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构筑知识产权保护机制——香港贸发局展览会知识产权保护措施评析

    近年来,为适应各类展会尤其是定期国际性展览会的频繁举办,主办机构往往制定一般适用的知识产权保护规则,加强知识产权保护。例如《中国(深圳)国际钟表珠宝礼品展览会保护知识产权规则》、《青岛国际钟表珠宝礼品展览会保护知识产权规则》、《“工博会”产品技术专利保护暂行办法》、《2003中国(海南)国际会议设备系统博览会保护知识产权规则》等等。其中《香港贸易发展局展览会保护知识产权措施——参展商须知》(以下简称《参展商须知》),是目前展会主办机构制定的知识产权规则中比较具有代表性的。它主要涉及以下四方面的内容:参展商的义务与责任、主办机构免责条款、处理投诉程序、侵权处罚。该《参展商须知》首先明确了香港贸易发展局的地位、职责和制定本须知的目的,表达了加强会展知识产权保护的决心。“香港贸易发展局是专责促进香港对外贸易的法定机构,对于推动原创设计以及保护知识产权不遗余力。本局订有一套处理展览现场侵权投诉的程序,并聘有驻场法律顾问,以确定侵权投诉是否理据充足,协助有关方面决定采取进一步行动抑或从速解决纠纷。 制订这套程序的目的,是提醒参展商尊重他人的知识产权,同时尽快澄清无理投诉,以保障参展商的权益。” 

  一、参展商的义务与责任 
  《参展商须知》明确规定,参展商在展览期间,对展品及其相关知识产权承担所有义务,对主办机构因此产生的损失负赔偿责任,并认可和遵守《参展商须知》所列条款。 
“参展商必须保证展品和展品包装,以及宣传品或展览摊位的任何展示部分,在各方面均没有违反或侵犯他人权利,包括所有知识产权,其中包括但不限于已注册或未注册的商标、版权、外观设计、名称及专利,并同意悉数赔偿主办机构以及/或其代理和承包商因第三者指控参展商及主办机构侵权而招致的费用、开支和索偿。” 
  “所有参展商,无论是投诉他人侵权或被人指控侵权者,必须同意遵守主办机构发出的《参展商须知》,包括其中所列的处理投诉程序和侵权处罚。假若参展商违反《参展商须知》所列条款,主办机构有权禁止其参加本局以后举办的任何或所有展览会,及/或禁止其代表进入正在展览中的展览会场。” 
  二、主办机构免责条款 
这部分是《参展商须知》中最有特色,也是最值得各类展会主办机构借鉴的部分。在规定参展商义务与责任、及时处理侵权纠纷的同时,也要尽量避免自身的损失。事先以书面形式约定或告知参展商或投诉人主办机构的免责条款,不失为一个好方法。它是这样规定的; 
“假若投诉人按照《参展商须知》向本局提出投诉,并要求主办机构对其他参展商采取行动,参展商必须同意免除主办机构以及其代理和承包商(包括所述各方的法律顾问)的所有责任,同时悉数赔偿上述各方由于有关投诉或有关参展商所做出的其他要求、指示或指令而采取的行动所招致的任何责任、损失、费用(包括法律费用)、开支和索偿,并同意不会就有关投诉及被指控侵权事件对主办机构以及其代理和承包商(包括所述各方的法律顾问)采取法律行动、索偿或提出其他要求。” 
  三、处理投诉程序 
  《参展商须知》的这部分规定比较详细,其核心思想是将所有涉嫌知识产权的侵权投诉,都纳入主办机构的控制之下,使所有的投诉都能得到及时、有效、公正的处理。一些措施具有很强的可操作性,如拍照取证、书面承诺、定期检查等。具体规定如下: 
  1、 假若阁下欲提出有关侵犯阁下知识产权的投诉,请向主办机构办事处报告,本局的负责人员以及派驻现场的法律顾问将会处理有关投诉。 
  2、 假若阁下在摊位被人指控侵权,应要求对方向主办机构办事处提出投诉。 
  3、 随附《参展商须知》的资料文件以及驻场法律顾问,均会阐明提出侵权投诉所需的文件及其他证据。 
  4、 假若驻场法律顾问认为投诉理据充足,本局负责人员会陪同投诉人前往涉嫌侵权参展商摊位。 
  5、 本局作为主办机构,有权及有法律责任即时将涉嫌侵权展品或任何物品拍照最少三张,并将照片分别交予投诉人和有关参展商各一张。 
  6、 除非有关参展商能证明其拥有涉嫌侵权产品或物品的销售或展出权,而驻场法律顾问亦认为其证据充足,否则会被要求立即收回有关产品或物品以及不得在展览会举行期间经营所涉产品,同时须签字做出承诺,而承诺书副本则会交予被投诉人。 
  7、 假若本局获悉有参展商因涉嫌侵犯版权及/或商标而被香港海关调查,本局将要求该参展商收回所涉产品或物品。 
  8、 假若有关参展商无理拒绝合作,违反上述第5及/或第 6及/或第 7项条款,本局有权禁止该等参展商或任何母公司、有联系人士、相关联公司及 / 或附属公司,参加本局以後举办的任何或所有展览会。 
  9、 本局职员会定期到驻场法律顾问认为涉嫌侵权的摊位视察,以确保有关参展商不再展示或经营所涉产品或物品。假若发现参展商违反承诺,本局有权即时取消其参展资格,毋须退还已收取的参展费,并禁止其参加本局以后举办的任何或所有展览会。 
  四、侵权处罚 
  《参展商须知》中对涉嫌或被确定为侵权的参展商的处罚也是比较严厉的,主要的手段是禁止参展,而且可以依情节不同禁止参加香港贸易发展局以后举办的任何或所有展览会。这对于引起参展商对知识产权问题的关注、严格审查权利、确保不受侵权投诉,具有十分重要的警示作用。 
本局有权就下列其中一种情况,决定是否禁止参展商参加本局以后举办的任何或所有展览会: 
  1、 在本局受理的侵权投诉中,涉嫌侵权的参展商拒绝让本局职员将涉嫌侵权的产品或物品拍照;或应本局要求签署本局提供的承诺书。 
  2、 参展商应本局要求签署承诺书及让本局职员将涉嫌侵权的展品或物品拍照,但拒绝收回涉嫌侵权的展品或物品,及其后被香港法庭裁定侵权有据。 
  3、 参展商收回涉嫌侵权的展品或物品,并签字承诺在展览会举行期间不再展示或经营所涉产品,但其后被发现违反承诺。在此情况下,本局有权即时取消有关参展商的参展资格,同时毋须退还已收取的参展费。 
  4、 参展商在展览会举行期间与本局合作收回涉嫌侵权的展品或物品,但在连续两届展览会中遭香港法庭最少两度裁定侵权有据。 
  5、 参展商在连续两届展览会中,被超过一名投诉人做出四宗牵涉不同知识产权的有据投诉;或被同一名投诉人投诉最少有四项不同产品或物品侵权,而每宗投诉均获驻场法律顾问受理;除非有关参展商能证明其拥有涉嫌侵权产品或物品的销售或展出权,而驻场法律顾问亦认为证据充足,则作别论。 

  通过对《参展商须知》各部分的介绍和评析我们不难发现,它所构筑起的主办机构在会展中的知识产权保护机制比较全面、细致。既有实体性的权利义务约定,又有程序性的投诉处理步骤;既规定参展商展前的自我审查义务,又规定了被确定侵权或拒绝配合调查的法律责任;既为各参展商提供了快速解决纠纷的便利,又合理地免除了自身的责任。这些有益经验,很值得内地主办机构制定类似知识产权保护措施时参考,并可以结合案例不断加以完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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