特别提示
本地动态
市场简讯
国际商机
经贸文告
会议回放
外汇牌价
外贸常识
人民币专栏
地区法规
跨境电商
自贸区专栏
   



   

海关总署:明确跨境电商新的监管要求

摘要:5月24日,海关总署正式下发《关于执行跨境电子商务零售进口新的监管要求有关事宜的通知》,明确了一年过渡期内跨境电子商务零售进口商品新的监管要求。

  5月24日,海关总署正式下发《关于执行跨境电子商务零售进口新的监管要求有关事宜的通知》,明确了一年过渡期内跨境电子商务零售进口商品新的监管要求。主要内容有:
  
  一、关于网购保税模式
  
  过渡期内,在试点城市(上海、杭州、宁波、郑州、广州、深圳、重庆、天津、福州、平潭)继续按税收新政实施前的监管要求进行监管,即网购保税商品“一线”进入海关特殊监管区域或保税物流中心(B型)时暂不验核通关单,暂不执行《跨境电子商务零售进口商品清单》(以下简称《清单》)备注中关于化妆品、婴幼儿配方奶粉、医疗器械、特殊食品(包括保健食品、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等)的首次进口许可证、注册或备案要求。
  
  二、关于直购模式
  
  过渡期内,暂不执行《清单》备注中关于化妆品、婴幼儿配方奶粉、医疗器械、特殊食品(包括保健食品、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等)的首次进口许可证、注册或备案要求。
  
  监管方案规定新的监管要求过渡期为1年,截止期为2017年5月11日(含11日)。为落实网购保税模式新的监管要求,海关总署将统一对相关系统和程序进行修改。修改工作完成前,各试点城市海关将暂以手工操作方式对跨境电商进口业务进行监管。

 



 



主办单位:厦门市进出口商会  承办单位:厦门市经贸信息中心  版权所有©

闽公网安备 35020302033895号


服务专线:0592-516519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