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进口付汇核销制度改革推广问题解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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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外汇管理局核销改革办公室                          2010年11日29日

问题1:最迟装运日期如何确定?
答:按照实施细则第十条规定:进口单位应按其货物实际装运日期填写进口付汇核查凭证中的“最迟装运日期”。如合同约定装运期限与实际装运日期不一致,船期或装运日期修改,应按实际装运期限填写。合同未书面约定装运日期,银行可要求进口单位书面补充说明。
    预付货款业务,其最迟装运日期填写合同约定装运日期;一笔进口付汇对应多份合同的,其最迟装运日期填写最迟一笔货物装运日期;境外工程使用物资、转口贸易支付,其最迟装运日期填写实际或预计收汇日期,如为分阶段收款,填写最迟一笔收汇日期。

问题2:退汇业务逐笔报告时间?
答:进口项下退汇业务应在进口退汇收入入账后30日(自然日)向外汇局逐笔报告。

问题3:《货物贸易进口付汇业务办理确认书》是否长期有效?
答:确认书原则上与“进口单位付汇名录”有效期一致。当外汇局根据情况需要修改确认书或者进口单位被取消名录资格后若重新申请名录资格时,进口单位需与外汇局再次签署确认书。

问题4:《进口付汇登记表》的有效期是多久?
答:《进口付汇登记表》的有效期为自登记表登记日期开始一个月内。

问题5:2010年1月1日前进口付汇业务核销,是指海关签发时间还是关单上进口时间?
答:2010年1月1日进口付汇业务核销是指付汇日期在2010年1月1日以前的进口付汇业务。这类业务进口单位需按要求尽快办理核销手续。

问题6:纸质报关单金额可能会与电子报关单的“单价*数量”的金额不等,取消联网核查后如何处理?
答:取消联网核查后,对于报关单成交总价与报关单的“单价*数量”的金额不等情况下,进口单位对外付汇不得超过报关单成交总价。

问题7:货到汇款项下以前已付但仍有余额的业务是否也不需要联网核查了?
答:不需要。

问题8:出口加工区企业是否在此次改革范围内?此次改革对保税区企业有无影响?保税区企业也需要签署确认书吗?
答:出口加工区等保税监管区域企业非保税业务适应《暂行办法》及《细则》,其他业务仍执行《保税监管区域外汇管理办法》及《操作规程》。区内企业如果办理保税业务的同时经营非保税业务,需要签署确认书。

问题9:保税区企业在填写付汇凭证时,“是否在进口核查项下”如何填写?
答:保税监管区域企业在办理非保税业务时,“是否在进口核查项下”填写“是”,办理保税业务时,“是否在进口核查项下”填写“否”。

问题10:区内企业是否纳入名录、分类管理?
答:保税监管区域企业发生非保税业务的,应及时办理名录登记手续,并签署确认书,适用相关分类管理规定。

问题11:当付汇金额与到货金额存在不一致时,会对企业的考核分类产生什么影响?
答:当企业的付汇金额与到货金额存在不一致时,企业的相关监测预警指标会存在偏离。如果偏离值在合理的范围,则该付汇金额与到货金额不一致的情况一般不会对企业的分类考核产生影响;当偏离值超出合理的范围时,外汇局将对企业的付汇和到货情况进行现场核查,根据现场核查的结果再进行分类。因此,系统监测预警指标产生的筛选只是企业考核分类的依据之一,最终的分类结果还需要外汇局进行人工确认。

问题12:如何理解《细则》第十二条“银行为进口单位办理付汇手续时,无需通过‘中国电子口岸—进口付汇系统’对进口货物报关单电子底账进行联网核查。”
答:进口核销制度改革后,银行不用通过“中国电子口岸—进口付汇系统”对进口货物报关单电子底账进行核注、结案。当银行认为需要通过“中国电子口岸—进口付汇系统”查看报关单信息时,银行可以要求企业提交IC卡,登陆口岸系统进行查看。

问题13:虽然二、三类企业名单每半年发布一次,但外汇局可随时将企业列入二、三类名单,那么银行在办理每笔业务之前是否都需要查询企业分类等级?这些临时调整分类的企业名单是通过每日更新的附加名单变更,还是在原来半年公布一次的企业分类名单上直接变更?银行如何及时查询了解企业分类信息?
答:银行为进口单位办理进口付汇或开证时,需查询企业分类考核结果。考核分类结果自公布之日起半年,截止日期以外汇局公布最新名单日期为准。对于随时列入的二、三类的进口单位,外汇局会将新增名单及时通知银行,同时会设有一个过渡期,说明生效日期。

问题14:人民币跨境贸易是否适用新的制度?
答:核查系统对进口单位贸易项下进口支付和进口到货数据完整采集,对进口单位进口付汇情况(包括人民币支付)实施非现场核查。

问题15:《细则》规定单笔合同项下付汇与实际到货或收汇差额超过合同金额10%且金额超过等值10万美元的进口付汇需办理逐笔报告。此处的“实际到货”金额是指报关单的成交总价还是指报关单的“单价*数量”?
答:报关单的成交总价。

问题16:企业开通核查系统网上业务需要办理什么手续?
答:企业用户在登录贸易收付汇核查系统(企业版)前,需要在当地外汇局办理核查系统网上业务开户手续,得到业务管理员用户(ba)的初始密码,其中已开通国际收支网上申报业务的企业在当地外汇局办理核查系统网上业务开户手续后,应继续使用应用服务平台业务管理员用户(ba)的已有密码。

问题17:进口付汇名录企业如何获取用户密码?
答:对于试点地区之外的企业,截止2010年11月8日已列入“进口单位付汇名录”的企业已自动开通核查系统网上业务。其中已开通国际收支网上申报业务的企业应继续使用应用服务平台业务管理员用户(ba)的已有密码,其它企业需要联系当地外汇局获取业务管理员用户(ba)的初始密码。

问题18:企业用户忘记密码怎么办?
答:(1)若是企业业务管理员(ba)忘记密码,应联系当地外汇局为其重置密码,由当地外汇局告之企业重置后的登录密码,该密码于次日生效。
    (2)若是企业业务操作员(由企业业务管理员创建的用户)忘记密码,应联系企业的业务管理员(ba)为其重置密码。

问题19:
使用核查系统(企业版)有什么要求?
答:企业使用互联网通过国家外汇管理局应用服务平台访问贸易收付汇核查系统(企业版),国家外汇管理局应用服务平台访问地址为http://asone.safesvc.gov.cn/asone
    为了正常使用该系统,企业应注意以下几个问题:
    (1)企业应自行准备好能够访问互联网的计算机,并做好病毒防护等,确保计算机工作正常;
    (2)访问核查系统(企业版)的计算机必须安装Microsoft Internet Explorer 6.0及以上版本的浏览器(目前不支持其它厂商的浏览器),建议使用1024*768分辨率以获取最佳浏览效果;
    (3)企业需要设置可信任站点;
    (4)使用之前,企业应首先到当地外汇局办理核查系统网上业务开户手续;
    (5)企业使用业务管理员用户(ba)登录国家外汇管理局应用服务平台建立业务操作员并配置权限;
    (6)业务操作员登录核查系统(企业版)办理网上业务。
    相关设置操作具体步骤,详见“贸易收付汇核查系统(企业版)系统访问设置手册”(应用服务平台访问首页提供下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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