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厦门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工程建设项目审批制度改革试点实施方案的通知

摘要:在“多规合一”审批流程改革工作实践的基础上,厦门市人民政府全面梳理现行审批制度中制约工程建设项目审批提速增效的问题,制定《厦门市工程建设项目审批制度改革试点实施方案》(厦府〔2018〕149号)。
  
  厦门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工程建设项目审批制度改革试点实施方案的通知
  
  厦府〔2018〕149号
  
各区人民政府,市直各委、办、局,各开发区管委会,各相关单位:
  
  《厦门市工程建设项目审批制度改革试点实施方案》已经市政府研究同意,并报住房城乡建设部备核,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抓好贯彻落实。
  
  厦门市人民政府
  
  2018年7月31日
  
  (此件主动公开)
  
  厦门市工程建设项目审批制度改革
  
  试点实施方案
  
  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开展工程建设项目审批制度改革试点的通知》(国办发〔2018〕33号)文件精神和住房城乡建设部的指导要求,在“多规合一”审批流程改革工作实践的基础上,全面梳理现行审批制度中制约工程建设项目审批提速增效的问题,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总体要求
  
  (一)指导思想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党的十九大精神,认真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深化“放管服”改革和优化营商环境的部署要求,以推进政府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为目标,针对市场和企业反映的突出问题,以深化“放管服”改革为抓手,坚持问题导向,瞄准痛点堵点,对工程建设审批制度进行全流程、全覆盖改革,努力构建科学、便捷、高效的工程建设项目审批和管理体系,推动政府职能向减审批、强监管、优服务转变,促进市场公平竞争,打造国际一流营商环境。
  
  (二)改革思路
  
  一是实现全覆盖。改革覆盖工程建设项目审批全过程(包括从立项到首次产权登记和公共设施接入服务);主要针对我市范围内所有新建、改建、扩建的房屋建筑和城市基础设施等工程,包括财政投融资项目和社会资本投资项目,不包括特殊工程和交通、水利、能源等领域的重大工程,属国家、省级审批权限的事项也除外;覆盖行政许可等审批事项和技术审查、中介服务、市政公用服务以及备案等其他类型。
  
  二是分类管理项目。将我市工程建设项目按照资金、类别及规模划分为五类,财政投融资房屋建筑类项目、财政投融资线性工程类项目、一般社会投资项目(除带方案出让用地项目及小型社会投资项目)、带方案出让用地的社会投资项目、小型社会投资项目(符合区域规划环评且不涉及危险化学品等需要特殊审批的建筑面积不大于20000平方米的厂房、仓储、研发楼等生产办公设施项目),改变原有“一刀切”的审批管理模式,实施分类管理。
  
  三是精简审批事项。凡无法律法规规章依据或行政机关自行设定的前置审批服务事项及审批涉及的中介事项,一律取消,确有必要实施的改由部门自行委托实施或实行事中事后监管;无国家部委及省级立法层级的法规规章依据,属根据市级立法或市政府设立的事项,原则上一律取消,确有必要实施的转变为部门内部工作;对有国家部委及省级立法层级的法规规章依据的事项,在工作实践中不符合“放管服”要求的,提请取消。
  
  四是优化审批阶段。财政投融资房屋建筑类、线性工程类项目的审批流程划分为四个并联审批阶段,一般社会投资项目及小型社会投资项目的审批流程划分三个并联审批阶段,带方案出让用地的社会投资项目的审批流程划分两个并联审批阶段。
  
  五是转变管理方式。对市场配置与政府管理边界进行明晰界定,凡是能由部门内部或部门共享获得的信息不再以审批或备案的形式要求申请人申报提供,转变为部门内部工作,强化服务及事中事后监管。
  
  (三)改革目标
  
  在完成国务院“在试点地区实现工程建设项目审批时间压缩一半以上,由目前平均200多个工作日减至120个工作日”改革目标的基础上,我市工程建设项目审批流程再优化,审批手续数再减少,审批时间再压缩。根据改革要求,进一步完善工程建设项目审批制度框架和管理系统,除重大、复杂工程建设项目外,力争2018年实现财政投融资房屋建筑类、线性工程类项目从申报立项用地规划许可阶段到办理产权登记,审批时间控制在90个工作日内;一般社会投资项目从取得用地到办理产权登记,审批时间控制在70个工作日内;带方案出让用地的社会投资项目及小型社会投资项目从取得用地到办理产权登记,审批时间控制在50个工作日内。2019年6月底前,工程建设审批时间进一步减少,审批制度和管理系统进一步优化。
  
  二、改革任务
  
  坚持效率优先,通过强化前期策划评估、再造审批流程、精减审批事项、简化审批手续等改革措施,着力解决企业在办理工程建设审批过程中反映的办理时间长、经过手续繁、提交材料多等突出问题。在此基础上,建立小型社会投资项目快速审批机制,将部分较大力度的改革措施先在小型社会投资项目范围内实施,待改革措施成熟后,再推广至其他社会投资项目及财政投融资项目。
  
  (一)强化前期策划评估
  
  1.深化区域综合评估。制定区域评估实施细则,在开发区、产业园区等功能区或其他特定区域,由片区管理机构牵头组织区域综合评估评审,城市景观艺术评审、市政配套设施、园区绿化方案、交通影响评价、节能评价、地质灾害影响评价、地震安全性评价、压覆重要矿产资源评估、环境影响评价、水土保持方案、防洪影响评价、建设项目安全评价等事项,将原来需由企业分头进行的各项评估评审,改为由政府统一组织,按区域统一编制评估,将建设项目评估评审由单体把关转变为整体把关、申请后评审转变为申请前服务,区域内工程建设项目共享区域评估评审结果,项目无需单独编报评估评审。
  
  2.强化项目策划生成。进一步完善策划生成机制,提升项目策划生成质量,提高策划生成速度。一是对于划拨用地项目,强化项目储备,进一步深化前期工作。做深做细项目策划生成阶段“多评合一”工作,提高项目决策的科学性、合理性;国土部门、各区政府提前开展农用地转用、征地拆迁等工作,将“生地”转变为“熟地”。经策划生成的项目,在审批阶段不允许擅自改变建设条件。二是对于公开出让用地项目,强化土地出让前指标控制。在用地出让前,各职能部门须对涉及的城乡规划、生态环保、节能减排、水土保持、城市景观等指标要求进行细化分解,并作为用地出让条件纳入土地出让合同;公开出让用地项目的“用地规划许可”不再作为依申请事项,转为将用地规划许可指标作为土地出让合同的附件核发给项目业主。三是带方案出让用地项目,日照分析工作不再由项目业主负责,在项目策划生成阶段由规划部门完成并纳入建设条件或出让指标中,且规划部门要明确项目工程规划许可各项指标要求,作为出让条件纳入土地出让合同,申请人凭土地出让合同及地价款缴清证明申报“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规划部门应当场核发。
  
  (二)再造审批流程
  
  3.优化并联审批阶段。财政投融资房屋建筑类、线性工程类项目的审批流程划分为立项用地规划许可、工程建设许可、施工许可、竣工验收等四个并联审批阶段;社会投资项目的审批流程划分为工程建设许可、施工许可、竣工验收等三个并联审批阶段,其中,带方案出让用地的社会投资项目的审批流程划分为施工许可、竣工验收等两个并联审批阶段。
  
  立项用地规划许可阶段主要包括选址意见、用地预审、用地规划许可、可行性研究报告批复等,阶段审批总时限为5个工作日;工程建设许可阶段包括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核发,阶段审批总时限为即办(工程规划许可告知承诺制)或18个工作日(工程规划许可审批制);施工许可阶段主要包括消防设计审核、人防设计审批、施工许可证核发等,阶段审批总时限为5个工作日;竣工验收阶段包括质量竣工验收监督、规划、消防、人防等专项验收及竣工验收备案等,阶段总时限为12个工作日。优化首次不动产权属登记手续,办理时间压缩至5个工作日,并将该事项纳入审批流程监管。其他行政许可、备案、涉及安全的强制性评估、市政公用服务、以及依法由审批部门组织、委托或购买服务的技术审查、中介服务等事项纳入相关阶段办理或与相关阶段并行推进。
  
  4.强化并联审批机制。每个并联审批阶段均实施“一家牵头、一口受理、并联审批、限时办结”的工作机制,牵头部门制定统一的并联审批阶段办事指南及申报表单,并组织协调相关部门按并联审批要求完成审批。立项用地规划许可阶段及工程建设许可阶段的牵头部门为市规划委,施工许可阶段及竣工验收阶段的牵头部门为市建设局。
  
  5.整合市政公用服务事项。为确保审批流程全覆盖,供水、排水、供电、燃气、通信等市政公用服务纳入流程管理,与相关并联阶段同步推进。制定市政公用管理制度,规范市政公用行业管理。各市政公用服务单位制定具体实施办法,进一步明确服务环节、办理流程、服务时限和服务标准,简化办理手续、内部设计、审查流程,加强进驻中心的技术力量,实现“前台受理、后台审核”,最大程度减少业主的临柜次数,将办理时限压缩40%。
  
  6.分类梳理并公布财政投融资房屋建筑类项目、财政投融资线性工程类项目、一般社会投资项目、带方案出让用地的社会投资项目、小型社会投资项目的审批流程图。公布后市级和各区的工程建设项目审批服务统一执行新的审批流程。
  
  7.市交通运输局、市水利局、厦门港口管理局制定落实我市财政投融资的交通工程项目、水利工程项目、港口工程项目审批制度改革方案,并梳理公布专项审批流程。
  
  (三)精简取消事项及条件
  
  8.取消建筑节能设计审查备案、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含专业分包合同、劳务分包合同)备案、建设工程项目开工报告备案、预算价备案等4个事项。
  
  9.取消“重大危险源远程监控系统”安装事项作为施工许可办理前置条件,改由建设主管部门通过事中事后监管予以落实。
  
  10.取消建设单位支付保函、承包商履约保函、预存农民工工资保证金等作为施工许可办理前置条件,改由建设主管部门建立专项核查机制,并在项目施工过程中通过事中事后监管予以核查。
  
  11.取消征拆公告或土地征收完成情况证明作为申报用地规划许可办理的前置条件。
  
  12.取消项目临时用水的申请环节,水务集团在工程建设许可阶段的联合技术指导服务中明确施工用水要求,提前指导项目与城市供水干管连接方案,使供水方案设计与主体给水管网设计有效衔接,减少后期设计反复。
  
  13.取消项目施工用电及正式用电的申请环节,国网厦门供电公司在工程建设许可阶段的联合技术指导服务中主动服务企业,提前指导项目并提供施工期间用电及正式用电的接入方案。
  
  14.取消项目用气的申请环节,华润燃气集团在工程建设许可阶段的联合技术指导服务中主动对接项目,提前了解项目的用气需求并提供供气方案。
  
  15.梳理并公布审批事项改革意见清单、社会投资项目管理专项权责清单,明确审批事项、审批条件、申报材料要求,实行动态管理。各部门及时在省网上办事大厅、市投资在线监管平台、市权责清单、工程建设项目审批管理系统、部门门户网站等公共平台上公布或更新工程建设项目审批涉及的政策法规、规章制度、办事指南、审查工作细则,确保涉及社会投资项目管理的审批事项实时更新,提高企业获取政策法规的透明度和便利度。
  
  (四)下放审批权限
  
  16.按照方便企业和群众办事的原则,对下级机关有能力承接的审批事项,下放或委托下级机关审批。相关部门要加强沟通协调,制定配套措施和培训方案,完善监管制度,开展指导培训,指导下级机关做好下放事项承接工作。
  
  (五)合并办理事项
  
  17.实行“多图联审”。一是在原有已整合市政、园林、人防、防雷等部门技术审查内容基础上,将消防设计、二次供水设施设计的审查内容一并纳入,由施工图审查机构进行统一的整体性审查,解决“多头审、多头改、多套图”的问题。施工图技术审查后按专业出具审查意见和结论。二是各审批部门要对施工图技术审查进行业务指导,并根据施工图审查合格意见书进行行政审批,加强审批后的审查质量监管。三是市建设局会同市人防办、市市政园林局、市公安消防支队及水务集团共同编制统一的施工图审查标准,明确审查内容,并对社会公布,同时加强对施工图审查机构和人员的培训和指导。四是推行政府购买服务的方式开展施工图审查工作。五是市建设局牵头制定我市施工图多图联审管理办法,明确全面推行多图联审的具体工作及审查内容、审查标准、审查方式和审查时限,施工图审查机构按照统一审查标准进行审查,承担技术审查责任,优化审查工作流程,原则上审查时限不超过15个工作日。明确规范承接我市项目的外地图审机构和人员的服务行为和服务标准,确保外地图审机构和人员在我市开展业务时严格落实我市的施工图多图联审制度。
  
  18.质量安全监督申报与施工许可合并办理,“质量安全监督申报”不再作为依申请事项。建设主管部门核发施工许可时同步安排质量安全监督部门进行质量监督工作。
  
  19.合并施工期间放样验线手续办理。取消“建设项目开工前的规划验线”及“建设工程基础施工达到设计标高时复测检查”单独申报环节,将“建筑物放线(单体放样)”与“建设项目开工前的规划验线”事项合并办理,将“建筑物验线(±0.00验线)”与“建设工程基础施工达到设计标高时复测检查”事项合并办理。申请人只需申请“建筑物验线(±0.00验线)”、“建筑物放线(单体放样)”事项,由市测绘与基础地理信息中心将放样测绘成果共享给规划部门,规划部门依职权进行事中事后监管及“双随机”抽查。
  
  20.实行“多测合一”。一是市国土房产局牵头制定我市工程建设项目竣工验收“多测合一”工作制度,将竣工验收事项涉及的测量项目和产权登记手续涉及的房产测绘、地籍测绘,合并为一个综合性联合测量项目,实行“一次委托、统一测绘、成果共享”,明确实施范围、工作流程、资质要求等具体内容,并将“多测合一”事项纳入网上中介服务大厅管理,做好机构入驻信息核查和行业行为监管。二是市国土房产局牵头制定“多测合一”综合技术标准,统一工程建设项目行政审批监管中建筑面积计算规则,明确“多测合一”的内容、精度、成果形式等要求,规划、人防等有关部门根据法定职责提出本部门竣工验收监管所需的测绘内容清单和技术要求,纳入综合技术标准。
  
  21.实行联合验收。一是出台我市工程建设项目联合竣工验收实施方案,规划、消防、人防、档案等参与限时联合验收,统一竣工验收图纸和验收标准,统一出具验收意见,明确联合竣工验收的具体参与部门、验收事项及验收流程;将联合竣工验收工作纳入工程建设项目审批管理平台管理,实现“同时受理、集中实施、统一验收、限时办结”。二是在充分落实竣工验收“多测合一”工作的基础上,各专业验收部门进一步加强事中监管,结合自身行政职能和技术职责,主动做好项目建设实施过程中行政指导及竣工验收前技术检测,探索逐步取消工程现场核实验收环节,实现“同时受理、并联核实、限时办结”的联合验收模式。
  
  22.“临时排水许可事项”与“正式排水许可事项”合并办理,项目具备现场施工条件后即可申报。在工程建设许可阶段的联合技术指导服务中,城镇排水主管部门明确提出连接排水管网的业务要求,依职权进行事中事后监管。
  
  (六)转变办理模式
  
  23.对于能够用征求相关部门意见方式替代的审批事项,调整为政府内部协作事项。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核发时一并进行设计方案审查,由发证部门征求相关部门和单位意见,其他部门不再对设计方案进行单独审查。完善工程建设许可阶段联合技术指导工作规程,规范指导意见,减少后续设计反复。
  
  24.“防空地下室防护专项审核告知服务事项”不再作为依申请事项,转变为人防部门内部工作环节,由人防部门在工程建设许可阶段的联合技术指导服务中主动告知项目业主。
  
  25.取消“建设项目配套的市政工程设施建设审批事项”、“建设项目的附属绿化工程规划设计方案绿地率审查事项”,由规划部门在工程规划许可审批过程中征求市政园林部门行业意见,进一步细化工程规划许可中对项目配套市政设施及附属绿化工程的指标要求。
  
  26.取消“建设项目配套的市政工程设施竣工验收事项”、“建设项目的附属绿化工程绿地率竣工验收事项”,规划部门在竣工验收阶段的规划条件核实中对市政配套设施及绿地率进行指标复核。
  
  27.“建设项目竣工土地复核验收”不再作为依申请事项,转变为国土部门的内部工作,通过部门信息共享竣工验收“多测合一”成果、项目开竣工时间、土地费用缴纳情况等信息,依职权主动完成土地复核验收工作。
  
  28.完善强化项目统一代码管理,以项目统一代码作为项目唯一身份,进行后续的审批、建设、监管业务,项目审批文件、招标投标、公共资源交易、监督检查、后评价、行政处理、行政处罚、信息公开等涉及使用项目名称时,均应同时标注项目代码。
  
  (七)调整审批时序
  
  29.将用地预审意见作为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时须提交的使用土地的有关证明文件,用地批准手续在施工许可前完成即可。
  
  30.环境影响、节能、地震安全性等评价不作为项目审批核准条件,地震安全性评价在工程设计前完成即可,其他评价事项在施工许可前完成即可。
  
  31.供水、排水、供电、燃气、通信等市政公用服务部门通过工程建设项目审批管理平台共享项目信息,在工程建设许可阶段提前介入项目,主动告知项目供水、排水、供电、燃气、通信等流程及技术指导意见。报装提前至施工许可证核发后办理,在工程施工阶段完成相关设施建设,竣工验收后直接办理接入事宜。
  
  (八)简化审批管理
  
  32.扩大负面清单范围。市规划委在景观艺术评审项目分类管理负面清单的基础上进一步简化:一是对已进行区域城市景观艺术评审的园区项目一律不再进行单体建筑的景观艺术评审;二是进一步大幅缩减须报建筑景观艺术委员会审议的项目范围;三是景观艺术评审应当公布审查程序、标准及时限,实行限时评审,提升评审效率,增加评审频次,简化评审手续,细化评审意见,强化评审后指导工作。
  
  33.制定审批豁免清单。一是针对不同类别工程项目特性,市规划委梳理公布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豁免清单,清单内的项目无需办理工程规划许可;二是市建设局按照项目的工程规模或建设内容实行分类管理,梳理并公布施工图审查的必查项目清单、豁免项目清单,强化对施工图设计的事中事后监管。
  
  34.推行审批告知承诺制。一是制定我市工程建设项目审批告知承诺制管理办法,明确告知承诺制的具体定义、实施范围、工作方式、各方职责及加强事中事后监管的措施。实行告知承诺制的事项,申请人按照审批部门告知的具体要求作出书面承诺并提交资料的,审批部门直接作出审批决定。二是在自贸区工程建设审批改革中已实行审批告知承诺制的事项,在全市范围复制推广。三是对于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豁免清单外的项目,市规划委梳理公布建设工程规划许可(建筑工程)实行审批制及告知承诺制的项目分类清单,其中对于实行告知承诺制的工程规划许可事项即来即办。四是完善各片区(产业园区)规划环评及清单,对符合各片区(产业园区)清单式管理的建设项目和城市基础设施项目、民生工程项目,实行环评文件审批告知承诺制,即来即办。五是对已实施区域综合评估的工程建设项目,相应的审批事项实行审批告知承诺制,即来即办。六是审批部门继续选取有条件的审批服务事项实行审批告知承诺制,公布承诺事项清单及承诺事项的具体要求。
  
  35.强化工程建设许可阶段的联合技术指导服务。由规划部门牵头,人防、消防、市政配套设施、园林绿化、海绵城市建设以及供水、排水、供电、燃气、通信等市政公用服务等部门在工程建设许可阶段主动服务,对后续的施工图设计工作提出技术指导意见,规划部门充分吸收各部门的指导意见,统筹协调纳入工程规划许可批复中。
  
  36.优化占用挖掘道路审批。实行“信息共享、联合勘验、压缩环节、快速审批”,与施工许可阶段同步推进。
  
  (九)强化信息共享
  
  37.根据试点工作要求,对市、区工程建设项目审批管理平台进行升级改造,进一步满足并联审批、业务协同、审批信息及数据共享等改革业务需求。
  
  38.各审批部门要实现存量批文及新增批文的电子证照生成及调用;市经信局要做好电子证照库技术支撑,满足各部门证照生成及调用的需求,进一步优化提升电子证照库批文共享调用功能,保障审批过程中部门批文共享。
  
  39.市建设局探索研发数字化联合审图系统,实现施工图审查无纸化申报及施工图网上审查,实现多图联审全过程数字化监管。
  
  (十)完善审批体系
  
  40.深化“一张蓝图”,统筹项目实施。进一步深化完善“一张蓝图”,拓展“多规合一”业务协同平台功能,统筹各类规划,完善项目策划生成规则,统一协调各部门提出的项目建设条件,落实建设条件要求,做到项目策划全类型覆盖,策划全过程督查考核。
  
  41.提升“一个系统”,实施统一管理。在国家和地方现有信息平台基础上,提升工程建设项目审批管理系统功能及覆盖面,形成“横向到边、纵向到底”的管理系统,覆盖各部门和市、区各层级,实现统一受理、并联审批、实时流转、跟踪督办、信息共享。其中,涉密工程按照有关保密要求执行。大力提升网上并联申报及审批。对接国家工程建设项目审批管理系统,实现数据报送。强化工程建设项目审批管理系统与“多规合一”业务协同平台、各部门审批管理系统等信息平台的互联互通,做到审批过程、审批结果实时传送。
  
  42.强化“一个窗口”,提升综合服务。进一步完善“前台受理、后台审核”机制,在原有并联审批综合收发件基础上,进一步整合各部门和各市政公用单位分散设立的服务窗口,通过统一收发件窗口“统一收件、出件”,实现 “一个窗口”服务和管理。
  
  43.细化“一张表单”,整合申报材料。进一步强化各审批阶段“一份办事指南、一张申请表单、一套申报材料、完成多项审批”的运作模式,各审批阶段牵头部门制定统一的办事指南和申报表格,每个审批阶段申请人只需提交一套申报材料。不同审批阶段的审批部门应当共享申报材料,不得要求申请人重复提交。
  
  44.完善“一套机制”,规范审批运行。进一步建立健全工程建设项目审批配套制度,明确部门职责,明晰工作规程,规范审批行为,确保审批各阶段、各环节无缝衔接。建立审批协调机制,协调解决部门意见分歧。建立督办督查制度,实时跟踪审批办理情况,对全过程实施督查。
  
  (十一)修订部分地方法规及政府规章
  
  45.根据本方案的改革措施,提请调整实施城乡规划、市政工程设施、园林绿化、建设项目开工报告备案等地方法规、规章及规范性文件的相关内容。
  
  (十二)构建小型社会投资项目快速审批机制
  
  针对小型社会投资项目进一步采取以下减环节、压时限、优服务的改革措施。
  
  46.小型社会投资项目的审批流程划分为工程建设许可、施工许可、竣工验收等三个并联审批阶段。
  
  (1)工程建设许可阶段,审批事项为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核发,实行审批告知承诺制,即来即办;小型社会投资项目免予提交景观艺术评审、三维建模、日照分析(邻近学校、医院、住宅区的除外)等材料。
  
  (2)施工许可阶段涉及并联审批事项为消防设计审核、人防设计审批、施工许可证核发等,阶段审批总时限为2个工作日。消防设计审核及人防设计审批实行审批告知承诺制,即来即办。由区级投资主管部门审批核准备案的小型社会投资项目,人防工程质量监督检查事项工作内容并入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督中,由区级建设主管部门一次性办理相关手续,不再单独申报人防工程质量监督检查事项。
  
  (3)竣工验收阶段涉及并联审批事项为质量竣工验收监督、规划、消防等专项验收及竣工验收备案等,阶段总时限为10个工作日,其中竣工验收备案办理时间压缩至3个工作日。
  
  (4)由区级投资主管部门审批核准备案的小型社会投资项目,人防工程验收事项与建设工程质量竣工验收监督事项合并,由区级建设主管部门一次性办理,不再单独申报人防工程验收事项。
  
  47.小型社会投资项目原则上不再强制要求进行工程监理。建设单位可以自主决策选择监理或全过程工程咨询服务等其它管理模式。鼓励有条件的建设单位实行自管模式。
  
  48.进一步简化小型社会投资项目的首次不动产权属登记手续,办理时间压缩至3个工作日。
  
  (十三)强化监督管理
  
  49.强化事中事后监管。建立与工程建设项目审批制度改革相适应的监管体系。全面推行“双随机、一公开”监管,加大监督检查力度,严肃查处违法违规行为。对于实施告知承诺制的审批事项,明确监督检查办法,审批部门在规定时间内对项目建设单位的履行承诺情况进行检查,发现其未履行承诺的,撤销行政审批决定并追究申请人的相应责任。建立基于不同风险级别的项目监管检查机制,加大对高风险项目的监管力度,减少对一般类型项目的检查频度。
  
  50.加强信用体系建设。依托“信用厦门”建立工程建设项目审批信用信息模块,对接国家工程建设审批信用信息平台。建立“黑名单”制度,明确应当列入“黑名单”的违法违规行为,将企业和从业人员违法违规、不履行承诺的不良行为向社会公开,构建“一处失信、处处受限”的联合惩戒机制。
  
  51.提升完善网上中介服务大厅系统功能,扩大中介事项管理范围,加强网签合同的应用;落实我市各级财政投融资项目全面执行审批中介服务合同网签,引导鼓励社会投资项目进入网上中介服务大厅运行;各行业主管部门要建立健全管理制度,规范行业服务标准、流程、收费,实现对我市工程建设项目审批中介服务全方位监管。
  
  52.引进第三方评估机构对我市审批服务进行系统评估,创新对部门审批服务的监督方式,并将评估结果纳入政府绩效考核体系。
  
  三、组织实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
  
  市政府成立工程建设项目审批制度改革领导小组(以下简称“领导小组”),由市政府主要领导担任组长。领导小组负责试点改革工作的组织推进与统筹协调,研究重大问题,明确目标要求,完善工作机制,压实工作责任。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挂靠市政务中心管委会,负责改革工作的具体实施,并根据工作要求定期向住房城乡建设部报送工作进展情况。
  
  (二)明确职责分工
  
  各区政府、各责任部门要高度重视,按照本方案明确的工作任务分工,切实承担本区、本部门的改革任务,制定具体改革实施方案,明确工作目标和措施,细化职责分工,主动协调解决改革推进过程遇到的困难和问题。及时出台相应的配套政策和制度文件,抓本级带系统,全面落实各项改革措施,确保各项任务落到实处。
  
  (三)强化督查考核
  
  市效能督查办、市审改办及市政务中心管委会牵头建立工程建设项目审批制度改革试点考评制度,出台考评办法,加大考核力度,定期对改革工作落实情况进行检查,对未按照相关规定和要求履行职责、完成工作任务的进行通报批评,情节严重的依照相关规定予以问责,并在年度考核中予以体现。建立健全容错纠错机制,鼓励创新,允许试错,宽容改革过程中出现的工作失误。
  
  (四)做好宣传引导
  
  各有关部门、各区政府要通过多种形式及时宣传试点工作的改革措施和取得的成效,加强舆论引导,增进企业和群众对试点工作的了解和支持,及时回应群众关切,提升企业获得感,为顺利推进试点工作营造良好的舆论环境。
  
  四、本实施方案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附件:厦门市工程建设项目审批制度改革试点实施方案工作任务分解表

       附件下载:厦门市工程建设项目审批制度改革试点实施方案工作任务分解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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