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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实行电子转单手机短信申报业务申报人备案制度的通知 
 关于实行电子转单手机短信申报业务 
  申报人备案制度的通知  
各报检单位: 
    为进一步加强对出境货物的管理,规范口岸查验秩序,根据检验检疫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决定对电子转单手机短信申报业务申报人实行备案制度。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备案对象: 
    出境货物电子转单手机短信申报的申报人及其手机号。每个代理报检单位允许备案3名报检员的手机号。 
    二、备案条件: 
    手机短信申报人必须是代理报检单位或自理报检单位的持证报检员。 
    三、备案时间: 
    各报检单位应在9月30日前办理手机短信申报人备案手续,未办理备案的,10月8日起将无法办理手机短信申报业务。10月8日后未备案又要进行电子转单手机短信申报的,需提前办理申报人手机备案后方可进行手机短信申报。 
    四、备案程序: 
    备案时需填写《厦门检验检疫局电子转单手机短信申报申请表》,到厦门检验检疫局通关处办理。申请表请在厦门出入境检验检疫局网站表格下载区(网址:http://www.xmciq.gov.cn)下载。 
    五、办理地点: 
    国检大厦1107室(厦门市东渡路118号)。 
厦门检验检疫局 
  二00七年九月十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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