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相关单位:
为进一步贯彻落实《提升跨境贸易便利化水平的措施(试行)》(国岸发〔2018〕3号)、《厦门口岸提高通关效率工作方案》(厦府口〔2018〕10号)精神,经市政府专题研究同意,现将《厦门口岸鼓励进口货物提前报关奖励暂行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厦门口岸鼓励进口货物提前报关奖励暂行办法
中国(福建)自由贸易试验区 厦门市人民政府口岸工作办公室
厦门片区管理委员会
厦门海关 厦门市财政局
2018年7月31日
福建自贸试验区厦门片区管委会办公室 2018年7月31日印发
厦门口岸鼓励进口货物提前报关奖励暂行办法
为加快落实国家口岸办《提升跨境贸易便利化水平的措施(试行)》(国岸发〔2018〕3号)文件精神,进一步压缩厦门口岸整体通关时间,鼓励进口货物提前报关,提升通关效率,根据《厦门口岸提高通关效率工作方案》(厦府口〔2018〕10号),制定本办法。
第一条 奖励范围
厦门市行政区范围内所有进出口口岸。
第二条 奖励对象
申报口岸、进口口岸均在奖励范围内,且采取进口提前报关作业模式报关单的申报单位。
报关单申报时间在2018年8月1日至12月31日。
第三条 奖励标准
符合本办法的每票报关单奖励50元,同一申报单位申报的同一提单号只奖励1次。
第四条 奖励资金来源
资金市财政全额承担,由自贸委先行兑付,年终再通过体制结算办理。
第五条 申领奖励程序
㈠申报单位向厦门自贸委按月申报(以具体申报通知为准);
㈡厦门自贸委负责申报材料的受理、统计汇总和审核;
㈢厦门自贸委负责统筹申报材料的奖励核拨。
第六条 对申报材料弄虚作假、骗取财政资金的申报单位,按如下处理:
㈠追回已发放奖励金;
㈡取消企业继续申请该奖励金资格;
㈢失信企业纳入征信系统;
㈣对违反法律法规构成犯罪的,移交相关部门处理。
第七条 名词解释
㈠进口货物提前报关:指进口货物启运后抵港前进行申报且申报成功的报关单。
㈡申报单位:指进口报关单的申报单位。
第八条 本办法由厦门自贸委负责解释。
第九条 本办法自2018年8月1日起执行,有效期半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