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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福建)自由贸易试验区厦门片区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支持福建自贸试验区厦门片区国际邮轮及国内游轮物供服务业发展的若干措施的通知

厦自贸委规〔2023〕7号
  
各有关单位:
  
  《关于支持福建自贸试验区厦门片区国际邮轮及国内游轮物供服务业发展的若干措施》已经管委会主任办公会研究通过,现印发执行。
  
中国(福建)自由贸易试验区厦门片区管理委员会
  
2023年12月13日
  
(主动公开)
  
关于支持福建自贸试验区厦门片区国际邮轮及
国内游轮物供服务业发展的若干措施
  
  为进一步发挥厦门国际航运中心平台产业集聚效应,促进邮轮物供服务业发展,落实《关于促进中国(福建)自由贸易试验区厦门片区邮轮物供发展的若干意见》(厦自贸委〔2016〕125号),助力厦门港口高质量发展,结合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一、支持发展国际邮轮物资(不含供油、供水,下同)国内采购业务。对在厦门国际邮轮母港提供邮轮物资供应,且与邮轮公司直接结算的厦门物供企业,按每年交付国际邮轮的国内物资货值总额,给予5%的奖励。每家邮轮物供企业最高奖励额度为每年100万元。
  
  二、支持发展国际邮轮物资过境保税直供业务。对开展过境保税直供业务的物供企业,给予每标箱3000元的奖励。每家邮轮物供企业最高奖励额度为每年20万元。
  
  三、支持发展邮轮物资国际中转保税分拨业务。对开展“整进散出”供船业务的物供企业给予每航次3000元的奖励。每家邮轮物供企业最高奖励额度为每年20万元。
  
  四、支持发展国内游轮物资国内采购业务。对在厦门国际邮轮母港提供游轮物资供应,且与游轮公司直接结算的厦门物供企业,按每年交付国内游轮的国内物资货值总额,给予5%的奖励。每家物供企业最高奖励额度为每年100万元。
  
  五、本办法由厦门自贸片区管委会负责解释,所涉及的奖励经费由厦门自贸片区管委会财政承担。本措施自2024年1月15日起生效,有效期至2025年12月31日。2024年1月1日至生效日已发生符合条件的参照本政策给予扶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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