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年4月1日,福建省十二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二次会议审议通过了《中国(福建)自由贸易试验区条例》。4月11日,省人大常委会召开《中国(福建)自由贸易试验区条例》(以下简称《条例》)新闻通气会,省人大常委会、省自贸办和三片区负责人分别介绍了《条例》的亮点和相关工作。
图:新闻通气会发布现场
新闻通气会上,省人大常委会法工委徐华副主任介绍了《条例》的主要亮点。
一是鼓励创新免责。《条例》规定
福建自贸试验区建立鼓励改革创新、允许试错、宽容失败的机制,完善以支持改革创新为导向的考核评价体系,充分激发创新活力。
二是理顺自贸试验区行政管理体制,明确自贸试验区的管理机构及其职责。《条例》从四个层次规定了自贸试验区工作领导小组及其办事机构、片区所在设区的市及平潭综合实验区、片区管理机构、海关、检验检疫等部门的职责。
三是突出制度创新。包括投资管理制度、贸易监管制度、金融财税制度以及综合监管制度四大制度创新。
四是体现地方特色。突出了对台合作和海丝核心区建设两个重点。设立“深化闽台合作”专章,从扩大对台服务贸易的开放、推动闽台金融合作的先行先试、促进入出境政策便利化、鼓励两岸青年创业创新四个方面探索闽台产业合作新模式,构建闽台双向投资促进新机制,促进两岸货物、服务要素自由流动。
省商务厅陈靖副巡视员表示,下阶段,省自贸办将按照《条例》赋予的职责,抓好统筹协调,形成权责明确、部门协调、运行高效的管理体制,更好地把各项工作落到实处。通过“整合一批、提升一批、拓展一批、新推一批”,促进创新成果提质增效,争取有更多的典型举措,更多有影响、上档次的创新举措列入全国可复制可推广范围,打造先行优势。强化风险防控,确保“每个试验项目都有具体政策文件、每项政策都有相应监管措施”。通过官网微信、微博等,及时宣传解读《条例》,提高《条例》的社会知晓度,让《条例》更加深入人心,转化为自觉推进改革创新的动力。
图:省商务厅陈靖副巡视员(中)发表讲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