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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福建)自由贸易试验区厦门片区管理委员会关于《福建自贸试验区厦门片区产业引导基金管理办法》的补充通知

中国(福建)自由贸易试验区厦门片区管理委员会关于《福建自贸试验区厦门片区产业引导基金管理办法》的补充通知
发布日期: 2019-04-04

 

 

各办、局,园区办事处:

 根据《厦门市产业投资基金理事会办公室关于印发厦门市产业引导基金管理办法的通知》(厦产业投资基金理事会办〔2019〕1号),结合福建自贸试验区厦门片区管委会实际,现对《中国(福建)自由贸易试验区厦门片区产业引导基金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补充通知如下:

 《管理办法》第十七条第(四)款“子基金的出资人除各级政府出资人代表以外,其他社会出资人数量在2个以上(含2个)并应为具备一定风险识别能力和承受能力的合格机构投资者”,修改为“子基金的出资人除各级政府出资人代表以外,其他社会出资人数量在2个以上(含2个)并应为具备一定风险识别能力和承受能力的合格投资者”。

特此通知。

 

 

                         福建自贸试验区厦门片区管委会

                             2019年3月31日

 

 

 

福建自贸试验区厦门片区管委会办公室      2019年3月31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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