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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福建)自由贸易试验区厦门片区关于进一步推进厦门自贸片区国家文化出口基地建设的若干政策

中国(福建)自由贸易试验区厦门片区关于进一步推进厦门自贸片区国家文化出口基地建设的若干政策
发布日期: 2021-03-31

 

第一条  围绕中国(福建)自由贸易试验区厦门片区(以下简称:厦门片区)国家文化出口基地建设目标,扶持基地扩大文化领域对外开放、吸引文化企业集聚、拓展文化产业链,特制定本政策。

第二条  本政策适用于两类企业:一是在厦门片区注册、税收收益归属自贸委,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并从事相关文化产业(详见附件)的企业(以下简称厦门片区企业);二是在厦门市注册,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并从事文化产品和服务出口的企业。

第三条   鼓励申报文化出口示范企业。对连续申报且列入国家文化出口重点企业的,给予每次10万元(人民币,下同)奖励。

第四条 鼓励优秀影视作品“出海”。由厦门片区企业拍摄、制作的优秀影视、动漫作品,在境外国家和地区电视台播出的,给予每个国家和地区5万元奖励,每部作品最高50万元,每家企业每年最高200万元。

第五条 支持厦门片区企业开展对外文化交流活动。厦门片区企业赴境外参加国际文化交流活动,对其布展场地费、宣传费给予50%的补贴。赴境外举办、经国家相关部委批准的重点文化贸易交流活动,可给予一定扶持奖励。

第六条  新设企业租金补助。对2021年1月1日起新注册的艺术品、创意设计、影视演艺、数字内容与新媒体等重点文化领域厦门片区企业,根据企业实际到资金额,对其租赁的自贸区范围内的办公场地给予50%租金费用补助,最高20元/平方米/月。补助标准为:实际到资金额500万元-1000万元(含)的,补助面积不超过100平方米;实际到资金额1000万元-2000万元(含)的,补助面积不超过300平方米;实际到资金额2000万元以上的,补助面积不超过500平方米。补助期限自企业签订租房合同并到资之日起,至本政策到期为止。

第七条 鼓励打造文化产业聚集区。厦门片区企业在区内打造的文化产业项目孵化、技术支持与培训、企业集聚的平台或园区,面积达1000平方米(含)以上的(不含企业自用办公面积),可参照厦门片区同类平台扶持政策在装修、租金、运营三个方面予以扶持。

第八条 支持举办文化赛事活动。厦门片区企业在我市组织、举办的影视竞评、创意设计、电竞赛事等文化赛事活动,根据活动举办规模,分别给予国际级、全国级、地方级赛事活动50万、30万、10万元奖励,每家企业每年此项奖励金额最高不超过200万元。

第九条 加大对文化产业投融资支持。在厦门片区设立的文化产业基金,可申请厦门片区产业引导基金参投。厦门片区企业为发展重点文化项目所发生的银行贷款,在享受市级贴息政策之外,再给予按当年银行规定贷款基准利率计息额20%的补贴。每家企业每年此项补贴金额最高不超过100万元。

第十条  除已有明确外,若本政策相关条款与其他扶持政策类同的,企业可按就高不重复原则享受。

第十一条  企业于次年3月31日(含当日)前向厦门片区管委会提交申报材料,厦门片区管委会于次年6月30日(含当日)前完成审核并统一兑付。资金使用单位若有虚报、冒领、截留、挪用专项资金的,按照《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等有关规定对违法行为予以处理,同时追回已拨付的资金,予以取消两年内享受专项资金补助的资格,将该单位及责任人列入不诚信名单;构成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十二条 本政策由厦门自贸片区管委会负责解释,自20211月1日起实施,有效期至202312月31日。

 

中国(福建)自由贸易试验区厦门片区管理委员会

                          2021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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