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月1日,省十二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二次会议表决通过了《中国(福建)自由贸易试验区条例》(以下简称《条例》),《条例》自公布之日起施行。作为福建自贸试验区的首部条例,它既突出了自贸试验区制度创新的内容,又结合福建实际,强调闽台交流合作的重要性。
闽台合作:
逐步实现多项信息互换互认
福建区别于其他地区自贸试验区的,在于闽台交流合作方面,《条例》对此设立专章,福建自贸试验区将推动“台胞证号纳入公民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管理体系进行服务,为台胞提供医疗保险、养老保险等社会保障方面的便利”。
同时自贸试验区要“取消或放宽对台湾地区企业和居民的资质要求、股权比例限制、经营范围等准入限制措施”。闽台两地今后还将在“货物通关、标准计量、检验检测认证、运输工具查验等诸多方面开展合作,逐步实现信息互换、监管互认、执法互助”。
另外,自贸试验区还支持两岸金融机构创新合作机制,开展跨境人民币借贷款、外币兑换和股权交易等业务,设立两岸合资银行、合资全牌照证券公司等金融机构。
制度创新:
为区内员工出入境提供便利
在制度创新方面,《条例》设了“投资开放”专章,强调“自贸试验区外商投资实行准入前国民待遇加负面清单的管理模式”。而且,《条例》还明确,福建自贸试验区要建立与国际管理接轨的商事登记制度,简化企业设立登记程序,各个片区管理机构要建立综合行政服务平台,实行综合审批,推进投资体制改革。
对于境外员工在自贸试验区内工作的,《条例》特别规定了为出入境提供便利的一条,第十九条明确,“自贸试验区要简化区内境外员工就业许可审批;符合条件的对外开放口岸要实施更加便利的过境免签证政策;自贸试验区还应为区内企业员工出国出境办理证件提供便利”。
福建自贸试验区的贸易业态,《条例》也有涉及,明确要“发展飞机等高端维修业态;促进文化出版、生物技术、信息软件、创意设计、影视动漫等产业升级发展”。企业在区内建立国际国内大宗商品交易和资源配置平台,建立整合物流、贸易、结算等功能的营运中心,也会受到支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