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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省物价局关于开展自贸试验区价格监测和信息发布工作的通知

摘要: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建立福建自由贸易试验区的重大决策,服务试验区建设,促进经济发展,营造国际化、市场化、法治化营商环境,福建省物价局以闽价监〔2015〕187号发布在自贸试验区开展价格监测和信息发布工作的通知。
 
福建省物价局关于开展自贸试验区价格监测和信息发布工作的通知
  
闽价监〔2015〕187号
  
福州市物价局、厦门市发改委、平潭综合实验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建立福建自由贸易试验区的重大决策,服务试验区建设,促进经济发展,营造国际化、市场化、法治化营商环境,根据省委办、省政府办《关于印发〈福建自贸试验区投资、贸易、金融、市场监管、法治保障五个专题组2015年工作方案〉的通知》(闽委办发〔2015〕16号)的部署,现就开展自贸试验区价格监测和信息发布工作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指导思想
  
  在自贸试验区建设总体方案指导下,以“服务经济发展,便利商品贸易”为原则,立足于深化两岸经济合作,立足于体制机制创新,先行先试,探索价格监测、信息发布工作新模式,促进区内经济健康快速发展。
  
  二、主要任务
  
  各地价格主管部门应在当地政府的领导和统筹协调下,按照“总体筹划、分步实施、逐步完善”的原则组织实施,共同推进价格监测、信息发布工作。
  
  (一)价格监测。各地应根据自贸试验区的不同特点,选择特色商品开展价格监测;要根据自贸试验区总体方案功能划分,选取经营规范、信誉好、具有代表性的采报价定点单位。
  
  (二)信息发布。各地要在民生价格信息发布的基础上,加强门户网站相关栏目建设,加强与主流媒体合作,及时发布自贸试验区内商品价格信息,引导群众消费、服务区内经济社会发展。
  
  三、工作要求
  
  (一)开展自贸试验区价格监测和信息发布工作,是服务自贸试验区经济发展、引导群众消费预期,助力试验区成为推进价格改革和提高开放性经济水平的“试验田”,要认真组织实施,指定专人负责。
  
  (二)要注意研究新情况,解决新问题,总结新经验,重大事项要及时向当地政府和上级业务主管部门报告,努力推进自贸试验区更好更快发展。
  
  (三)要尽快确定监测品种目录、采报价定点单位、以及采价周期,于6月20日之前正式开展监测和信息发布工作。各项工作进展落实情况请于6月30日前报省价格监测中心。
  
  福建省物价局
  
  2015年6月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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