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在中国(福建)自由贸易试验区设立台资物业服务企业有关事项的通知
闽建房〔2015〕7号
各有关单位:
为进一步扩大物业管理服务领域对台湾地区的开放,根据《中国(福建)自由贸易试验区总体方案》(国发〔2015〕20号),现就在中国(福建)自由贸易试验区(以下简称自贸试验区)设立台资物业服务企业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本通知所指台资物业服务企业,是指根据国家法律、法规的规定,台湾服务提供者在自贸试验区设立的从事物业管理活动独资物业服务企业。
二、台湾服务提供者在自贸试验区内设立台商独资物业服务企业从事物业管理活动,在领取营业执照后,应申请取得物业服务企业资质证书。
三、在自贸试验区设立的台商独资物业服务企业申请物业服务企业资质证书,应按照《物业服务企业资质管理办法》规定办理。其中:在自贸试验区内设立台商独资物业服务企业,首次申请物业服务企业资质时,不考核投资者的物业管理业绩,其资质等级按照最低等级核定,并设一年的暂定期;暂定期满核定资质等级和申请资质升级时,可以将其在台湾和大陆承接的物业建筑面积共同作为物业管理业绩的评定依据。
四、台资物业服务企业允许在其资质等级许可的业务范围内承接物业管理项目。
五、本通知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福建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2015年4月1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