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 府 扶 持 资 金 申 请
 
减征自动扶梯费 (主管部门:厦门市质量技术监督局)    
· 省物价局 省财政厅:关于重新核定特种设备检验收费标准等有关问题的复函
 

申报中
 
咨询问题
常期受理
   
根据闽价费[2015]105号,自2015年4月15日至2017年4月14日,在原执行标准(500元/项)的基础上降低16%征收自动扶梯费。
 



 



厦门市经贸信息中心版权所有

服务专线:0592-516519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