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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贸试验区内资企业融资租赁业务试点确认权限下放至省级主管部门

摘要:近日,商务部、税务总局发布《关于天津等4个自由贸易试验区内资租赁企业从事融资租赁业务有关问题的通知》,支持自贸试验区融资租赁行业积极探索、先行先试,促进融资租赁业加快发展。

  近日,商务部、税务总局发布《关于天津等4个自由贸易试验区内资租赁企业从事融资租赁业务有关问题的通知》,支持自贸试验区融资租赁行业积极探索、先行先试,促进融资租赁业加快发展。主要内容有:
  
  一、权限下放和试点对象。自4月1日起,商务部、税务总局将注册在自贸试验区内的内资租赁企业融资租赁业务试点确认工作委托给各自贸试验区所在的省、直辖市、计划单列市级(以下简称省级)商务主管部门和国家税务局。试点企业条件和申报材料要求参照《商务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从事融资租赁业务有关问题的通知》(商建发〔2004〕560号)执行。对注册在自贸试验区外的内资租赁企业从事融资租赁业务,仍按现行规定和程序办理。
  
  二、资格审核和发布。各自贸试验区所在的省级商务主管部门会同同级国家税务局负责对融资租赁试点企业提交的相关材料进行审核。对于符合条件的企业,由省级商务主管部门和国家税务局联合发布公告,明确纳入内资融资租赁试点范围企业名单,与商务部、税务总局发布名单的内资融资租赁试点企业享受同等待遇。
  
  三、工作指导和问题跟踪。省级商务主管部门要指导和督促试点企业通过全国融资租赁企业管理信息系统报送各项信息,并对企业上报信息及时审核;每月末要将新纳入试点范围的企业的基本情况报送商务部,同时抄送税务总局;每季度要将试点工作开展情况报送商务部,同时抄送税务总局;要及时研究工作中存在的问题,发现重大问题应及时上报商务部和税务总局。
  
  四、行业监管与风险防范。省级商务主管部门要完善行业监管制度,加强风险防范,利用现场和非现场结合的监管手段,强化对重点环节及吸收存款、发放贷款等违法违规行为的监管,充分发挥管理信息系统的作用,加强风险监测、分析和预警,切实防范区域性、系统性风险。
  
  五、企业资格管理。对在会计年度内未实质性开展融资租赁业务,以及发生违法违规行为的试点企业,省级商务主管部门应商同级国家税务局取消其试点资格。对于按照本通知要求纳入试点范围的企业,如迁出自贸试验区,应当按自贸试验区外企业申报试点现行规定重新申报确定试点资格。
  
  <<<<<<查看通知原文:关于天津等4个自由贸易试验区内资租赁企业从事融资租赁业务有关问题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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