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福建)自由贸易试验区厦门片区管理委员会关于同意戴凌超律师执业证书变更的批复
戴凌超: 你报送的申请材料收悉。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第十条和司法部令第112号《律师执业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经厦门市司法局审核,不具有《律师执业管理办法》第二十一条规定情形,符合律师执业证书变更条件。经研究,同意戴凌超律师调入福建自晖律师事务所,并受福建省厦门市司法局等相关部门的监督管理。 中国(福建)自由贸易试验区厦门片区管理委员会 2017年5月31日 福建自贸试验区厦门片区管委会办公室 2017年5月31日印发
戴凌超:
你报送的申请材料收悉。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第十条和司法部令第112号《律师执业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经厦门市司法局审核,不具有《律师执业管理办法》第二十一条规定情形,符合律师执业证书变更条件。经研究,同意戴凌超律师调入福建自晖律师事务所,并受福建省厦门市司法局等相关部门的监督管理。
中国(福建)自由贸易试验区厦门片区管理委员会
2017年5月31日
福建自贸试验区厦门片区管委会办公室 2017年5月31日印发
闽公网安备 35020302033895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