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 府 扶 持 资 金 申 请
 
创业投资企业个人合伙人和天使投资个人投资抵扣个人所得税 (主管部门:国家税务总局厦门市税务局)    
 

申报中
 
咨询问题
常期受理
   
2019年1月1日至2021年12月31日期间发生的投资,投资满2年且符合财税〔2019〕13号规定和财税〔2018〕55号文件规定的其他条件的,可以适用财税〔2018〕55号文件规定的税收政策。其他可参照财税〔2019〕13号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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