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 府 扶 持 资 金 申 请
 
停征电子血压计检定费 (主管部门:厦门市质量技术监督局)    
· 省物价局、省财政厅:关于降低计量检定收费标准的通知
· 省政府:关于加强计量工作的若干意见
 

申报中
 
咨询问题
常期受理
   
根据闽政文[2008]411号,停征电子血压计检定费(原执行标准50元/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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