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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福建)自由贸易试验区厦门片区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福建自贸试验区厦门片区加快发展厦门综合保税区扶持政策的通知
  
各有关单位:
  
  《福建自贸试验区厦门片区加快发展厦门综合保税区扶持政策》已于2021年4月29日经主任办公会会议纪要研究同意,现予以印发,请遵照执行。
  
  
中国(福建)自由贸易试验区厦门片区管理委员会
  
  
2021年5月11日
  
  附件:
  
  福建自贸试验区厦门片区加快发展厦门综合保税区扶持政策.doc
  
  
福建自贸试验区厦门片区加快发展厦门综合保税区扶持政策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促进综合保税区高水平开放高质量发展的若干意见》(国发〔2019〕3号)精神,充分发挥自贸试验区和综合保税区优势,招商引资、促进产业集聚,将厦门综合保税区建设成为体制创新的先行区、高新技术和新兴产业的集聚区、一流营商环境的示范区、开放型经济的前沿阵地和政策高地,研究制定《加快发展厦门综合保税区扶持政策》。
  
  一、扶持对象
  本政策所称扶持对象为登记注册均在厦门综合保税区(以下简称“综保区”)且税收收益归属自贸委的企业。
  
  二、扶持措施
  
  (一)促进综合保税区发展壮大
  
  1.对标高质量发展要求,完善政策,拓展功能,创新监管,培育综保区产业配套、营商环境等综合竞争新优势,推动综保区发展成为具有全球影响力和竞争力的加工制造中心、研发设计中心、物流分拨中心、检测维修中心、销售服务中心。
  
  (二)做大做强物流分拨中心
  
  2.鼓励在综保区内建立供应链中心、国际物流分拨中心,在市级政策的基础上再给予支持。对于高能级企业、重大投资项目(按市认定标准)在区内开展供应链、物流分拨等业务可按“一事一议”在仓库租金等方面给予支持。
  
  3.鼓励拼箱业务发展。对出口拼箱业务在象屿园区、集装箱出境口岸为海沧港区的,出口拼箱业务在海沧园区、集装箱出境口岸在岛内港区的,按出境箱量给予每标箱(TEU)150元的运输补助。
  
  (三)培育壮大检测维修产业
  
  4.支持从事检测认证、全球保税维修服务的新注册企业,年实际相关业务营业收入首次达到100万元的,给予企业30万元的一次性奖励。
  
  (四)支持企业研发创新
  
  5.鼓励“三高”企业研发创新。对于综保区内“三高”企业建设重点实验室、技术创新中心、研发机构,根据《关于实施高技术高成长高附加值企业倍增计划的意见》(厦委发〔2019〕17号),在市级补助基础上给予20%的一次性叠加补助,每家企业每年度所获市、区补助金额合计不得超过其研发实际发生额。
  
  (五)拓展加工制造业务
  
  6.鼓励加工制造企业增资扩产。综保区内原有加工制造企业实缴注册资本增加2000万元(含)以上的,自符合条件当年起,前两年按其经济发展所形成的区级财力地方贡献增量部分给予100%奖励,后三年按区级财力地方贡献增量部分给予50%奖励。
  
  7.鼓励加工制造企业入综保区。对新注册的鼓励类目录下的加工制造企业生产的不含进口料件或者含进口料件在综保区内加工增值超过30%(含)的货物,前两年按其经济发展所形成的区级财力地方贡献给予100%奖励,后三年按区级财力地方贡献给予50%奖励。
  
  (六)促进销售服务业发展
  
  8.聚焦发展总部型机构,吸引更多高能级企业入区发展,在综保区内发展总部经济、区域结算、跨境电商、融资租赁、数字经济、文化、专业服务等产业,可依据厦门市、各区、厦门自贸片区管委会制定的相关政策予以支持。
  
  (七)加大招商引资力度
  
  9.鼓励高能级企业、外资企业入综保区。企业注册在综保区起一年内实缴注册资本达到5000万元(含)以上,且投资在综保区内的,按其实缴注册资本的1%给予奖励,单家企业所获奖励不超过300万元/年。
  
  三、支持条件
  1.本政策与我市、区出台的其他优惠政策重复的,企业可按就高不重复原则申请享受。
  
  2.扶持对象当年享受各项财税支持政策的总额,除第2、3、4条可不与税收收益归属挂钩,其余扶持资金总和最高不超过当年其对自贸委税收收益分成。
  
  3.本政策可按具体项目与各区联动。
  
  4.享受本政策的企业,自享受年度起,应承诺在综保区持续经营十年以上,且不改变在综保区内的纳税义务。发现企业存在以虚假材料骗取补贴资金、信用违规等现象,取消享受优惠政策资格,停止兑现优惠政策。
  
  5.本政策新注册企业指2021年1月1日之后注册在综保区的企业。
  
  6.本政策所指高能级企业不含股权投资类、房地产开发项目。
  
  7.本政策按年度兑现,所兑现奖励、补贴等均为税前金额,且以人民币兑现。
  
  8.本政策自发布之日起实施,有效期至2023年12月31日。如依据的厦门市、各区、厦门自贸片区管委会等部门的政策调整则相应调整。本政策由厦门自贸片区管委会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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