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厦门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推进自贸区商事登记制度改革试点事项实施细则的通知

摘要:2017年5月17日,厦门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印发推进自贸区商事登记制度改革试点事项实施细则,自6月1日起实施。

  厦门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推进自贸区商事登记制度改革试点事项实施细则的通知
  
各相关区局,市局各相关处室及直属单位:
  
  为贯彻落实“放管服”改革精神,积极服务自贸区打造国际一流营商环境示范区,根据《中国(福建)自由贸易试验区厦门片区市场准入领域行政审批制度改革试点工作方案》(厦府〔2017〕137号)等文件要求,我局制定了《厦门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推进自贸区商事登记制度改革试点事项实施细则》,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实施。
  
  厦门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17年5月17日
  
  (此件予以主动公开)
  
  厦门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推进自贸区商事
  登记制度改革试点事项实施细则
  
  为贯彻落实“放管服”改革精神,积极服务自贸区打造国际一流营商环境示范区,根据《中国(福建)自由贸易试验区厦门片区市场准入领域行政审批制度改革试点工作方案》(厦府〔2017〕137号)、《厦门市审改办、自贸办关于进一步扩大推进厦门市审批制度改革试点事项的通知》等文件要求,对照我局自贸区改革试点具体事项,围绕简化优化审批流程和材料,制定本细则。
  
  一、工作目标
  
  认真研究和学习国务院发布的全面深化上海自贸试验区改革开放方案和新增七个自贸试验区总体方案,结合我市自贸区建设特点,以深化商事登记便利化为主线,实施商事主体名称制度改革,精简商事登记申请材料,优化登记流程,努力服务自贸区“三区一堡”示范区建设。
  
  二、工作重点
  
  (一)以提高名称登记效率为重点,实施商事主体名称制度改革。在自贸区全面开放名称库,制定并完善商事主体名称自主申报规则,提供高效查询比对服务。取消名称预先核准环节,实现名称预先核准与设立登记的“零对接”。
  
  (二)以简化优化申报材料为抓手,着力提升商事登记效能。以自贸区为试点,调整优化注册官登记权限,进一步精简商事登记申请文书材料,试行住所申报承诺制,努力实现商事登记“最多跑一趟”。
  
  三、工作内容
  
  (一)全面开放名称库,按照名称登记管理相关法规制定并完善名称自主申报规则,提供高效查询比对服务。
  
  1.制定商事主体名称自主申报规则。根据相关法规及政策规定,列出在名称登记中禁止使用和限制使用的规则,为申请人申报名称提供指引。
  
  2.全面开放名称库,提供高效查询比对服务。建立并开放包含记载于商事登记簿和经营异常名录库全部商事主体名称的查询比对系统。对申请人通过该系统自主申报的名称进行自动筛查,反馈筛查结果,供申请人参考选择。
  
  (二)简化名称审核流程,切实提高名称登记效率。
  
  1.取消名称预先核准环节。除涉及前置审批、不实行注册资本认缴制以及名称核准与登记不在同一登记机关的之外,自贸区内的商事主体通过名称自主申报系统对拟定名称进行自主查询、比对,并在商事主体设立或变更登记时一并申报,无须经过名称预先核准环节。
  
  2.简化名称审核流程。商事登记机关在设立或变更登记环节对通过自主申报系统申报的名称与其他登记事项一并受理、一并审查、一并核准(或者驳回)。
  
  (三)简化优化登记申请文书和申请材料。
  
  1.整合商事登记申请文书。根据国家工商总局登记申请文书规范的修订意见,结合自贸区登记实际,进一步整合现有登记申请文书,统一内外资企业集团登记和股权出质登记的申请文书和材料,细化填表说明,方便群众办事。
  
  2.精简商事登记申请材料。按照《厦门市简化优化审批服务流程方便群众办事创业打造一流营商环境实施方案要求》,对照“十个凡是”要求,再次梳理商事登记提交材料清单,对本部门颁发的证照和批文,不再要求申请人提交。在自贸区内试行住所申报承诺制,不再提交住所使用证明文件,进一步降低登记制度性成本。
  
  (四)优化登记流程。
  
  调整自贸区注册官登记权限,仅保留股东变更、合并分立和改制等复杂事项实行一审一核,其余事项均由注册官独任审核完成,进一步提升登记效能。优化登记流程,对迁入自贸区的商事主体由申请人直接向迁出地登记机关办理迁移和住所变更登记。
  
  四、工作要求
  
  (一)强化组织领导
  
  简化优化审批流程和材料是推进商事登记制度改革向纵深方向发展的重要抓手,是贯彻落实自贸区制度创新的有力举措,各相关单位要充分认识,密切配合,周密安排,确保上述工作执行到位。
  
  (二)注重宣传引导
  
  各相关单位要充分利用电视、报刊、网络等媒介加强宣传引导,及时更新办事指南并做好政策宣讲,营造全社会了解改革、支持改革、参与改革的良好氛围。
  
  (三)加强业务培训
  
  自贸区局要及时组织登记人员开展相关业务的集中培训,抓好贯彻落实。在实施过程中遇到的问题及时向企业注册登记处、外投资企业注册管理处反馈,为推进上述工作打好基础。
  
  本细则自2017年6月1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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