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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理说明

网上办理签证的服务流程说明

申请
1. 企业登录系统,阅读《申办须知》、《申报指南》和《常见问题》了解网上办理签证的相关内容后填写《外国人入境申报表》。
2. 填写《外国人入境申报表》时须按《申办须知》和《申报指南》的相关规定为外籍人员申请的签证选择符合要求的有效期、有效次数以及每次停留时间。如因企业填报的内容不符合规定要求导致退回而产生的审核延误由企业自行负责。同时,申报者必须保证网上填报材料的内容与实际一致、真实有效,否则因此造成的审核延误也由申报者自行负责。
3. 填表完成后请确认填写内容,正确无误后提交申请;系统将检查填写内容,如有内容填写错误的提示,请按提示进行修改。
4. 申请提交后系统将返回供企业查询使用的用户帐号,用户密码和查询序列号。请申报企业妥善保存。如果企业在申报表中填写了电子邮件,系统将同时将上述内容发送到该电子邮件地址当中以方便企业日后查询。
5. 如需继续填写其它申请表,请点击页面中的“继续申请”。
6. 退出系统。
查询及修改 1. 企业可以从系统的《查看结果》栏目查询自己提交的申请办理情况。
2. 申报表的状态共有六种,分别是“提交成功”、“正在办理”、“同意申请”和“未能通过”、“打印签证通知”、“打印申请表”。
3. 申报表提交后不允许修改,如果企业提交后在审核之前发现错误确实需要修改,请联系厦门市商务局办公室TEL:5302550,由办理人员从系统中退回申请表。
4. 如果发现错误时办理人员已经审核通过或已办理完毕,必须及时事先通知我局(写一份详细的申请报告并盖章传真到5302666),并通知办理人员,经办理人员同意后对错误的申请进行相应处理,才能重新提交申请,重新填写申请表时还要在“申报材料备注说明”栏说明错误的序号及原因。如企业不按此要求办理,随意重新申请造成延误及客人无法签证由企业自行负责。
5. 所有属于“申办须知”中所列出的特定国家的客人原则上3个月内不允许重复提交申请,但如果符合以下条件者可以:从我局取得签证通知表后已取得来华签证者,须提供签证复印件。填写申报表时须“申报材料备注说明”栏说明并在取表时提交该签证复印件,其他一律不通过。
审核后
1. 如经办人员同意企业申请,申报表当前装态状态将自动变更为“同意申请”,如果企业在申报表里填写了电子邮件,系统将自动同时发送电子邮件通知,并且根据企业申请的签证类型自动在邮件里列出随后办理书面手续所需要的材料,同时提供在线打印申请表的链接打印申报表,请在线打印申报表,并在“查看结果”的“备注栏”状态显示为“办理完毕”之后15日内携带电子邮件中所要求提供的材料前来领取签证通知表。
2、 如果企业在申报表里没有填写电子邮件或有填写了但两天后仍未收到电子邮件的,请自行在《查看结果》栏目中查询申报记录,如果当前状态已变为“同意申请”可点击“备注”栏当中的“在线打印申请表”打印申请表。并自行查看《申报流程图》当中对不同签证类型所需材料的规定(如有疑问可打5302550咨询),并在“查看结果”的“备注栏”状态显示为“办理完毕”之后15日内携带电子邮件中所要求提供的材料前来领取签证通知表。
3. 企业携带指定的材料至厦门市商务局办公室,商务局办理人员在核对所有材料及填写内容准确无误后,将签证通知表交给企业。根据需要,由企业自行将签证通知表邮寄或传真给外商,外商可凭此表前往中国驻外使、领馆办理入境签证。
4. 如经办人员未能同意企业申请,申报表状态将自动变更为“未能通过”,如果企业在申报表里填写了电子邮件,系统将自动同时发送电子邮件通知,并且在邮件里说明经办人员不同意的原因,同时提供一个链接供企业修改申报表重新申报;如果企业在申报表里没有填写电子邮件,请自行在《查看结果》栏目中查询申报记录,然后点击“备注”栏当中的“修改申请表”重新申报。
填表说明
外商单位 是指外国籍人士在国外工作的公司的名称。(注:若外国籍人士在国外无工作单位可填写"无",来华就业人员及其家属可不用填)
外商详细地址 是指外商单位的地址。(注:若外国籍人士在国外无工作单位可填写家庭住址,来华就业人员及其家属可不用填)
外国人职业 商人、技术人员、管理人员、工程师、会计师等
外商传真号码 是指外商单位的传真号码或外国籍人士能够收到传真件的传真号码。
国别(地区) 是指外商护照所写的国家或地区。
来访目的 是指外国籍人士来华从事何种工作或办理何项事宜。
拟入境日期 是指外国籍人士办理完新的签证后准备来华的日期。
访问地点 是指外国籍人士来华访问的城市。(注:一定要有厦门,只须写城市名)
签证地点 是指外国籍人士准备前往我国驻外使领馆(处)办理签证手续的所在地。(注:只须填写某某国家或地区)
有效期 是指外国籍人士前往我国驻外使领馆(处)办理完签证后,所规定的入境期限;
有效次数 是指签证有效期限内可来华的次数;
每次停留时间 是指每次来华停留时间;

“有效期”“有效次数”“每次停留”须按业务需要客观填写,见下表:请按业务需要客观选取,期限不同大使馆收的签证费用不同,凡不是表内的提供的请不要选取,以免影响审核及签证通知表的领取工作。
签证类型 签证有效期 签证有效次数 每次停留时间 条件
Z
365天
多次
--
来厦任职或就业的外国人及家属
F
90天
一次
30天
应邀来厦访问、考察、讲学、经商、技术交流、技术指导、检查工作、实习、参加会议等活动
F
90天
一次
60天
同上(特殊规定国家除外)
F
90天
一次
90天
同上(特殊规定国家除外)
F
90天
二次
30天
同上(特殊规定国家除外)
F
180天
多次
30天
在华有投资者;在华公司的国外母公司管理人员,为执行合同(技术性支持或维护合同)需经常来华人员;已多次取得我国F字签证人员
F
180天
多次
60天
同上(特殊规定国家除外)
F
180天
多次
90天
同上(特殊规定国家除外)
F
365天
多次
30天
同上(特殊规定国家除外)
F
365天
多次
60天
同上(特殊规定国家除外)
F
365天
多次
90天
同上(特殊规定国家除外)
F
90天
一次
30天
特殊规定国家只能选择此项类型组合
申请理由 申请单位将外国籍人士来华访问的目的及期限进行详细描述。“来华事由”处须写明时地人事,含糊不清的视为无效申请。
网上办理外国商人入境签证邀请函的其它问题
相关的业务咨询,请拨打 5302550。
如果有其他签证方面的问题请到外交部及派出机构网站查看(请点击此处查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