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厦门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中国(福建)自由贸易试验区厦门片区市场准入领域行政审批制度改革试点工作方案的通知

摘要:2017年4月20日,厦门市人民政府印发中国(福建)自由贸易试验区厦门片区市场准入领域行政审批制度改革试点工作方案的通知。
厦门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中国(福建)自由贸易试验区厦门片区市场准入领域行政审批制度改革试点工作方案的通知

各区人民政府,市直各委、办、局,各开发区管委会,各有关单位:  

  现将《中国(福建)自由贸易试验区厦门片区市场准入领域行政审批制度改革试点工作方案》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厦门市人民政府
2017年4月20日
  (此件主动公开)

中国(福建)自由贸易试验区
厦门片区市场准入领域行政审批制度
改革试点工作方案

  为深入推进政府职能转变,贯彻落实中央关于“放、管、服”工作要求,充分激发市场主体创新创业活力,努力营造法治化、国际化、便利化的营商环境,在中国(福建)自由贸易试验区厦门片区(以下简称“福建自贸区厦门片区”)率先开展深化行政审批制度改革试点,制定本工作方案。

  一、总体要求

  开展行政审批制度改革试点是推进简政放权、放管结合、优化服务的重要举措,对于厘清政府与市场关系,降低市场主体创新创业准入的制度性成本,优化营商环境,激发企业活力,推进供给侧结构性改革,具有重要意义。通过改革市场准入领域的审批方式和加强事中事后监管,率先在福建自贸区厦门片区探索出一套审批改革的制度、路径、方式,以进一步降低市场准入门槛,使企业办证更加便捷,市场监管更加高效,不断增强经济发展动力。改革应遵循以下原则:

  ——坚持法治思维,依法改革。遵循权责法定原则,推进行政审批制度改革的法治化、制度化、规范化、程序化,配套完善改革试点相关法律法规,做到于法有据、便捷适度、监管到位。

  ——转变管理理念,放管结合。树立政府管理由事前审批为主向事中事后监管转变的理念,既要简政放权,又要管住管好,也要优化服务,以有效的“管”保障有力的“放”,探索形成市场、社会广泛参与的多元共治格局。

  ——强化问题导向,重点突破。立足解决“先照后证”后市场主体办证难问题,进一步在优化服务、促进创新创业上下功夫,聚焦市场主体改革诉求强烈的重点领域、关键环节,以取消审批改备案、简化审批实行告知承诺、优化审批流程为突破口,切实提升市场主体获得感。

  ——聚焦制度创新,系统集成。发挥福建自贸区厦门片区先行先试改革平台的作用,借鉴上海“证照分离”改革试点经验,率先在福建自贸区厦门片区探索出一套符合厦门实际的可复制推广的行政审批改革制度成果。

  二、试点任务

  (一)改革审批方式及项目

  根据《厦门经济特区促进中国(福建)自由贸易试验区厦门片区建设规定》要求,按照易操作、可管理的原则,试点从与企业经营活动密切相关的行政许可事项中,选择需求度高、改革后效果明显的121项235个具体事项(见附件)市场准入类行政许可事项,先行在福建自贸区厦门片区开展审批制度改革试点。

  1.审批改备案。此类改革方式共计21项46个具体事项。根据规定的备案条件,企业将相关材料报送政府有关部门后,即可开展相关经营活动;发现企业有违法违规行为,通过加强事中事后监管,予以纠正或处罚。政府部门不对备案材料进行核准或许可。对于审批改为备案的事项,相关部门要按照备案管理要求逐项制定备案管理实施办法,明确备案的条件、内容、程序、期限以及需要报送的全部材料目录和备案示范文本,明确对行政相对人从事备案事项的监督检查及相关处理措施、应承担的法律责任等。(责任单位:市卫计委、市教育局、市公安局、市人社局、市交通运输局、厦门港口局、市文广新局、市质监局、市市政园林局等)

  2.部分或全面实行告知承诺制。此类改革方式共计24项42个具体事项。对实行告知承诺的行政许可事项,由行政审批机关制作告知承诺书,并向申请人提供示范文本,一次性告知企业审批条件和需要提交的材料,企业承诺符合审批条件并提交有关材料,除特殊领域的事项外,原则上即可当场办理相关行政许可。对实行告知承诺制的事项,相关部门要按照行政审批告知承诺要求,逐项制定告知承诺书格式文本和告知承诺实施办法。深化告知承诺内容,探索对选址定点、现场勘查、现场核查、整改落实情况等开展告知承诺。明确和落实行政审批告知承诺的批后监管举措,重点检查行政相对人是否履行承诺。探索在行政相对人生产经营场所公开告知承诺书。充分发挥诚信制度在确定告知承诺对象、实施批后监管中的作用。(责任单位:市卫计委、市教育局、市建设局、市交通运输局、市农业局、市商务局、市文广新局、市市场监督局、市质监局、厦门港口局、市金融办等)

  3.简化、优化审批流程和材料。此类改革方式共计76项147个具体事项。对暂时不能取消审批,也不适合采取告知承诺制的行政许可事项,简化办事流程,公开办事程序,推进标准化管理和网上办理,明确审批标准和办理时限,以最大程度减少审批的自由裁量权,实现办理过程公开透明、办理结果有明确预期。对于简化、优化审批流程和材料的事项,相关部门要根据行政审批标准化管理要求,细化工作措施,尽可能量化具体的审查行为,明确审查内容、审查要求、审查方法、判定标准等。优化审批流程,简化工作手续,减少审批层级,消除重叠机构和重复业务,建立跨部门业务合作机制等。(责任单位:市经信局、市卫计委、市公安局、市民政局、市司法局、市财政局、市人社局、市国土房产局、市环保局、市建设局、市交通运输局、市文广新局、市市场监督局、市质监局、市体育局、市安监局、市旅发委、市粮食局、市市政园林局、厦门港口局、市行政执法局、市金融办等)

  (二)创新事中事后监管措施

  对纳入改革试点的121项(235个具体事项)行政审批,应加强与国家相关部委,省、市相关部门的沟通协调,按照“谁审批、谁监管,谁主管、谁监管”以及“行业监管、属地监管”等原则和要求,逐项明晰监管责任划分,并充分运用协同监管、信用监管、动态监管、智能监管和社会共管共治等方式,创新监管手段,明确事中事后监管举措。

  1.以部门联动和信息共享为基础,加强协同监管。加强登记注册、行政审批、行业主管部门之间的协同监管,推进实施“双告知”工作,做好市场主体前端告知服务,并将相关信息推送给许可证办理部门。许可证办理部门要及时确认并做好后续跟踪工作。深化整合综合监管平台建设,拓展平台功能,归集各部门在履行职责中产生的行政许可、行政处罚及其他依法应当公示的企业信息,实现部门间信息实时传递和无障碍交换,避免出现监管灰色地带。完善综合执法体制,形成综合执法和专业执法相结合的执法体系。推动建立“审管分离、集中统一”的行政审批、监管机制,提高审批效率和监管效能。(责任单位:市市场监督局及各有关主管部门;配合单位:市审改办、自贸委)

  2.以诚信管理为手段,实施分类监管。推动以信用信息为主要依据的行业分类监管,细化分级分类监管的标准、内容、方式、程序及相应的配套机制。完善企业经营异常名录制度、严重违法失信企业“黑名单”制度,出台《厦门市诚信激励和失信联合惩戒办法》,完善针对市场主体的守信激励和失信惩戒机制,对守信主体在表彰评优、资质认定、财政扶持等方面予以支持和激励;对失信主体在取得政府供应土地、招投标、政府采购、获得荣誉等方面依法依规予以限制或者禁止,让失信主体“一处失信、处处受限”。(责任单位:市发改委、市市场监督局;配合单位:自贸委及各有关主管部门)

  3.以预警纠偏为导向,开展动态监管。加强对市场行为的跟踪监测分析,明确监管过程中识别、评估、监测和控制风险等内容,完善风险评估、风险预警、风险处置等各种制度和标准。通过分析研判、抽查、抽检等方式,综合运用提醒、约谈、告诫、窗口指导等手段,及时发现问题、纠正问题。针对重点行业、领域、市场开展风险点梳理排查、风险巡查,实施风险监管。完善“双随机”抽查机制,指定随机抽查事项清单,合理确定随机抽查的比例和频次,严格限制监管部门自由裁量权。(责任单位:市市场监督局及各有关主管部门)

  4.以现代科技为支撑,探索智能监管。充分利用大数据、云计算、物联网等信息化、科技化手段提升监管的精准化、智慧化水平,通过“互联网+”监管模式,实现在线即时监督监测,提高监管效率,优化监管流程,使企业获取监管部门的信息共享和服务更加便捷。运用现代科技优化政府管理流程,充分运用移动办案、电子案卷等手段,提高监管和执法效能。(责任单位:市经信局、市市场监督局及各有关主管部门)

  5.以多元主体共同参与为指导,形成共治格局。引导市场主体自律,推动保险、银行等金融机构在业务中嵌入风险管理功能,形成监督有力、风险分担的市场化监督和市场救济机制。探索行业自治和社会监督机制,由民政和各行业主管部门牵头,分别梳理本市行业协会、商会及本行业涉及到的专业服务机构,形成社会监督主体清单。各部门应当将行业协会、商会的意见建议作为制定法规、重大政策及评估执行效果的重要参考。建立政府与行业协会、商会间的信用信息互联共享机制。发挥第三方专业机构和公众舆论的监督作用。(责任单位:市民政局、市总商会;配合单位:自贸委、人行厦门中心支行、厦门银监局、各有关主管部门及行业协会)

  三、组织实施

  (一)加强法制保障。制定《中国(福建)自由贸易试验区厦门片区行政审批改备案管理试行办法》、《中国(福建)自由贸易试验区厦门片区行政审批告知承诺制试行办法》。(责任单位:自贸委;配合单位:市审改办、市法制局及各有关主管部门)

  (二)加强责任落实。各相关主管部门是行政审批制度改革试点工作的第一责任人,要定期听取和研究本部门该项工作的进展情况,保证试点工作的顺利开展。要加强与国家、省级对口部门的对接、沟通和方案的细化工作,做好改革试点前的各项准备、改革实施后的跟踪落地、政策口径的前后衔接,细化每个事项的改革实施细则及事中事后监管措施,修订办事指南,进行审批平台再造提升,确保改革试点顺利实施。各相关部门梳理的权责清单、审批清单及改革事项的实施细则和事中事后监管措施应对外公布实施,同时报送市审改办、自贸委备案。涉及上级授权自贸区的审批事项,原市直各承办部门负责具体改革任务、方案的调整、细化,并由承办部门及其他行业主管部门等依职权做好事中事后监管工作,自贸委应予积极配合、支持、协调。(责任单位:各有关主管部门;配合单位:市审改办、自贸委及市政务中心管委会)

  (三)加强服务引导。建立问题发现和跟踪机制,做好服务大厅受理、宣传和相关保障工作。各主管部门、市政务中心管委会要广泛听取企业、群众的意见,做好政策讲解,鼓励和引导全社会参与,形成理解、关心、支持改革的良好氛围。(责任单位:各有关主管部门、市政务中心管委会)

  (四)加强督促检查。有关部门要加强对改革试点工作的统筹协调、跟踪了解,适时开展改革试点评估。在改革实施过程中,各主管部门、市审改办、市效能办和市政务中心管委会要加强督促检查贯彻落实情况,确保改革各项工作平稳有序。(责任单位:各有关主管部门;配合单位:市审改办、市效能办、市政务中心管委会)

  四、其他要求

  本方案自2017年6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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