排查表填报有关说明
一、《厦门市“结汇关注企业”排查表》中排查前企业已收汇未核销总额、已出口未核销对应的应收汇额、已出口收汇核销对应的应收汇额以及贸易项下的收汇与同期贸易项下应收汇总额相差比例值,请登陆经贸信息网www.sme.net.cn查询。
二、企业的已收汇未核销、已出口未核销明细,使用厦门市“企业出口收汇网络核销管理系统”的企业可通过该系统的企业端查询相应信息,其中已收汇未核销明细在系统“收汇信息管理”菜单下的“未核销收汇信息查询”(考核期时为2005年9月30日至2006年9月30日),已出口未核销明细通过系统的“核销单管理” 菜单下的“未核销核销单查询”即可获得。(没使用该系统的企业需通过外汇局才能获得相应信息)。
三、排查表中比例大于+10%的出口单位,应对已收汇未核销情况逐笔进行核对和清理,其中:
1、 已办理出口核销的,应提供对应核销报告表复印件(加盖公章);
2、 已办理进口核销的,应提供对应进口核销表复印件(加盖公章);
3、 船舶、大型成套设备出口等在生产、经营和资金结算方面有特殊需要的,应提供贸易合同或能够证明真实性的其他材料;
4、国际收支申报有误的:
(1) 服务贸易收汇申报为贸易的,应提供已在银行修改国际收支申报的证明、对应的合同/协议和发票等;
(2) 资本项目(资本金.外债等)申报为贸易的,应提供收汇银行开具的相关证明、相应的验资报告等;
(3) 本企业收汇申报为本企业的,应提供收汇银行开具的相关证;
(4) 一笔收汇多次申报的,应提供收汇银行开具的相关证明;
(5) 其他错误的,提供相应的证明材料。
4、福费廷/保理业务的,应提供银行证明;
5、已退汇的,应提供付汇银行开具的相关证明;
6、贸易索赔款的,应提供对应合同或协议、进出口报关单、核销报告表等相关资料;
7、预收货款的,应提供出口合同或协议、采购合同或协议、国际收汇申报单(企业留存联)、其他能够证明预收货款真实性的其他材料;
8、其他情况的,应提供相关证明材料。
四、排查表中比例小于-10%的出口单位,应对已出口未核销情况逐笔进行核对和清理,其中:
1、收汇期限未到的,应提供出口合同或协议;
2、不能足额收汇的,应按现行规定提供材料并申请办理差额核销或差额备查;
3、出口已收汇未核销的,应说明原因并办理核销手续。
五、企业务必在2006年10月20日下午5:00之前,将《厦门市“结汇关注企业”排查表》及相关书面证明材料递交国家外汇管理局厦门市分局出口收汇管理科。以便我们在排查“关注企业”名单时作为有效的参考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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