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现场核查自查报告、现场核查自查表及证明材料要求和参考格式

企业应在收到《现场核查通知书》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 向所在地外汇局提交由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人签字并加盖单位公章的现场核查自查报告、现场核查自查表及相关证明材料。
现场核查自查报告是现场核查企业参照外汇局提供的参考格式,提交的相应书面报告(参考格式见附件1)。企业报告中应重点就导致指标异常的业务进行说明,包括交易商品特点、合同履行情况、产品竞争力状况、与交易对手关系、是否涉及企业自身融资目的、是否存在贸易纠纷及索赔等,企业无需报告核查期内涉及的所有业务。
企业应按外汇局有关要求,对总量核查差额等异常情况进行深入分析,制作现场核查自查表(参考格式见附件2).
证明材料是能够充分证明导致监测指标异常和可疑业务合理性和合规性的相关单证或文件资料。证明材料应当具有明确的针对性,能够直接解释或者较为直接佐证企业存在异常情况的性质,外汇局核查人员可在审核企业报告的基础上,要求企业重点对导致指标异常的特殊业务、特定交易等特别事项提交相应的证明材料。证明材料可以包括但不必全部包括以下方面:
1.有关商业合同的主要内容和条款;
2.有关的各类批准文件,内容有效期、授权等;
3.会计账务的具体科目(可提供对应会计账);
4.会计分录的具体记载(可提供对应会计凭证);
5.有关报关单/申报单的明细要素(可提供对应凭证);
6.第三方机构有关的审计报告(关注结论);
7.企业年报(与核查期对应的)和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的验资报告、财务报告、外汇收支报告;
8.各类纳税记录(所得税、增值税、关税……);
9.基本情况:一是公司的母子公司、关联企业、生产周期、国际环境等内部情况;二是产品的竞争力、市场环境、市场份额、市场地位等市场情况;三是其他行政主管部门的评价、评级、奖惩情况等外部情况。
企业提交的证明材料中,有效凭证和商业单据应为原件或加盖企业公章的复印件,相关部门出具的各类批准文件应为原件。证明材料应按顺序编号并提交证明材料清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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