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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年厦门自贸片区数字化发展专项资金项目申报指南

根据《福建自贸试验区厦门片区促进数字化发展的若干措施》(厦自贸委规[2022]6号)文件精神,近期将开展2023年厦门自贸片区数字化发展专项资金项目申报工作。

申报时间:2023年3月1日至3月31日,请符合条件的企业抓紧时间申报!

一、基本材料

1.2023年厦门自贸片区数字化发展资金申请表(附件2),除申请第(六)项“数字化认证补贴”的无需提供,其余项目均需提供;2.信用承诺书(附件3),所有项目均需提供。

二、项目要求

(一)数字化提升奖励

1.申报要求:

企业开展数字供应链管理、智慧物流仓储、智慧港口、智慧监管等数字化、信息化提升的。

2. 奖励标准:

(1)给予2022年度数字化、信息化投入12%的补助;

(2)已获得厦门市对2022年开展智能化技术改造项目补助的,再给予2022年智能化技术改造设备投入5%的奖励;

(3)上述(1)和(2)补助或奖励不可重复适用,单家企业每年最高不超过300万元。

      3.申报材料:

申请按照奖励标准(1)给予补助的提供:

(1)项目立项材料;

2)由具备相关资质且无不良信用记录的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2022年数字化、信息化投入专项审计报告,审计报告应分项列明用于数字化、信息化提升的硬件投入、服务器网络资源采购投入、软件开发工具投入等各项投入(不包括各级财政投入部分,人员投入、项目会议投入、项目差旅投入、专家费等不记入)

3)项目数字化、信息化投入采购的软硬件设清单、发票、收据及相关的银行转账凭证复印件(按设备清单明细表所列顺序排列,清单与发票、收据、转帐凭证等须一一对应,并与专项审计报告审计项目一致);

(4)2022年度纳税证明(由税务部门开具)

申请按照标准(2)给予奖励的提供:

(1)获得厦门市对2022年开展智能化技术改造项目补助的申请材料复印件及获得补助的公示、批复等文件以及转账凭证复印件等。

       (2)2022年度纳税证明(由税务部门开具)

(二)数字综合服务平台建设补贴

1.申报条件:

企业建设贸易数字化平台、数字供应链平台、智慧物流平台、网络货运平台等数字综合服务平台,2022年软硬件设备投入达到200万元(含)以上(不包括各级财政投入部分),且年度服务用户数不低于20家的。

2.奖励标准:

按照平台软硬件设备投入的30%予以补助,单家企业最高不超过300万元。

     3.申报材料:

(1)项目立项材料;

(2)由具备相关资质且无不良信用记录的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项目专项审计报告,分项列明2022年项目软硬件设备投入(不包括各级财政投入部分);

3)项目研发投入采购的软硬件设备清单、发票、收据及相关的银行转帐凭证复印件(按设备清单明细标所列顺序排列,清单与发票、收据、转帐凭证一一对应,并与专项审计报告审计项目一致);

(4)2022年平台20家以上(含)用户的服务合同、平台运营情况证明材料(如相关收入证明和银行流水等);

(5)2022年度纳税证明(由税务部门开具)。

(三)数字示范建设奖励

1.申报条件:

被政府部门纳入2022年国家、省、市物联网、工业互联网、大数据、5G应用、云计算、人工智能、区块链、供应链等数字应用典型案例、创新项目、优秀项目的。

2.奖励标准:

(1)按照国家级、省级、市级分别给予100万元、50万元、30万元的一次性奖励。

(2)已获福建省、厦门市相关奖励的可叠加适用。

       3.申报材料:

(1)企业获得国家、省、市相关政府部门认定的2022年数字应用典型案例、创新项目、优秀项目等证明材料。

(2)2022年度纳税证明(由税务部门开具)

(四)数字化重点项目贷款贴息

1.申报条件:

被政府部门列入国家、省、市、厦门自贸片区数字化建设重点项目,2022年企业已完成立项且获得银行贷款,贷款用于该项目建设的。

2.奖励标准:

2022年企业通过贷款支付的利息给予贷款贴息,贴息利率根据项目合同贷款年限按2022年同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确定,贴息比例分别按照国家、省、市厦门片区四个级别给予90%、80%、70%、50%的支持,单家企业每年贴息不超过100万元。

      3.申报材料:

(1)项目立项材料;

2)企业获得国家、省、市、厦门片区相关政府部门认定的数字化建设重点项目证明材料;

(3)银行贷款合同等获得贷款证明材料复印件,如存在银行贴息等合同未体现的情况应当如实提供相关材料。

  (4)企业2022年支付的贷款利息银行流水明细等凭证复印件。

(5)贷款用于项目建设的佐证材料,如项目贷款合同、项目可行性报告、项目专审报告(含项目进展情况、项目投入等)、流水支付凭证等。

(6)2022年度纳税证明(由税务部门开具)

(五)数字化创新载体建设奖励

1.申报条件:

企业在厦门片区建设数字领域重点创新实验室、技术创新中心、数字化转型促进中心,2022年获得国家、省级、市级行业主管部门认定的。

    2.奖励标准:

(1)对获得国家行业主管部门认定的,给予2022年数字化、信息化投入金额70%的奖励,单家不超过500万元;

(2)对获得省级行业主管部门认定的,给予2022年数字化、信息化投入金额50%的奖励,单家不超过500万元;

(3)对获得市级行业主管部门认定的,给予2022年数字化、信息化投入金额30%的奖励,单家不超过100万元;

(4)已获得福建省、厦门市奖励的,可叠加适用。

        3.申报材料:

(1)项目立项材料;

(2)2022年获得国家、省级、市级行业主管部门认定材料;

3)由具备相关资质且无不良信用记录的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项目专项审计报告,审计报告应分项列明2022年用于该项目数字化、信息化提升的硬件投入、服务器网络等资源采购投入、软件开发工具投入等各项投入(不包括各级财政投入部分,人员投入、项目会议投入、项目差旅投入、专家费等不记入);

4)项目数字化、信息化投入采购的软硬件设清单、发票、收据及相关的银行转账凭证复印件(按设备清单明细表所列顺序排列,清单与发票、收据、转帐凭证等须一一对应,并与专项审计报告审计项目一致)

        (5)2022年度纳税证明(由税务部门开具)

(六)数字化认证补贴

1.申报条件:

(1)企业2022年通过数字化技术应用与创新能力评价(CN-DETS)的;

(2)企业2022年通过信息化工程与技术服务能力评价(CN-IETS)卓越级、一级、二级的;

(3)企业2022年通过企业研发能力评价(CN-ERDC)卓越级、一级、二级的;

(4)企业通过信息技术服务标准(ITSS)评估一级、二级、三级,且2022年仍在有效期的。

  2.奖励标准:

(1)通过数字化技术应用与创新能力评价(CN-DETS)的,给予12万元评价费用补贴;

(2)通过信息化工程与技术服务能力评价(CN-IETS)卓越级、一级、二级的,分别给予12万元、10万元、6万元评价费用补贴;

(3)通过企业研发能力评价(CN-ERDC)卓越级、一级、二级的,分别给予12万元、10万元、6万元评价费用补贴;

(4)通过信息技术服务标准(ITSS)评估一级、二级、三级的,分别给予20万元、10万元、6万元评估费用补贴。

        3.申报材料:

符合条件的企业登陆“中国(福建)自由贸易试验区厦门片区管理委员会”(http://ftz.xm.gov.cn/)-“免申即享”模块,即可直接享受。

(七)数字经济标准制定奖励

1.申报条件:

2022年作为第一企业起草单位参与制定区块链、人工智能、大数据等数字及技术以及供应链管理、智慧物流仓储、智慧港口、智慧监管等数字应用标准的。

   2.奖励标准:

(1)按照国际、国家和行业标准分别给予50万元、30万元和10万元的奖励;

(2)已获得福建省、厦门市制定标准奖励的,可叠加使用。

       3.申报材料:

(1)2022年经国际、国家或行业标准化工作主管机构正式颁发的标准文本复印件及第一起草单位证明材料;

(2)2022年度纳税证明(由税务部门开具)

三、申报注意事项

1.本办法适用在厦门自贸片区生产经营的企业扶持对象每年度根据本办法享受的各类奖励与补贴总和原则上不得超过扶持期内对福建自贸试验区厦门片区的地方经济发展贡献额,所涉及的扶持经费按照财权、事权相统一原则由厦门自贸片区管委会承担

2.根据本申报指南享受扶持的企业,自首次申请扶持年度起10年内迁离厦门自贸片区,须返还根据本措施已领取的相应奖励与补贴变更公司名称的,只能延续享受,不重复奖励。

3.本申报指南与福建省、厦门市、各区、自贸委其他政策有重复交叉的,除通知规定可叠加用的,按照“从优、从高、不重复”原则予以落实。

4.同一项目投入可同时适用本申报指南第(一)项数字化提升奖励、第(四)项数字综合服务平台建设补贴、第(五)项数字化创新载体建设奖励的,按照从优原则择一选择适用,不得叠加。

5.本指南由厦门自贸片区管委会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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