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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中国(福建)自由贸易试验区厦门片区深化环评审批制度改革方案(试行)的通知

关于印发中国(福建)自由贸易试验区厦门片区深化环评审批制度改革方案(试行)的通知
发布日期: 2016-04-13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有关简政放权文件精神,推进政府管理由注重事前审批转为注重事中事后监管,深入探索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以下简称“环评”)审批制度改革与创新,结合厦门自贸片区发展的需要,服务中国(福建)自由贸易试验区厦门片区(以下简称“厦门自贸片区”)建设发展,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制定本方案。

一、指导思想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环境保护坚持保护优先、预防为主、综合治理、公众参与、损害担责的原则。

在厦门自贸片区内从事开发、建设、经营等生产生活活动的单位和个人,是落实环境保护工作的责任主体,湖里区和海沧区对各自区域环境质量负责。

深入推进建设项目环评审批制度改革与创新,根据建设项目对环境的影响程度,分类别、分阶段推进建设项目环评审批改革,分别实行环评审批豁免、环评文件备案和环评文件许可,建立信用评价机制,探索“法人承诺制”,强化事中事后环保监管,促进厦门自贸片区产业与环境保护工作的协调发展。

二、环评审批改革的重点任务

(一)明确审批权限

根据《福建省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分级审批管理规定》(闽环发〔20158)、《中国(福建)自由贸易试验区实施的省级行政许可事项目录》(闽政文〔2015250号)和《厦门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中国(福建)自由贸易试验区厦门片区承接253项省级行政许可事项责任分工表的通知》(厦府办〔2015224号)文件精神,应当由环保部审批的建设项目(附件1)按照规定依法报环保部审批,属于闽政文〔2015250号文件授权厦门自贸片区管委会实施的省一级环境影响评价许可事项(附件2)由厦门自贸片区管委会依据“一口受理、部门分办”的原则进行审批,厦门自贸片区内的其他建设项目按照相应的审批权限进行审批。

(二)环保负面清单

按照《厦门市建设项目环保审批准入特别限制措施(负面清单)》(附件3)的要求。凡是列入本负面清单禁止类项目,一律不得准入,投资主管部门不得予以审批、核准、备案,各金融机构不得发放贷款,国土、规划、建设、环保、质监、消防、工商等部门不得办理有关手续,水、电、气等有关单位不得提供保障。凡是列入本负面清单限制类项目,必须同时满足相应行业和相应区域的要求后,按程序报相关主管部门办理规定手续后,方可准入。

(三)推行豁免管理

1.《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分类管理名录》(环境保护部令第33号,附件4)规定应当填报环境影响登记表的建设项目,免予办理建设项目环评审批。

2.《福建省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豁免管理名录(试行)》(闽环发〔201217号)规定的建设项目,免予办理建设项目环评审批。

3.已经开展环境影响评价的片区改造类建设项目,其所包含的具体建设项目免予办理建设项目环评审批。

4.符合《厦门市环保局关于进一步优化工业仓储项目环评审批手续办理的通知》(厦环评〔201574号)规定由环境影响报告表改为环境影响登记表的工业仓储项目,免予办理建设项目环评审批。

5.属豁免管理的建设项目,建设单位应当在项目开工前在厦门自贸片区官方网站自行申报建设内容,主动向社会公开项目的环境影响情况。

(四)试行备案管理

1.《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分类管理名录》(环境保护部令第33号)规定应当编制环境影响报告表的建设项目,建设单位应委托有资质的环评单位开展环境影响评价,环评文件由建设单位自行备案,环境保护主管部门不再审批,环评单位对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结论负责,建设单位以环境影响评价结论作为依据,开展项目建设。

2.已经完成规划环评的产业园区、大型居住区、商务区等区域,在规划环评的有效期内,规划中已包含或规划环评中明确鼓励入驻的行业,按规定需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的,简化为编制环境影响报告表,实行备案管理。

3.涉及主要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的建设项目,应当依法获取主要污染排放总量指标,其中化学需氧量、氨氮、二氧化硫、氮氧化物四项指标新增初始排污权应当通过排污权市场交易获得排污权指标后方可备案。

4.建设单位应当在项目开工前,将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按片区属地报厦门市环保局湖里分局或海沧分局备案。未按规定进行备案的,视同建设单位未依法提交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擅自开工建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第六十一条规定,予以处罚。

(五)简化审批环节

1.其他不属于环境影响评价豁免、备案管理的建设项目,应当依法办理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批。

2.缩短建设项目前期工作时限。需办理环评审批的建设项目,可在项目前期生成阶段,依据项目所在行业的产业政策、城市规划功能定位以及环境功能符合性等方面申请出具环保初审意见,用于其他审批部门并联审批流转。建设单位获得环境影响评价行政许可的时限从开展前期工作时改为在主体工程动工前获得许可即可。

3.简化专家论证环节。对水利、道路(不含桥梁、隧道)、城市基础设施及房地产(污水处理厂、生活垃圾集中处置、危险废物仓储、废旧资源加工再生等除外)、社会事业与服务业等不涉及环境敏感区,应当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的建设项目,推行专家技术函审,可以不再召开专家论证会。

4.简化建设项目非重大变更环评审批。对于在厦门自贸片区成立之前已经建成或正在建设的建设项目,凡建设项目的性质、规模、地点、生产工艺和环境保护措施五个因素中未发生重大变化,其中:项目名称、法人变更、生产规模变化30%以下(不含30%)、生产工艺和环境保护措施未发生可能导致环境影响显著变化(特别是不利环境影响加重)等不属于重大变动的情形,不再变更环评审批,纳入竣工环境保护验收管理或日常环保监管。建设项目的性质、规模、地点、生产工艺和环境保护措施发生重大变化的,填报环境影响登记表和编制环境影响报告表的建设项目,参照本规定予以豁免或备案,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的应当重新报批。

(六)强化验收管理

1.属于环评豁免的建设项目,建设单位应当在项目投产前根据现行的法律法规开展竣工环保验收,并将验收结果在厦门自贸片区网站进行申报,主动向社会公开项目环境保护措施落实情况。

2.属于环评备案管理的建设项目,建设单位应当项目建成后、投产前,委托第三方开展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将配套的污染防治设施建设情况、第三方监测报告、环境监理报告(需开展环境监理的项目)按片区属地分别报厦门市环境保护局湖里分局、海沧分局备案。

3.编制环境影响评价报告书的建设项目,按照《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管理办法》向片地厦门市环境保护局湖里分局、海沧分局申请验收。

4.本方案试行前,已经办理环境影响评价的建设项目,仍然按片区属地分别报厦门市环境保护局湖里分局、海沧分局申请环保验收。

三、建立网上审批服务平台

为顺利推进厦门自贸片区内环评审批制度改革,在厦门自贸片区网站开设环境保护专窗,设立环评申报、备案与审批平台,建立环境保护工作服务超市,创新自贸区环保工作机制和方式。

1.建立环境保护工作服务超市,将相关的环境保护法律法规、污染物排放标准、技术规范、中介服务机构、环境保护知识等环境保护服务信息通过平台供区内的相关企业和个人查询,实时共享区内重点工业企业等污染源监控情况和空气质量等环境保护信息。

2.设立环评申报、备案和审批平台。全面推进厦门自贸片区内企业环评备案与审批网络化,实现区内的企业办理相关环评手续不出自贸区。

属豁免类的建设项目,建设单位应该通过平台自行申报建设内容,并将有关信息公开。

属于备案类的建设项目,建设单位仅需通过平台承诺履行相关环境保护法律法规和标准的基础上,将环境影响评价文件上传后,即可实现自主备案,建设单位备案的环评文件全文公开。

属于审批类的建设项目,建设单位通过平台在线申报审批,自行将环评文件上传并全文公开,厦门市环境保护局及有关驻区分局,在收到企业的申报信息后按规定在平台进行审查和审批,审批过程全程公开、可查、可控。

全文公开的建设项目环评文件,社会各界均可查阅,提出意见,从而推进全民参与环保,共同监督建设单位落实环境保护主体责任。

3.搭建环境保护信用评价平台,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对区内企业的监管情况,以及区内企业环境保护主体责任工作的落实情况,加强事中事后监管,实行动态管理,接受社会各界的监督和检查。

四、建立规划环评和项目环评的联动机制

根据《关于加强规划环境影响评价与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联动工作的意见》(环发[2015]178),中国(福建)自由贸易试验区厦门片区管理委员会大力推进开展厦门自贸片区规划环评的编制工作,强化规划环评对项目环评工作的指导和约束,创新管理方式,从决策源头预防环境污染。对于规划环评已经涉及的项目或规划环评中明确鼓励入驻的行业,除产生工业废水、工业废气或危险废物的项目外,符合本方案规定的予以豁免或实行备案管理。

五、强化事中事后监管

根据《关于印发<建设项目环境保护事中事后监督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环发[2015]163号)规定,建设项目环境保护事中监督管理是指环境保护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的建设项目自办理环境影响评价手续后到正式投入生产或使用期间,落实经批准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及批复要求的监督管理;建设项目环境保护事后监督管理是指环境保护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的建设项目正式投入生产或使用后,遵守环境保护法律法规情况,以及按照相关要求开展环境影响后评价情况的监督管理。

建设单位是落实建设项目环境保护责任的主体。在厦门自贸片区内,豁免环评审批的建设项目,建设单位应自觉做好环境保护工作,采取有效措施,防治环境污染,存在环境违法行为的,由项目片区属地环保分局依法予以处罚;属于环评备案和环评审批的建设项目,建设单位对环境保护工作承担主体责任,认真落实环评文件提出的环境保护措施,配套建设污染防治设施并确保设施正常运行,污染物稳定达标排放,接受社会各界的监督,片区属地厦门市环保局驻区分局随机开展抽查检查,对存在环境违法行为的依法予以处罚。中国(福建)自由贸易试验区厦门片区管理委员会综合监管和执法局牵头组织联合执法检查或专项执法检查工作,环保监管执法部门应积极参加和配合。

六、建立信用机制

根据《福建省环保厅关于探索中国(福建)自由贸易试验区环评审批事中事后监管方式的通知》(闽环保评〔201522号)要求,在厦门自贸片区建立环评审批事中事后信用评价机制,充分发挥社会信用信息在环评审批管理中的惩戒作用,使企业环评监管与其他部门能够“互联互通”,形成“一处失信、处处受限”的守法氛围,推动环保部门从单纯依靠行政手段向综合运用法律和信用约束等事中事后监管手段转变,督促企业自觉履行有关环保法定义务和社会责任,提高企业环境守法意识和水平。

1.建立信用等级制度。所有在厦门自贸片区内开展生产经营的企业和个人均纳入信用评价范围,信用等级分为 “环保守信”(守信)、“异常名录”(警示)、“黑名单”(失信)等三个级别。

2.信用等级的评定。

1)对于豁免环评审批的建设项目,经发现存在环境违法行为的,依法责令改正,记入“异常名录”名单,拒不整改或被予以行政处罚的,记入“黑名单”。

2)对实行环评备案管理的建设项目,存在环境违法行为,或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未按规定进行备案,或项目建成后、投产前未进行项目竣工备案的,依法责令改正,记入“异常名录”名单,拒不整改或被予以行政处罚的,记入“黑名单”。

3)对实行环评审批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未按规定通过审批,擅自开工建设的;或建设项目性质、规模、地点、采用的生产工艺或者防治污染、防止生态破坏的措施发生重大变动,未重新报批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擅自投入生产或者使用的;或建设项目环保设施未建成、环保措施未落实投入生产或使用的;或未在规定期限内向环保部门申请环境保护设施竣工验收的,依法责令改正,记入“异常名录”名单,拒不整改或被予以行政处罚的,记入“黑名单”。

4)建设项目在生产运营过程中,出现超标排放污染物的,依法责令改正,予以行政处罚,记入“异常名录”名单,拒不整改或一个自然年度内被予以行政处罚3次(含3次)以上的,记入“黑名单”。

3.信用评价的运用

建设项目环境影响信用评价,自建设项目开工建设至项目消亡的全过程,建设单位或个人一经被列入“黑名单”,自被列入“黑名单”起满两年,未再发生环境违法行为,方可调整为“异常名录”;列入“异常名录”的,1年内未再发生环境违法行为,可调整为“环保守信”。

凡被列入“黑名单”的建设单位或个人,由厦门市环境保护局实时通报中国(福建)自由贸易试验区厦门片区管理委员会,纳入厦门市信用评价平台,取消该单位或个人在厦门自贸片区内享受的所有优惠政策,禁止该单位或个人在厦门市内新注册企业或扩大投资,有关惩戒直至该单位或个人恢复至“环保守信”名单后方予解除。

厦门自贸片区内的建设单位或个人,在生产经营期间未能自觉落实环境保护义务,因管理不当发生环境污染事故,造成严重环境损害的,该项目的建设单位、法定代表人、实际负责人、管理人员等有关人员,除依法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外,记入厦门市信用评价平台,终身不得在厦门市内投资或者开展生产经营活动。在厦门自贸片区内开展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业务的环评单位,若被发现在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过程中,存在《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资质管理办法》规定的失信行为的,纳入环评单位管理“黑名单”,按规定予以惩戒,厦门市环保局及各驻区分局暂停受理由其编制的环评文件,并由厦门市环保局视失信情节,向国家环保部、福建省环保厅提出处理建议。

七、其他事项

(一)本文件中涉及的国家、省产业政策和环境管理要求发生变化,则按照新规定执行。

(二)根据区域环境质量变化情况和环境管理需求等,对《厦门市建设项目环保审批准入特别限制措施(负面清单)》进行动态调整。

(三)本文件不含辐射类建设项目的审批。

本方案自发布之日起试行一年。实施过程中的具体问题由中国(福建)自由贸易试验区厦门片区管理委员会、厦门市环保局负责解释。中涉及的国家法律法规及政策如有修订,从其规定,并结合我市实际适时修订公布。

 

   附件:1.环境保护部直接审批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建设项  目目录

2.厦门市建设项目环保审批准入特别限制措施(负面清单)

3.《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分类管理名录》(环境保护部令第33号)

 

 

中国(福建)自由贸易试验区厦门片区管理委员会    厦门市环境保护局      

 

201646

 

 

 

 

 

 

 

 

 

福建自贸试验区厦门片区管委会办公室     201646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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