进口付汇核销制度改革推广问题解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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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外汇管理局核销改革办公室 2011年1日7日
问题1:远期信用证项下进口货物,企业是否可以在收到报关单后先进行逐笔报告?
答:不论何种结算方式,如仅有单边的付汇或到货数据,均无法在系统内实现逐笔报告。因此,远期信用证项下进口货物,在未付汇的情况下不能在收到报关单后在系统内先进行逐笔报告。企业应在其对应报关或付汇后30日内向外汇局逐笔报告。
问题2:12月1日后,转口贸易不再办理进口核销,出口核报系统由于没有对应的付汇凭证,无法注销收汇数据,导致已收汇未核销数据偏大,如何处理?
答:“贸易收付汇核查系统”非现场总量核查启动后,可将参与收汇总量核查的转口贸易收入数据导出,外汇局相关业务人员参照该部分数据定期清理出口核报系统中的转口贸易收入数据,避免已收汇未核销数据偏大。
问题3:“进口付汇登记表”可以多次使用吗?登记表分次付汇,系统能实现实时扣减吗?若不能实现,企业存在超登记表金额付汇,银行将无法及时发现,如何处理?
答:“进口付汇登记表”可多次使用。登记表分次付汇,系统无法实现实时扣减。由于登记表中“金融机构标识码”已做登记,登记银行应对企业多次付汇的情况做好相应记录,避免出现超金额付汇的现象。
问题4:如区内企业经营非保税业务,付汇90天内向银行提供报关单,银行发现付汇单位与报关单经营单位不一致如何处理?
答:上述情况银行发现付汇单位与报关单经营单位不一致的,应分如下三种情况处理:
①《暂行办法》允许不一致的,银行应在发现时及时告知企业到外汇局办理过户手续;
②《暂行办法》不允许不一致的,银行应在发现时及时将相关情况以书面形式上报当地外汇局,外汇局记录该企业该笔违规业务,作为监管依据,并按规定移交检查部门;银行发现后未上报的,外汇局按照真实性审核相关规定对银行进行处理;
③其他特殊情况,企业应向外汇局提交说明材料,外汇局进行调查后处理。
问题5:新政策对企业部分业务办理设定了时限,如企业名录变更需在变更之日起30日内到外汇局办理相关手续,报关单信息变更需在货物进口后30日内办理等。若企业超过上述时限办理相关业务的,外汇局应如何处理?
答:对于企业超期限办理业务的,从便利企业的角度,外汇局可直接为企业办理,但需企业出具书面材料说明原因。如外汇局不认可企业说明原因,可记为企业违规,作为企业分类管理的依据。
问题6:转口贸易、境外承包工程使用物资及进口退汇的收汇凭证,应该如何签注?
答:银行在办理转口贸易、境外承包工程使用物资以及进口退汇等贸易项下外汇收入的结汇或入账手续时,须在《出口收汇核销专用信息申报表》(境外/内收回联)上签注“转口贸易收汇”、“境外工程使用物资收汇”以及“进口退汇”等字样,并加盖业务章。
问题7:“贸易收付汇核查系统”外汇局端在“入库错误付汇数据查询”模块,查询条件输入“外汇局代码”,查询结果为全国数据接口逻辑校验不符合规则的付汇数据信息,不能准确查出属于本局及下属外汇局数据接口逻辑校验不符合规则的付汇数据信息。查询条件输入金融机构标识码,包含其他银行错误付汇数据,不能做到精确查询。这两种情况是否正常?
答:两种均为正常情况。①以“外汇局代码”为条件查询入库错误付汇数据时,包含“外汇局代码”的错误数据显示在查询结果的最后,外汇局可首先对该部分数据进行清理;其他查询到的错误数据“外汇局代码”均为空,其中可能存在应属于该外汇局的错误数据,需要业务人员将其从系统中导出,结合其他条件进行判断并修改。②输入“金融机构标识码”的查询规则设计原理与“外汇局代码”相同。③同时输入“外汇局代码”和“金融机构标识码”时,查询结果为符合“外汇局代码”或符合“金融机构标识码”的错误数据,便于业务人员根据实际情况修改错误数据,避免查询条件限制过严造成无法查询到所需错误数据。
问题8:为何在核查系统中通过“定期多到货差额”查询企业多到货情况(预警指标选择定期多到货差额),上下限分别选择100000和0,查询结果显示“核查付汇金额>核查到货金额”(如下图);而通过“定期多付汇差额”查询企业多付汇情况,查询结果显示“核查到货金额>核查付汇金额”?

答:核查系统在数据处理时,对于进口单位核查付汇金额大于核查到货金额的情况,定期多到货差额不显示为负数,而显示为“0.00”。即,当查询条件为“一级正常”、“定期多到货差额”,上下限为“100000到0”时,查询结果为多到货差额100000以内及多付汇企业的核查到货金额与核查付汇金额合计。因此,在进行差额查询时,可将下限设置为0.01,避免此类情况的发生。
问题9:2010年12月1日之后,进口付汇核销监管系统原有报表是否继续报送?付汇数据是否需要继续从金宏系统中导入?
答:原有报表不再报送。但是,为保证12月1日之前付汇数据在核销系统中完整有效,金宏系统中付汇数据导入工作需要再做一期,若仍然缺少部分12月1日之前付汇数据,各分局可以根据实际需要,在后续月份继续导入。
问题10:企业在进行逐笔报告时,输入申报号码或进口报关单号后系统无对应信息,如何处理?
答: 企业可以将情况说明和相关单证提交当地外汇局,由外汇局为企业办理现场逐笔核查。如果外汇局端也查询不到对应申报号码或进口报关单信息,外汇局确认对应数据无法入库后,应先进行数据审核、修改或补录操作。
问题11:部分名录企业拒绝签署《确认书》,并向所在地外汇局提交书面材料要求退出进口付汇名录,外汇局可否按照《暂行办法》中名录退出条件“外汇局认定的其他情况”办理?
答:可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