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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福建)自由贸易试验区厦门片区管理委员会厦门市海沧区人民政府 关于印发《厦门两岸青年创业创新创客基地扶持办法实施细则》的通知

中国(福建)自由贸易试验区厦门片区管理委员会厦门市海沧区人民政府 关于印发《厦门两岸青年创业创新创客基地扶持办法实施细则》的通知
发布日期: 2016-01-08

各有关单位:

   根据《厦门两岸青年创业创新创客基地扶持办法》精神,中国(福建)自由贸易试验区厦门片区管理委员会、厦门市海沧区人民政府研究制定《厦门两岸青年创业创新创客基地扶持办法实施细则》。现印发各有关单位,请遵照执行。

 

 

中国(福建)自由贸易试验区厦门片区管理委员会   厦门市海沧区人民政府

 

201617

厦门两岸青年创业创新创客基地扶持办法实施细则

 

第一条  根据《厦门两岸青年创业创新创客基地扶持办法》(以下简称为《扶持办法》)规定,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本实施细则由厦门两岸青年创业创新创客基地扶持办法评审工作小组(以下简称“评审工作小组”)组织实施。

  评审工作小组由中国(福建)自由贸易试验区厦门片区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市自贸委”)财政金融局、市自贸委海沧办、海沧区财政局、厦门海投供应链有限公司有关人员组成。

第三条  扶持对象须具备以下条件:

(一)在三创基地注册并经营(含迁入)的企业,原则上企业创办人(法定代表人)为年龄不超过45周岁的两岸青年。三创基地的具体范围由市自贸委与海沧区共同确定。

(二)企业从事的行业须符合《扶持办法》规定的相关行业。

第四条  《扶持办法》中的“台湾注资的企业”是指台湾籍股东持股达到25%及以上的合资公司。

第五条  申请厂房改造补助的企业,须将厂房改造项目报市自贸委海沧办,提请市自贸委与海沧区政府联席会研究同意,由区财政统一拨付

第六条  申请厂房改造补助的企业,须向市自贸委海沧办提交以下材料:

(一) 申请表(附件1);

(二)工程预算;

(三)结算表;

(四)厂房交接手续相关材料;

(五)营业执照复印件。

第七条  申请开办补助的企业,应在企业有效运营满一年后申请(运营时间从企业与基地签订租赁协议且实际到资的时点算起),须向基地运营公司提交以下初审材料:

(一) 申请表(附件2);

(二)营业执照(复印件);

(三)法人代表身份证或护照、台胞证(复印件);

(四)办公场所租赁合同(复印件);

(五)实际到资证明须满足以下条件之一:

1.由银行盖章证明的企业对公资本账户进账记录;

2.由法定的验资机构出具的验资证明;

(六)企业开业以来的运行情况报告,以及职工缴交社保、纳税情况等相关证明材料(若有则提供,若没有则应提供其他有效运行的证据)。

第八条  基地运行公司应在每个月5日前统计上个月的企业运行情况,填写《企业运行情况统计表》,送市自贸委海沧办备案。《企业运行情况统计表》将作为企业有效运营的重要依据。

第九条  申请住房补贴的企业,须向基地运营公司提交如下初审材料:

(一) 申请表(附件2);

(二)营业执照(复印件);

(三)法人代表身份证或护照、台胞证(复印件);

(四)办公场所租赁合同(复印件);

(五)社保证明或个税缴交证明、补助人员明细表等相关证明材料;

(六)员工房屋租赁合同(复印件)。

第十条  申请租金补贴的企业,须向基地运营公司提交如下初审材料:

(一) 申请表(附件2);

(二)营业执照(复印件);

(三)法人代表身份证或护照、台胞证(复印件);

(四)办公场所租赁合同(复印件)。

第十一条  申请贷款担保补贴的企业,须向基地运营公司提交如下初审材料:

(一) 申请表(附件2);

(二)营业执照(复印件);

(三)法人代表身份证或护照、台胞证(复印件);

(四)办公场所租赁合同(复印件);

(五)与银行(金融机构)签订的借款合同(复印件);

(六)借款银行(金融机构)开具的授信协议(复印件);

(七)担保公司开具的担保证明原件;

(八)担保公司开具的担保费发票(复印件)。

第十二条  开办补助、住房补贴、租金补贴、贷款担保补贴根据《扶持办法》的相关规定执行,由入驻企业于每年4月、7月、10月、次年1月前向基地运营公司提交当年第一、二、三、四季度需扶持项目材料,基地运营公司收到材料后于当月15日前出具证明意见并汇总,报市自贸委海沧办受理,经评审工作小组评定,确定补贴对象名单及补贴金额并公示。

第十三条  相关补贴资金,由海沧区财政局根据公示结果,先行统一拨付补助资金,再按照收益原则由相关财政进行分担。

第十四条  享受补贴的对象在申请过程中若存在提交材料不实、伪造证据等欺诈行为的,一经查实,将追缴其扶持补贴资金,并依法追究相关人员责任。享受补贴的人员在扶持期内有违法违纪行为,或撤离基地的,将取消其补助资格并追缴已领取的相关补贴。

第十五条  扶持对象设立一年内没有产生税收的,可享受本实施细则相关补贴政策;设立满一年后仍没有产生税收的,不再继续享受本实施细则相关补贴政策。

第十六条  本实施细则由市自贸委海沧办、海沧区财政局负责解释。

第十七条  本实施细则自发布之日起实施,有效期至2017123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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