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货物贸易外汇管理制度改革工作的通知


关于货物贸易外汇管理制度改革工作的通知

市各进出口企业:
    为进一步深化外汇管理体制改革,促进贸易便利化,国家外汇管理局、海关总署和国家税务总局决定自2012年8月1日起在全国实施货物贸易外汇管理制度改革,为加强对各进出口企业的管理与服务,现就改革推广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1、根据国家外汇管理局 海关总署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货物贸易外汇管理制度改革的公告要求,自2012年8月1日起在全国实施货物贸易外汇管理制度改革,改革之日起,取消出口收汇核销单(以下简称核销单),企业不再办理出口收汇核销手续,2012年8月1日前报关出口的货物,截至7月31日已到出口收汇核销期限的(210天),企业应不迟于7月31日办理出口收汇核销手续,自8月1日起,外汇局不再办理出口收汇核销手续,不再出具核销单。
    2、“贸易外汇收支企业名录”(以下简称“名录”)是企业具备办理货物贸易外汇收支业务的资格体现,请未办理名录登记的企业请尽快到外汇局办理,已办理名录登记企业可到办理贸易外汇收支业务的银行网点查询名录开立情况,“货物贸易监测系统”中经银行查询有名录登记的企业不需再办理名录登记手续,8月1日后办理名录登记企业将统一纳入辅导期企业管理。
    3、“货物贸易监测系统”(企业版)是货物贸易外汇管理制度改革后企业进行进出口货物流和收付汇资金流信息反馈的重要系统,已办理“名录”企业请于7月19日开始,携带组织机构代码证(副本)或加盖公章的公司介绍信到外汇局(湖滨南路220号一楼大厅)办理网上业务开通,及业务管理员用户名和密码领用手续。
    4、为确保外贸企业准确理解便利化与风险管理相结合的新型货物贸易外汇管理模式,外汇局厦门分局将面向企业举办数期改革培训班,届时将讲授货物贸易外汇管理改革推广的政策变化及企业在贸易外汇收支申报、贸易信贷等义务性报告、差额报告等主动性报告方面等的责任和义务,厦门分局将择期组织开展对辖内企业的培训工作,届时将另行通知。

 

 



厦门市经贸信息中心版权所有

服务专线:0592-516519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