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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中国(福建)自由贸易试验区暂时调整实施本省有关地方性法规规定的决定

摘要:为进一步深化改革、扩大开放,加快政府职能转变,依法推进中国(福建)自由贸易试验区建设,福建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四次会议通过以下决定。
福建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在中国(福建)自由贸易试验区暂时调整实施本省有关地方性法规规定的决定
  
  (2015年3月31日福建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四次会议通过)
  
  为进一步深化改革、扩大开放,加快政府职能转变,依法推进中国(福建)自由贸易试验区建设,福建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四次会议决定:
  
  一、根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授权国务院在中国(广东)自由贸易试验区、中国(天津)自由贸易试验区、中国(福建)自由贸易试验区以及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扩展区域暂时调整有关法律规定的行政审批的决定》的规定,在中国(福建)自由贸易试验区内,对国家规定实施准入特别管理措施之外的台湾同胞投资,暂时停止实施《福建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台湾同胞投资保护法〉办法》有关行政审批的规定。
  
  二、法律、行政法规在中国(福建)自由贸易试验区调整实施有关内容的,本省有关地方性法规作相应调整实施。
  
  三、本省其他地方性法规中的有关规定,与《中国(福建)自由贸易试验区总体方案》不一致的,调整实施。
  
  四、上述第一条、第二条有关地方性法规与法律、行政法规同步调整实施,第三条有关地方性法规的调整实施在三年内试行,对实践证明可行的,修改完善有关地方性法规;对实践证明不宜调整的,恢复施行有关地方性法规。
  
  本决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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