进口付汇核销制度改革推广问题解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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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外汇管理局核销改革办公室 2010年12日6日
问题1:转口贸易收支差额超过合同总价10%且超过等值10万美元,是否需要每笔逐笔报告?
答:需要。
问题2:核销改革全国推广后,进口单位支付预付货款和延期付款如何办理?
答:根据《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实施进口付汇核销制度改革有关问题的通知》(汇发[2010]57号)第四十六条规定“进口单位支付预付货款和延期付款按照本细则和贸易信贷登记管理有关规定办理。”
问题3:关于外汇局对进口单位进口付汇数据和进口货物数据进行总量比对,请问提取数据资料的日期是从2010年1月至11月,还是2010年12月1日以后的数据?
答:核查系统进行总量核查的数据为:2010年1月1日之后的进口到货、进口项下收汇和付汇数据进行总量匹配。
问题4:属地管理原则是指按注册地管理,还是按付汇地管理?
答:按企业工商营业执照注册地划分所属外汇局。
问题5:预付货款退汇,以前无需审核凭证,直接入结算账户,12月1日后是否要按细则审核合同、退汇协议?
答:是。
问题6:事前登记业务是在企业注册地外汇局,还是在企业付汇地外汇局办理。
答:在企业注册地外汇局办理。
问题7:银行在为企业办理预付货款退汇时,是否还需要审核资本项目核准件?对于这类退汇,外汇局是否还需要出具资本项目核准件?
答:已登记的预付货款退汇按照贸易信贷相关规定办理。其他情况的退汇按照《实施细则》第十三条规定办理。
问题8:进口单位名称已发生变更,而外汇局名录信息未变更,银行能否为其办理付汇业务。
答:不可以。企业到外汇局办理名录变更后方能办理付汇。
问题9:办理跨境贸易人民币结算业务的企业,是否也纳入名录管理?
答:既有人民币结算业务,又有外汇结算业务的企业需要纳入名录管理。仅有人民币结算业务的企业不需要。
问题10:合同没有约定最迟装运日期,银行如何审核?企业填报日期与商业凭证不一致如何处理?
答:企业需补充说明。银行需审核企业填报最迟装运期与相关商业凭证的一致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