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福建)自由贸易试验区福州片区管委会关于印发《中国(福建)自由贸易试验区福州片区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豁免管理名录(试行)》的通知
榕自贸委〔2016〕22号
管委会各部门、各办事处:
为进一步规范和优化自贸试验区福州片区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审批管理工作,更好地服务企业、服务群众,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253号)、《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分类管理名录》(环境保护部令第33号)等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经征求福州市环保局意见,特制定《中国(福建)自由贸易试验区福州片区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豁免管理名录(试行)》(以下简称《豁免名录》),现印发给你们,并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列入《豁免名录》的建设项目,无需办理环境影响评价审批手续,免于环境保护“三同时”管理。各办事处及承办部门可以应建设单位要求出具《中国(福建)自由贸易试验区福州片区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豁免管理通知书》(附件2)。
二、列入《豁免名录》的建设项目,建设单位在建设及运营过程中应遵守国家和省、市环境保护法律法规,采取有效的防治污染和生态破坏措施,减轻项目在建设、运行过程中对环境的不利影响,自觉接受所在地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的日常监督管理。
三、列入《豁免名录》,但涉及自然保护区、饮用水源保护区等环境敏感区域以及污染物排放可能扰民的建设项目,不予豁免环境影响评价审批。
四、《豁免名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由中国(福建)自由贸易试验区福州片区管委会负责解释,并适时修订发布。
五、《豁免名录》中涉及的国家法律法规及政策如有修订,从其规定。
附件:1.中国(福建)自由贸易试验区福州片区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豁免管理名录(试行)
2.中国(福建)自由贸易试验区福州片区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豁免管理通知书
中国(福建)自贸试验区福州片区管委会
2016年3月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