特别提示
本地动态
市场简讯
国际商机
经贸文告
会议回放
外汇牌价
外贸常识
人民币专栏
地区法规
跨境电商
自贸区专栏
   



    无标题文档

中国(福建)自由贸易试验区厦门片区管理委员 厦门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厦门港口管理局关于厦门港2023-2024年部分港口收费标准的通知 

各港口经营人:

  
  为认真贯彻落实国家、省关于港口收费相关文件的要求,进一步提升厦门港口竞争力,切实有效降低厦门口岸进出口成本,打造国际一流口岸营商环境,经市政府研究同意,决定减免部分港口收费。具体通知如下:
  
  一、适用范围
  
  经由厦门港(含漳州辖区港口)吞吐的内外贸货物和进出厦门港的国际国内航线船舶。
  
  二、项目和标准
  
  (一)货物港务费:免除货物港务费的地方政府留存部分,即对集装箱货物和外贸散杂货物按国家最新规定标准的50%计收,对内贸散杂货物免收货物港务费。
  
  (二)引航(移泊)费:航行国际航线船舶和引航距离在10海里及以内,且引领船舶超过120000净吨的引航(移泊)费按交水发〔2022〕26号文件规定执行。航行国内航线船舶引航(移泊)费收费标准维持现行执行费率。对6万净吨以上的集装箱船舶,按净吨6万吨封顶计收引航(移泊)费。
  
  引航(移泊)费执行费率详见附件。其它有关减免收费按相关规定执行。
  
  上述收费标准自2023年1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4年12月31日。政策实施期间若国家和省调整相关收费政策,则另行通知。
  
  本通知由厦门港口管理局负责解释。
  
  附件1、厦门港引航费基准费率表
  
中国(福建)自由贸易试验区厦门片区管理委员会
  
  
厦门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厦门港口管理局
  
  
2023年2月21日
  
  
(联系人:厦门港口管理局 林连,联系方式:2658221)
  
  
(此件主动公开)

 



 



厦门市经贸信息中心版权所有

闽公网安备 35020302033895号


服务专线:0592-516519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