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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关于实行电子转单手机短信申报业务申报人备案制度的通知
关于实行电子转单手机短信申报业务
申报人备案制度的通知

各报检单位:
  为进一步加强对出境货物的管理,规范口岸查验秩序,根据检验检疫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决定对电子转单手机短信申报业务申报人实行备案制度。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备案对象:
  出境货物电子转单手机短信申报的申报人及其手机号。每个代理报检单位允许备案3名报检员的手机号。
  二、备案条件:
  手机短信申报人必须是代理报检单位或自理报检单位的持证报检员。
  三、备案时间:
  各报检单位应在9月30日前办理手机短信申报人备案手续,未办理备案的,10月8日起将无法办理手机短信申报业务。10月8日后未备案又要进行电子转单手机短信申报的,需提前办理申报人手机备案后方可进行手机短信申报。
  四、备案程序:
  备案时需填写《厦门检验检疫局电子转单手机短信申报申请表》,到厦门检验检疫局通关处办理。申请表请在厦门出入境检验检疫局网站表格下载区(网址:http://www.xmciq.gov.cn)下载。
  五、办理地点:
  国检大厦1107室(厦门市东渡路118号)。

厦门检验检疫局
二00七年九月十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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