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厦门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中国(福建)自由贸易试验区厦门片区行政审批改备案管理试行办法的通知

摘要:2017年4月20日,厦门市人民政府印发中国(福建)自由贸易试验区厦门片区行政审批改备案管理试行办法的通知。
厦门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中国(福建)自由贸易试验区厦门片区行政审批改备案管理试行办法的通知

各区人民政府,市直各委、办、局,各开发区管委会,各有关单位:

  现将《中国(福建)自由贸易试验区厦门片区行政审批改备案管理试行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厦门市人民政府
2017年4月20日
  (此件主动公开)

中国(福建)自由贸易试验区厦门片区
行政审批改备案管理试行办法

  第一条 为进一步简政放权,创新政府管理方式,规范行政备案的实施,根据《厦门经济特区促进中国(福建)自由贸易试验区厦门片区建设规定》等相关要求,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的行政审批改备案(以下统称“备案”),是指备案实施部门为了加强行政监督管理,针对行政审批改为备案的事项,依法要求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以下统称“备案报送人”)报送其从事特定活动的有关材料,并将报送材料存档备查的行为。

  第三条 中国(福建)自由贸易试验区厦门片区(以下简称“福建自贸区厦门片区”)根据行政审批制度改革试点相关方案要求,在福建自贸区厦门片区内实施行政审批改备案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四条 实施备案的事项,由备案实施部门制定备案事项管理实施细则。实施细则中应明确备案事项、备案对象、备案条件、备案材料、备案流程、备案有效期、备案变更、重新备案等内容。

  福建省人民政府授权福建自贸区厦门片区的行政审批事项改为备案管理的,由原市直各承办部门制定备案事项管理实施细则。

  备案实施部门应当按照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实施备案,不得要求备案报送人报送与备案事项无关的材料。

  备案实施部门不得以备案名义变相实施行政审批。

  第五条 备案实施部门收到备案管理所要求的全部材料即为备案;备案人提交材料不齐全的,备案实施部门应当通知备案人补正。

  已备案事项信息发生变更的,备案人应当及时告知备案实施部门。

  备案人未依照要求将材料或者已备案事项的信息变更情况告知备案实施部门,或者向备案实施部门提供虚假材料、信息的,由备案实施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备案实施部门根据相关法律、法规、规章进行处罚。

  第六条 备案实施部门应加强对备案事项的事中事后监管,针对备案事项制定相应的监管方案。

  福建省人民政府授权福建自贸区厦门片区的行政审批事项改为备案管理的,由原市直各承办部门制定监管方案,并由承办部门及其他行业主管部门等依职权实施事中事后监管。

  第七条 备案实施部门应当将备案的事项、依据、程序、期限以及需要报送的全部材料目录和备案示范文本等在其办公场所和网站公示。

  备案报送人要求备案实施部门对公示内容予以说明、解释的,备案实施部门应当说明、解释,提供准确、可靠的信息。

  第八条 备案报送人应当如实向备案实施部门报送有关材料和反映真实情况,并对其报送材料和反映情况的真实性负责。对于备案报送人作出不实承诺的行为,备案实施部门应当将备案报送人不诚信信息录入信用信息平台,通报给协办实施或监管部门,并依照相关规定进行公示和实施联合惩戒。

  第九条 针对福建自贸区厦门片区内行政审批改备案事项,实施部门应当适时对实施情况进行综合评估,评估结果作为进一步深化行政审批改革的依据。

  第十条 本办法自2017年6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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