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省人大常委会审查批准了《关于在中国(福建)自由贸易试验区福州片区暂时调整实施本市有关地方性法规规定的决定》

摘要:28日,省第十二届人大常委会第十五次会议审查批准了《关于在中国(福建)自由贸易试验区福州片区暂时调整实施本市有关地方性法规规定的决定》的报告。
 
  28日,省第十二届人大常委会第十五次会议审查批准了《关于在中国(福建)自由贸易试验区福州片区暂时调整实施本市有关地方性法规规定的决定》的报告。
  
  根据全国人大常委会的决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外资企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作经营企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台湾同胞投资保护法》有关条款规定对外资企业、中外合资经营企业、中外合作经营企业和台湾同胞投资企业的行政审批,备案管理,除负面清单之外的领域允许其投资管理。因此,对福州市《福州市经济开发区条例》《福州保税区条例》和《福州市保障台湾同胞投资权益若干规定》等单项地方性法规的相关内容进行了调整实施。
  
  为支持和保持中国(福建)自由贸易试验区福州片区在诸多领域的改革创新,对福州市的其他地方性法规进行调整实施。决定第二条规定,法律、行政法规和我省地方性法规在中国(福建)自由贸易试验区调整实施的有关内容涉及福州片区的,福州市有关地方性法规作相应调整实施。同时,福州其他地方性法规中的有关规定,与《中国(福建)自由贸易试验区总体方案》和《中国(福建)自由贸易试验区福州片区实施方案》不一致的,调整实施。
  
  值得一提的是,为了法律、法规和本省地方性法规的调整实施时间同步,部分有关地方性法规的调整实施的期限为三年,多数条例同步调整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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