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相关企业: 经研究决定,对《关于2012年度鼓励参加境外展览会有关事项的通知》(厦商务外经【2012】128号)第三条第一款关于新兴展项展位费补助从“中小企业国际市场开拓资金”列支调整为从“厦门市开拓海外市场专项资金”列支;其余条款不变。 特此通知。
厦门市商务局 厦门市财政局 二0一二年七月十七日
闽公网安备 35020302033895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