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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州市台胞权益保障中心助台胞维权

摘要:台胞高先生的祖屋位于仓山区建新镇,前年列入一项目征收范围内。由于其父离开大陆后,房屋产权登记未明确将其登记为产权所有人,此次房屋征迁中因缺乏补偿依据,所以征迁单位暂未对此进行补偿。

  台胞高先生的祖屋位于仓山区建新镇,前年列入一项目征收范围内。由于其父离开大陆后,房屋产权登记未明确将其登记为产权所有人,此次房屋征迁中因缺乏补偿依据,所以征迁单位暂未对此进行补偿。
  
  市台胞权益保障中心接到高先生的陈情后,经积极协调市公证部门、仓山区政府相关部门,助其圆满解决祖屋拆迁补偿事宜。
  
  案例点睛
  
  《福建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台湾同胞投资保护法>办法》第二十一条规定,台湾同胞投资者的人身权、财产权和台湾同胞投资企业的合法经营权受法律保护。
  
  《福建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台湾同胞投资保护法>办法》第二十五条规定,省、设区的市以及台湾同胞投资相对集中的县(市、区)人民政府可以设立台商投诉、求助协调机构。台商投诉、求助协调机构履行下列职责:(一)对投诉事项进行调查,提出处理建议;(二)组织、协调、督促有关部门处理投诉事项;(三)对求助事项提供帮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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