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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延长企业经营场所整改备案期限至6月30日的通知

关于延长企业经营场所整改备案期限至6月30日的通知
发布日期: 2017-03-07

区内各相关企业:

根据人行厦门市中心支行关于企业经营场所备案的通知要求,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已开立账户且营业执照上记载地址仅有住所,且住所与经营场所不一致的企业,其经营场所整改备案期限延长至2017630日。

  二、各银行机构将根据已开立账户的相关企业的注册日期,设定不同的整改备案期限,督促相关企业尽快办理经营场所备案。具体如下:

  (一)20151130日前注册的,应在2017331日前完成经营场所备案;

  (二)2015121日至2016419日注册的,应在2017430日前完成经营场所备案;

  (三)2016420日至2016731日注册的,应在2017531日前完成经营场所备案;

  (四)201681日至20161231日注册的,应在2017630日前完成经营场所备案。

  特此通知。

 

        福建自贸试验区厦门片区管委会

          经济发展局

           20173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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