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章刻制核准申请

事项名称

公章刻制核准

事项类别

申报核准类

办理机构

一、厦门市公安局印章核准受理窗口:受理设在思明区、湖里区辖内的党政机关、司法机关、企业单位、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中国人民解放军、武装警察部队、个体工商户等单位的各类印章。地址:厦门市政务服务中心(云顶北路842号)二楼C厅──经济综合服务厅──市公安局治安业务第25至30号窗口。咨询电话:7703580。
二、集美公安分局印章核准受理窗口:受理设在集美区辖内的党政机关、司法机关、企业单位、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中国人民解放军、武装警察部队、个体工商户等单位的各类印章。地址:集美公安分局一楼办证大厅(文华路33号),电话:6077549;
三、海沧公安分局印章核准受理窗口:受理设在海沧区辖内的党政机关、司法机关、企业单位、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中国人民解放军、武装警察部队、个体工商户等单位的各类印章。地址:海沧区兴港路,电话:6053068。
四、同安公安分局印章核准受理窗口:受理设在同安区辖内的党政机关、司法机关、企业单位、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中国人民解放军、武装警察部队、个体工商户等单位的各类印章。地址:同安区银湖路179号,电话:7366126。
五、翔安公安分局印章核准受理窗口:受理设在翔安区辖内的党政机关、司法机关、企业单位、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中国人民解放军、武装警察部队、个体工商户等单位的各类印章。地址:翔安区新店镇新莲路266号,电话:7064568。

办理时间

1、厦门市公安局印章核准受理窗口办理时间:市政务服务中心工作时间:周一至周四上午9:00-12:00,下午1:00-5:00;周五上午9:00-12:00,下午1:00-3:00(周五下午3:00-5:00为中心统一学习时间)。
2、集美公安分局印章核准受理窗口办理时间:周一、周三、周五(正常工作日)上午;
3、海沧公安分局印章核准受理窗口办理时间:周一、周三、周五(正常工作日)上午;
4、同安公安分局印章核准受理窗口办理时间:周一至周五(正常工作日)上午;
5、翔安公安分局印章核准受理窗口办理时间:周一至周五(正常工作日)上午。

申办材料

一、国家行政机关、事业单位申请刻制印章,需提供下列材料:
1、行政机关、司法机关、驻厦部队申请刻制印章,须持上一级主管部门的有关批复原件及复印件、承办人身份证及复印件、主管部门在《厦门市公安局网络公章刻制申请表》(以下简称“申请表”)上签署的意见。
2、事业单位申请刻制印章,须持市(区)编制委员会的批复原件及复印件、法人证书原件及复印件、承办人身份证及复印件、主管部门在“申请表”上签署的意见。
二、企业申请刻制印章,需提供下列材料:
1、新成立的国内企业须持工商《营业执照》副本原件及复印件、验资报告原件、由法人代表持本人身份证及复印件办理审核手续。申请刻制印章,应在企业成立一个月内办理审核手续,行政公章、财务章须一并办理。
2、个体、私营小商店、餐厅、经营部、加工厂等,须持《营业执照》副本原件及复印件、承办人身份证及复印件、所在地的工商部门在“申请表”签署的意见。
3、外资(含中外合资)企业须持《营业执照》副本原件及复印件,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商投资企业批准证书原件及复印件、承办人身份证及复印件。申请刻制印章,应在企业成立一个月内办理审核手续,行政公章、财务章须一并办理。
4、企业单位申请刻制部门章、各类专用章(合同专用章需具备法人资格单位方可申请),须持《营业执照》副本及复印件、行政公章、承办人身份证及复印件(申请合同专用章还需开户许可证原件及复印件)。国内企业因业务需要需刻制中英文专用章的,须持贸易发展局《对外贸易经营者备案登记表》。刻制法人章须持《营业执照》副本及复印件、法人证及复印件、法人身份证及复印件、承办人身份证及复印件。
5、刻制报关专用章须持营业执照副本原件及复印件、海关出具的“申请刻制报关专用章及备案联系单”原件及复印件(一份即可)、法人代表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承办人身份证及复印件,“申请表”须加盖申请单位行政公章。
6、刻制发票专用章须持营业执照副本原件及复印件、税务登记证副本原件及复印件、法人代表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承办人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申请表”须加盖申请单位行政公章。
三、不同机构申请刻制印章,需提供下列材料:
1、临时展销会、博览会等须持工商行政部门核发的《商品展销会登记证》原件及复印件、承办人身份证及复印件,主办单位在“申请表”签署的意见。此机构仅批准刻制行政公章,并在公章上注明年限。
2、社会团体刻制印章,须持民政局社团办的批文原件及复印件、承办人身份证及复印件、民政局社团办在“申请表”签署的意见。
3、教育培训机构(含职业培训机构)、学校、幼儿园等,须持教育局的批复原件及复印件、民政局社团办批复原件及复印件,承办人身份证及复印件、主管部门在“申请表”签署的意见。
4、医疗机构须持卫生局核发的《医疗许可证》原件及复印件,承办人身份证及复印件、所在地卫生部门在“申请表”签署的意见。
5、记者站、报社等新闻单位(含编辑部),须持省或市宣传部(或新闻出版局)的批复,承办人身份证及复印件、主管部门在“申请表”签署的意见。
6、外地政府机关、企业驻厦办事处须持驻厦机构管理部门的批文及复印件、承办人身份证及复印件;境外企业驻厦代表处、办事处须持《注册证》及复印件,外商投资企业设立分支(办事)机构核转通知函回执复印件或外国企业常驻代表机构审批单、台港澳企业机构设立办事机构申报表〈表一、表二〉、承办人身份证及复印件。
7、业主委员会须持《厦门市业主委员会登记证》副本原件及复印件,承办人身份证及复印件、所在地街道办事处在“申请表”签署的意见。
8、律师事务所须持福建省司法厅的批复的原件及复印件,承办人身份证及复印件、厦门市司法局在“申请表”签署的意见。
9、单位刻制工会、党组织、纪检部门、团委等印章,须持上级或有关部门成立该组织的批文原件及复印件,承办人身份证及复印件、“申请表”须加盖单位行政公章。
四、公章、财务章遗失需申请重新刻制的要求:
1、必须在《厦门日报》上刊登印章作废声明,三个工作日后,无任何疑义的,提供刊登的报纸原件(印章被盗还需到派出所报案,持报案回执办理); 2、申请重新刻制的报告;
3、《营业执照》副本原件及复印件;
4、法人代表本人持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
五、企业单位变更名称的,须持《营业执照》副本原件及复印件、工商局核发的“企业名称变更通知书”原件及复印件,法人代表本人持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原企业行政公章办理审核手续。行政公章、财务章须一并变更,取新章时应上缴旧章。
六、公章损坏需要更换的,凭上述证件、申请报告,到公安机关办理准刻手续(取新章时应上缴旧章)。
七、财务专用章因损坏导致银行扫描不能通过需要重刻的,需持营业执照副本原件及复印件、法人代表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承办人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申请报告(上面还需有银行签署意见并盖章)、申请表须加盖申请单位行政公章及财务专用章。
八、上述涉及申请报告均需用打印形式,上面须有法人代表签字,并加盖申请单位行政公章。
九、刻章申请由非法人本人办理的除了承办人身份证复印件一份,还需附上法人身份证复印件一份。
十、上述涉及材料中,除了身份证复印件、申请报告为一份,其他材料包括表格均为一式两份(各个分局一份即可)。
十一、上述涉及在“申请表”签署的意见均须加盖批准单位的行政公章。
十二、上述证明材料及复印件用于公安机关存档。
十三、严禁代办公章刻制审批手续。
十四、申请刻制印章的单位或个人自审批之日起3个月内未领取公章的,由公安机关销毁。
十五、查询印章、印鉴资料要求
1、受理印章、印鉴档案查询的年限为公安机关核准印章刻制时间起五年之内。
2、公、检、法等政法部门因工作需要查询印鉴资料,须持单位证明查询。
3、企业单位涉及经济纠纷或其它案件,需要查询、取证有关印章资料,须委托律师开具介绍信、律师证查询。

法律依据

印铸刻字业暂行管理规则》(1951年中央人民政府政务
院政治法律委员会批准,由公安部发布施行)、《福建省特种行业和公共场所治安管理办法》,《国务院关于国家行政机关和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印章管理的规定》(国发[1999]25号)等国务院及各部委相关文件。

办理流程

申请单位填写《厦门市公安局网络公章刻制申请表》一式两份到公章核准窗口。办理流程:申请→核准→录入→审批→存档

办理时限

立等即批

联系电话

0592-770358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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