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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平行进口汽车试点企业考核和动态调整的通知

关于平行进口汽车试点企业考核和动态调整的通知
发布日期: 2019-09-10

各相关企业:

  根据商务部等8部门印发《关于促进汽车平行进口试点的若干意见》(商建发〔2016〕50号)的通知精神,为推动中国(福建)自贸试验区厦门片区(以下简称“厦门片区”)平行进口汽车试点工作进一步发展,切实提升厦门片区平行进口汽车业务的规模、质量和市场活力,现对平行进口汽车试点企业进行考核,并以此考核结果为依据进行动态调整,具体方案公布如下:

  一、试点企业资质管理原则

  厦门片区平行进口汽车试点企业是指,注册在厦门片区内或在片区内设立具有汽车进口或经销资质的全资子公司或控股公司,经市商务局和厦门片区管委会认定并报商务部备案的具有从事平行进口汽车进口、经销业务试点资质的企业。试点企业资质管理按照总量控制、末位淘汰、择优增补认定的原则,由市商务局会同厦门片区管委会负责试点企业的认定和退出工作,对试点企业实施动态管理,即根据企业的平行进口汽车业务规模、履责情况、经营水平、供应链整合能力等对试点企业进行考核,采取“末位淘汰制”,并鼓励符合条件的企业积极申报,参与平行进口汽车试点。

  二、试点企业考核

  (一)考核时间段:2018年11月1日-2019年10月31日

  (二)考核机制:

  (1)全国口岸到货数量(不含厦门)权重40%,以600辆为目标值,按企业完成比例计分,计算公式为:企业全国口岸到货数量(不含厦门)/600*40% *100分,最高不超过40分。

  (2)厦门口岸到货数量权重为40%,以200辆为目标值,按企业完成比例计分,计算公式为:企业厦门口岸到货数量/200*40%*100分,最高不超过40分。

  (3)纳入厦门市进口统计金额权重为20%,以1亿元为目标值,按企业完成比例计分,计算公式为:企业平行进口汽车纳入厦门市进口统计金额/1亿元*20%*100分,最高分不超过20分。

  (4)为鼓励平行进口汽车在厦门地区实现销售,特设厦门地区销售加分项,每实现本地销售1辆加0.5分,此项加分最高不超过25分。

  注:第(1)、(2)项考核指标以完成二线报关为准,第(3)项考核指标以海关年度报关进口金额为准,第(4)项考核指标以报关单和销售发票上的车架码信息匹配认定。

  (三)考核流程:

  各试点企业填报《平行进口汽车试点企业考核指标表》(附表)及相应证明材料(电子版及纸质版加盖公章),一式两份,于2019年11月20日前提交至厦门片区管委会经济发展局,按上述考核机制接受评分,排名最末的企业取消试点资格。

  三、试点企业增补认定:

  (一)符合以下条件的企业可申请开展平行进口汽车试点业务:

  (1)在厦门片区内注册或在片区内设有汽车进口或经销资质的全资子公司或控股公司;

  (2)从事汽车经销业务1年以上,注册资本不低于1000万元;或者企业的投资方或股东方从事整车进口或销售1年以上;

  (3)具备与经营规模相适应的自有或委托第三方保障的具备汽车维修、零部件供应、信息服务等相应功能的网点与设施。自建或委托的售后服务平台应向厦门片区管委备案;

  (4)信誉良好、有完善的境外车源采购渠道和汽车销售服务行业经验及供应链整合能力,在市场监管、检验检疫、海关、审计等监管部门中无不良行为记录;

  (二)申请试点资质增补认定的企业须向厦门片区管委会经济发展局提交以下申请材料:

  (1)开展平行进口汽车试点业务的申请书(包括申请企业概况、经营情况、业务分布、维修网络等);

  (2)开展平行进口汽车试点业务的方案(包括业务开展计划、车源、进口模式、售后服务、零部件供应,以及进口汽车产品关于国家质量标准、技术规范的强制性要求符合性情况、强制性产品认证情况等);

  (3)试点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复印件;

  (4)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上一年度企业财务报告;

  (5)相应的业务经销网络、售后服务网络的商事登记证明材料;

  (6)包含依法履行汽车召回、质量保障、售后三包、风险警示义务以及对应违约责任条款的购销合同格式文本;

  (7)无售后服务网点的,须提供售后服务委托协议;

  (8)企业承诺书,承诺范围包括但不限于申报材料真实性、无违规行为和不良记录、2020-2022三年每年分别从厦门口岸平行进口汽车的数量等。

  以上资料须提供纸质版一式两份,并加盖公章。

  (三)申请和认定流程:

  自此通知发布之日起开始接受申请,厦门片区管委会于2019年11月30日前受理企业申请,并于2019年12月20日前完成动态调整并报商务部备案,备案完成后予以正式公布。

  四、其他事项:

  平行进口汽车试点企业是平行进口汽车产品质量追溯的责任主体,应当依法履行产品召回、质量保障、售后服务、汽车三包、平均燃料消耗量核算等义务,不允许进口旧车和非法改装车,并负责采用原制造商许可的方案消除质量缺陷。进口的汽车产品应符合国家有关质量标准、技术规范的强制性要求,并符合国家规定的强制性产品认证等准入要求。

  试点企业开展相关业务及经营活动,应符合国家现有法律法规和本通知有关要求。相关监管部门如发现有不符合通知要求的行为,有法律法规规定的,由相关部门依法予以处罚。法律法规未作规定的,责令其限期改正或停止试点业务。试点企业有违法违规行为或认定后一年内无进口业绩的,厦门片区管委会将取消其试点企业资格。

 

 

  中国(福建)自由贸易试验区厦门片区管理委员会

  2019年09月07日            

  附件:《平行进口汽车试点企业考核指标表》

 

  联系人:陈金源     联系电话:2620191     邮箱:ftz_cjy@xm.gov.cn

  地址:厦门市湖里区象屿路89号国际航运中心A幢502-1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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