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福建)自由贸易试验区福州片区管委会关于对部分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试行承诺备案制的通知
榕自贸委〔2016〕21号
管委会各部门、各办事处:
为加快政府职能转变,探索创新建设项目环境管理模式,提高行政审批效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253号)、《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分类管理名录》(环境保护部令第33号)、《中国(福建)自由贸易试验区福州片区管委会相对集中行政许可权实施方案》(榕委发〔2015〕13号)等精神,经征求福州市环保局意见,决定对自贸试验区福州片区内的环境污染及风险较小、生态影响较小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试行承诺备案制。
一、适用范围
1.项目建设地址(经营地址)位于中国(福建)自由贸易试验区福州片区范围内,根据《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分类管理名录》要求,应填报环境影响登记表的建设项目,试行环境影响评价承诺备案制。
2.《中国(福建)自由贸易试验区福州片区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豁免管理名录(试行)》中的建设项目,不纳入建设项目承诺备案制范围。
3.根据《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分类管理名录》规定,需要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报告表的建设项目,应当依法报批环评文件。
二、实施程序
1.告知。建设单位在进行环境影响登记表备案前,各办事处及所在地人民政府应组织行政中心环保窗口(以下简称环保窗口)填写《中国(福建)自贸试验区福州片区建设项目环境保护告知书》(附件1),履行告知义务,使建设单位了解《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分类管理名录》、《福建省环境保护条例》等环保法律法规,并了解其承担的相关环境保护责任和义务。
2.承诺。建设单位填写《中国(福建)自贸试验区福州片区建设项目环境保护承诺书》(附件2),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备案申报内容进行承诺,承诺所填各项内容真实准确,并对填报信息的真实性负责。
3.备案。建设单位根据项目类型填写《中国(福建)自贸试验区福州片区建设项目环评承诺备案申报表》(附件3),包括企业基本信息、项目基本情况、项目位置及示意图、环境保护措施等内容。环保窗口收到相关备案材料后,不再组织现场踏勘,对符合条件的,在1个工作日内签注意见后,由办事处出具备案回执(附件4),项目完成备案;对不具备条件的,环保窗口应说明理由,予以退回。
4.公示。各办事处会同环保窗口在10个工作日内将已备案的建设项目在政府网站上进行公示,包括项目单位名称、地址、经营范围、环境保护措施等基本信息,接受社会监督。同时,按照“双告知”要求,将备案情况告知区块所在地环境保护主管部门。
三、监督管理
1.自贸试验区福州片区各区块所在地环境保护主管部门配合办事处,负责对辖区内的备案项目承诺执行情况进行监督管理。要制订备案项目环境监管制度,采取不定期抽查方式进行现场检查,每年抽查数量不少于备案项目总数的15%。对群众投诉或举报的备案项目,应列为重点检查对象。
2.建设单位负责采取一切必要措施兑现承诺的内容,对达不到承诺内容的应按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要求限期整改,并对因不符合要求而造成的停产或停业的损失承担全部责任。对其按以下主要情形处理:
(1)对未按承诺建设且不达标排放的项目,由区块所在地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停产整顿。
(2)对按承诺内容建设但未能实现达标排放的项目,由区块所在地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其限期整改。
(3)对停产整顿或限期整改的项目,在规定时间内仍不达标的,由区块所在地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报经所在地政府批准责令关闭。
四、有关要求
1.各区块所在地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对承诺备案制企业建立企业环保信息平台并进行公示,建立企业环保诚信档案。不兑现承诺的建设单位列入环境管理信息“黑名单”。对于纳入“黑名单”项目的法人代表再次申请备案时应履行审批手续。
2.管委会各办事处、各区块所在地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和环保窗口工作人员在日常监管中要按相关环保法律法规和权限要求,认真履行职责。对有违法违纪行为的,参照《环境保护违法违纪行为处分暂行规定》执行,违纪的应当给予处分,违法的应当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附件:1.中国(福建)自贸试验区福州片区建设项目环境保护告知书
2.中国(福建)自贸试验区福州片区建设项目环境保护承诺书
3.中国(福建)自贸试验区福州片区建设项目环评承诺备案申报表
4.中国(福建)自贸试验区福州片区管委会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承诺备案回执
中国(福建)自贸试验区福州片区管委会
2016年3月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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