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进口付汇核销制度改革推广问题解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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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外汇管理局核销改革办公室                          2010年12日10日

问题1:核销改革全国推广后,企业历史业务如何办理?
答:①对于付汇日期在2010年1月1日以前的业务,企业应按规定尽快办理核销手续;②对于非试点地区付汇日期在2010年1月1日至2010年11月30日期间的业务,以及试点地区付汇日期在2010年1月1日至2010年4月30日期间的业务,应比照《关于进口付汇核销历史业务清理有关问题的通知》(汇综发[2010]130号)办理;③对于非试点地区付汇日期在2010年12月1日以后的业务,以及试点地区付汇日期在2010年5月1日以后的业务,已按照相关改革政策进行总量核查,企业无需办理核销。

问题2:报关单经营单位与付汇单位不一致时,应如何掌握?
答:根据《实施细则》第十五条规定“下列情况之一的进口货物报关单经营单位与付汇单位不一致的业务,报关单经营单位需在货物进口后30日内,持申请书、代理协议、免税证明或许可证等证明材料以及进口货物报关单到所在地外汇局办理货物信息变更手续:
    (一)进口单位代理外商投资企业和捐赠项下进口;
    (二)许可证、进口配额、特定商品登记项下进口;
    (三)外汇局认定的其他情况。”
    其中,上述第一款外商投资企业是指能够提供免税证明的外商投资企业。

问题3:企业每笔对外支付均采用延期付汇、远期付款或海外代付结算,是否每笔均需要向外汇局进行主动报告?
答:法规未对企业主动报告进行规定,企业可自愿向外汇局主动报告。同时,对于延期付汇、远期付汇业务,企业应参照进口付汇核查单证中的最迟装运日期,以合同为单位向外汇局进行报告。

问题4:A类企业是否不需要进行逐笔报告?
答:应视业务情况而定。A类企业单笔合同项下付汇与实际到货或收汇差额超过合同金额10%且金额超过等值10万美元的进口付汇,以及单笔金额超过等值10万美元的进口退汇业务应按规定到所在地外汇局办理事后逐笔报告。

问题5:银行是在为B类进口单位办理单笔金额超过等值5万美元的预付货款时,要求企业提供的经银行核对密押的外方银行出具的预付货款保函,还是B类进口单位在向外汇局逐笔报告时提供?
答:银行在为B类进口单位办理付汇时就需审核银行核对密押的外方银行出具的预付货款保函。

问题6:最迟装运日期可否理解为货物预计到货日期?
答:最迟装运日期+30天可为预计到货日期。

问题7:新政策从12月1日开始实施,是指进口日期,还是付汇日期?
答:付汇日期。

问题8:如付汇数据与报关数据不匹配如何处理?
答:如企业因特殊业务原因导致付汇数据与报关数据不匹配,可采用主动报告的方式,及时向外汇局说明情况。如外汇局通过非现场核查发现不匹配,将对企业实施现场核查,企业需对核查期内的进口付汇业务进行说明。

问题9:报关单无需联网核查,进口付汇单证上还需填写核注金额吗?
答:进口付汇单证上不需填写核注金额,但需填写本次付汇使用金额。

问题10:银行不需要对进口报关单进行联网核查后,仍需到外汇局办理核销的那部分进口报关单,外汇局是否还需要联网核查?
答:对于2010年12月1日前的历史业务,应按相关规定进行清理,外汇局需对此类报关单进行联网核查、核注、结案并打印电子底账。改革后,银行为进口单位办理付汇手续时,无需通过“中国电子口岸-进口付汇系统”对进口货物报关单电子底账进行联网核查。

问题11:银行不再联网核查后,企业使用虚假关单(含重复使用关单),银行是否负有责任?
答:银行应对进口单位的付汇业务履行真实性审核责任,按规定对交易单证的真实性及其与外汇收支的一致性进行合理审查。

问题12:关于企业货物贸易项下延期付款的登记,银行还需登录“进口购付汇联网核查系统”进行相关操作吗?
答:需要。进口单位支付预付货款和延期付款仍需按贸易信贷登记管理有关规定办理。

问题13:保税区企业、开立离岸账户的企业是否需纳入名录管理?
答:经营非保税货物的保税区企业需要纳入名录管理,仅有离岸账户的企业不纳入名录管理 。

问题14:保税区企业办理保税业务,是否不用查询名录状态、企业考核分类结果?
答:是的,但保税区企业经营非保税业务,需要按政策规定查询名录状态及企业考核分类结果。

问题15:境内区外企业向保税区内企业进口付汇,如以人民币结算,是否纳入进口付汇非现场监测预警范围?
答:纳入。非现场核查对货物贸易进口付汇业务项下所有币种的跨境和境内支付进行监测预警。

问题16:保税区企业付汇在“是否核查项下”标注“是”或“否”?
答:非保税业务标注“是”,保税业务标注“否”,以“是、否”为保税货物或非保税货物进行区分。

问题17:试点期间的进口单位分类结果在全国推广后是否适用?
答:适用。需注意进口单位分类有效期(半年)问题。

问题18:企业档案信息登记需要在“外汇局企业档案数据库系统”和“贸易收付汇核查系统”中同时录入吗?
答:外汇局业务人员需在“贸易收付汇核查系统”录入企业档案信息。

问题19:境外工程使用物质,需区分一年以上和一年以下申报吗?
答:需要。根据国际收支相关管理规定,一年以下申报204010(境外承包工程),一年以上申报601018(非法人投资款支出)。

问题20: 跨境人民币业务是否执行此政策?
答:不执行。

问题21:企业集团集中收付汇的规定,是否继续执行?
答:对于改革前经外汇局批准的企业集团,可以按有关批复办理集中付汇,但需向当地外汇局说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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