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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福建)自由贸易试验区厦门片区外商投资公司设立(备案)告知单

中国(福建)自由贸易试验区厦门片区外商投资公司设立(备案)告知单
发布日期: 2015-02-25

中国(福建)自由贸易试验区厦门片区

外商投资公司设立(备案)告知单

 

 一、办事依据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外资企业法》

(二)《外商投资企业项目核准和备案管理办法》

(三)《外商投资企业产业指导目录》

(四)《指导外商投资方向暂行规定》

(五)《商务部关于下发外商投资审批权限有关问题的通知》(商资发【2010209

(六)《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七)《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登记管理条例》

(八)《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

(九)《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作经营企业法》

(十)《中华人民共和国外资企业法实施细则》

(十一)《厦门经济特区商事登记条例》

(十二)《印铸刻字业暂行管理规则》(1951年中央人民政府行政院政治法律委员会批准,由公安部发布施行)

(十三)《福建省特种行业和公共场所治安管理办法》

(十四)《国务院关于国家行政机关和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印章管理规定》(国发【199925号)

(十五)福建省人民政府令第45号《福建省组织机构代码管理办法》(国家质检总局第110号令)

(十六)《税务登记管理办法》

(十七)《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办法》

(十八)《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

 二、适用范围

1)外资准入特别管理措施(负面清单)内的项目审批注册登记外商投资公司设立登记;

2外资准入负面清单外项目备案注册登记

 三、操作方式和时限

 中国(福建)自由贸易试验区厦门片区企业设立实行 “一口受理、一表申报、一照号”的办法,所有企业申请设立,将在福建自贸区厦门片区综合服务大厅(简称综合服务大厅),“一口受理”窗口收件的次日起计算时间,全程审批承诺办结时限为3个工作日,如遇审批过程中补件情况时间顺延计算。

 四、办事所需材料

(一)外资准入特别管理措施(负面清单)之外的中外合资、中外合作、外商独资的外商投资项目。

  所有企业均需拟任负责人签署中国(福建)自由贸易试验区厦门片区外商投资企业设立登记申请表》(一式三份),企业经营范围属厦门市商务局“审批清单”范围外的,同时请按顺序准备好如下材料:

  外商投资项目备案申请人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企业名称预先核准后,登录 “一口受理”门户网站,将拟投资行业与自贸区外商投资准入特别管理措施(负面清单)进行比对。属于自贸区外商投资项目备案范围的(负面清单外)外商投资项目,办理备案手续。备案申请人在线填写相关表格后,下载打印并签字。备案申请人按照要求将纸质材料递交至自贸区办事大厅“一口受理”窗口办理备案手续并出具《中国(福建)自由贸易试验区外商投资企业备案证明》

 提交给“一口受理”窗口备案应提交如下材料:

 1自贸试验区外商投资企业设立备案申报表》(原件)(一份);

 2)住所使用权证明(复印件)(一份);

 3)《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复印件)(一份);

 ?《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应在有效期内,且内容与拟设立公司申请的相关事项吻合。

 4)投资者的主体资格证明或自然人身份证明(复印件)(一份)。

工商、质监、税务“三证合一”应提交以下材料:

1、《中国(福建)自由贸易试验区厦门片区外商投资企业设立登记申请表》(三份);

2、《外商投资企业设立登记申请书》(原件)(一份);

3、指定代表或者共同委托代理人的证明(原件)(一份);

4、公司章程或合同(中外合资企业需提供章程及合同)(原件)(三份)

?公司章程需投资各方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人签字、盖章的原投资者为自然人的由本人签字。提交的公司章程应与审批部门批准的相一致。

5、《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原件)(一份);

?《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应在有效期内,且内容与拟设立公司申请的相关事项吻合。

6、投资者的主体资格证明或自然人身份证明(一份);

?主体资格证明:①中方投资者应提交由本单位加盖公章的营业执照/事业单位法人登记证书/社会团体法人登记证/民办非企业单位证书复印件作为主体资格证明;②外国投资者的主体资格证明或身份证明应经其本国主管机关公证后送我国驻该国使(领)馆认证。如其本国与我国没有外交关系,则应当经与我国有外交关系的第三国驻该国使(领)馆认证,再由我国驻该第三国使(领)馆认证。某些国家的海外属地出具的文书,应先在该属地办妥公证,再经该国外交机构认证,最后由我国驻该国使(领)馆认证。③外国自然人提交的身份证明文件为护照,且该护照业经我国出入境管理部门确认并办妥签证和入境手续的(通过免签政策进入我国的外国自然人无需提交签证但应提供护照原件进行核对),免于提交公证认证文件,只需提交确认与原件一致的复印件;④港澳地区自然人投资者,可提供港澳居民往来内地通行证复印件;非自然人投资者的主体资格证明须经中国委托公证人公证并经中国法律服务(香港)有限公司或中国法律服务(澳门)有限公司加盖转递专用章(原件);⑤台湾地区自然人投资者提供台湾居民往来内地通行证复印件;非自然人投资者提交投资者主体资格证明复印件(有权签字人签字并加盖投资者印章)。

7、法定代表人、董事、监事和经理的任职文件(即股东会决议、股东决定或董事会决议)(一份);及董事、监事、经理身份证明(复印件)(一份);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五份)(将其中一张剪贴至工商的法定代表人登记表上)

?依据公司章程的规定,提交股东会决议、董事会决议。股东会决议由股东签署,董事会决议由董事签字

8、依法设立的验资机构出具的验资证明(原件)(一份);

?仅适用于以募集方式设立的股份有限公司。

9、股东首次出资是非货币财产的,提交已办理财产权转移手续的证明文件(原件)(一份);

?仅适用于以募集方式设立的股份有限公司。

10、公司董事、监事、经理情况表(原件)(一份);

11、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审查意见表(原件)(一份);

12、法定代表人审查意见(原件)(一份);

13、住所使用证明及承诺书(复印件)(一份);

根据《厦门经济特区商事登记条例》规定,商事主体以其住所作为法律文书送达地址。在同一商事登记机关管辖范围内,经营场所与住所不一致的,应当办理经营场所备案,并提交经营场所使用权证明文件及承诺书;不在同一商事登记机关管辖范围内的,应当向有管辖权的商事登记机关申请分支机构登记。

 下列材料可以作为住所或者经营场所的使用权证明文件:

1)属于自有房屋的,提交产权证复印件或者经房产管理部门备案的购房合同复印件;

2)属于使用他人房屋的,提交租赁协议或无偿使用证明;

3)属于租赁军队空余房地产的,提交《军队房地产租赁许可证》或军队房管部门出具的有效证明;

4)无法提交前三项所列文件的,应当提交由管委会出具同意的证明。

14、创立大会的会议记录(原件)(一份);

仅适用于以募集方式设立的股份有限公司。

15、法律文件送达授权委托书(原件)(两份);

由外国投资者(授权人)与境内法律文件送达接受人(被授权人)签署。该委托书应当明确授权境内被授权人代为接受法律文件送达,并载明被授权人地址、联系方式。被授权人可以是外国投资者在境内设立的分支机构、拟设立的公司(被授权人为拟设立的公司的,公司设立后委托生效)或者其他境内有关单位或个人。

16、《联络人信息表》(原件)(一份);

17、经办人身份证复印件(一份);

若由法人本人办理组织机构代码证则无需提交。

(二)外资准入特别管理措施(负面清单)之内的中外合资、中外合作、外商独资的外商投资项目。

外商投资项目申请人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企业名称预先核准后,登录 “一口受理”门户网站,将拟投资行业与自贸区外商投资准入特别管理措施(负面清单)进行比对。属于自贸区外商投资清单内的外商投资项目,办理审批手续。审批申请人在线填写申请表后,填完整打印并签字。审批申请人按照要求将纸质材料递交至自贸区办事大厅“一口受理窗口”,应提交如下材料:

1、《外商投资企业设立登记申请书》(原件)(一份);

2、指定代表或者共同委托代理人的证明(原件)(二份);

3、公司章程、合同(中外合资企业提供章程及合同)(原件)(二份)

?公司章程需投资各方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人签字、盖章的原件,投资者为自然人的由本人签字。提交的公司章程应与审批部门批准的相一致。

4、《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原件)(一份)(复印件)(二份);

?《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应在有效期内,且内容与拟设立公司申请的相关事项吻合。

5、投资者的主体资格证明或自然人身份证明(二份);

?主体资格证明:①中方投资者应提交由本单位加盖公章的营业执照/事业单位法人登记证书/社会团体法人登记证/民办非企业单位证书复印件作为主体资格证明;②外国投资者的主体资格证明或身份证明应经其本国主管机关公证后送我国驻该国使(领)馆认证。如其本国与我国没有外交关系,则应当经与我国有外交关系的第三国驻该国使(领)馆认证,再由我国驻该第三国使(领)馆认证。某些国家的海外属地出具的文书,应先在该属地办妥公证,再经该国外交机构认证,最后由我国驻该国使(领)馆认证。③外国自然人提交的身份证明文件为护照,且该护照业经我国出入境管理部门确认并办妥签证和入境手续的(通过免签政策进入我国的外国自然人无需提交签证但应提供护照原件进行核对),免于提交公证认证文件,只需提交确认与原件一致的复印件;④港澳地区自然人投资者,可提供港澳居民往来内地通行证复印件;非自然人投资者的主体资格证明须经中国委托公证人公证并经中国法律服务(香港)有限公司或中国法律服务(澳门)有限公司加盖转递专用章(原件);⑤台湾地区自然人投资者提供台湾居民往来内地通行证复印件;非自然人投资者提交投资者主体资格证明复印件(有权签字人签字并加盖投资者印章)。

6、法定代表人、董事、监事和经理的任职文件(原件)(一份)及董事、监事、经理身份证明(复印件)(一份);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五份)(将其中一张剪贴至工商的法定代表人登记表上)

?法定代表、董事、监事和经理的产生应当符合公司章程的规定。

7、依法设立的验资机构出具的验资证明(原件)(一份);

?仅适用于以募集方式设立的股份有限公司。

8、股东首次出资是非货币财产的,提交已办理财产权转移手续的证明文件(原件)(一份);

?仅适用于以募集方式设立的股份有限公司。

9、住所使用证明及承诺书(原件及复印件)(各一份);

根据《厦门经济特区商事登记条例》规定,商事主体以其住所作为法律文书送达地址。在同一商事登记机关管辖范围内,经营场所与住所不一致的,应当办理经营场所备案,并提交经营场所使用权证明文件及承诺书;不在同一商事登记机关管辖范围内的,应当向有管辖权的商事登记机关申请分支机构登记。

下列材料可以作为住所或者经营场所的使用权证明文件:

1)属于自有房屋的,提交产权证复印件或者经房产管理部门备案的购房合同复印件;

2)属于使用他人房屋的,提交租赁协议或无偿使用证明;

3)属于租赁军队空余房地产的,提交《军队房地产租赁许可证》或军队房管部门出具的有效证明;

4)无法提交前三项所列文件的,应当提交由管委会出具同意的证明。

10、创立大会的会议记录(原件)( 一份);

?仅适用于以募集方式设立的股份有限公司。

11、前置审批文件或证件;

?指有关前置许可的批准文件或者许可证书复印件或许可证明,适用于经营范围中有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决定规定必须在登记前报经批准的项目的外商投资的公司。

12、法律文件送达授权委托书(原件)(二份);

?由外国投资者(授权人)与境内法律文件送达接受人(被授权人)签署。该委托书应当明确授权境内被授权人代为接受法律文件送达,并载明被授权人地址、联系方式。被授权人可以是外国投资者在境内设立的分支机构、拟设立的公司(被授权人为拟设立的公司的,公司设立后委托生效)或者其他境内有关单位或个人。

13、《联络人信息表》(原件)(一份);

14、可行性研究报告(投资者签字、盖公章)(原件)(一份);

15外资企业投资申请表(独资企业专用)(投资者签字、盖公章)(一份);

16、以中方名义提交项目申请报告(独资企业免提交)(原件)(一份);

17、涉及环保问题,提交环保部门审批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复印件)(一份);

18、境外投资者资信证明及中文翻译件(中方投资者应提交审计报告)(台资企业免提交)(复印件)(二份);

19、商业企业信息表(原件二份,商业企业提交);

20土地利用及节能环保指标数据填报表(二份,隶属于“采矿业、制造业、电力、燃气及水的生产和供应业”的企业,涉及用地、环保问题的,在办理设立手续时需根据土地管理部门、环保部门的审批文件填报指标数据)。

21、经办人身份证复印件(一份);

若由法人本人办理组织机构代码证则无需提交。

注:以上提交文件如为外文,需提交中文译文,并加盖翻译单位公章。

 五、取件事宜

 综合服务大厅办理完结后,系统短信通知企业到综合服务大厅“一口受理”窗口领取证照,企业须由法定代表人或委托代理人(凭委托书)持“收件凭证”和有效身份证件到大厅“领照”窗口领取证照。

 六、收费标准

 印章刻制铜章280/件、回墨228/件;组织机构代码证100/件(小微企业无需费用)。

七、联系信息

(一)咨询电话和网站地址

咨询电话:0592-56533065626720(象屿)0592-6800657(海沧)

网址:http://www.xmftz.gov.cn/

 ()受理时间

周一至周五   上午   8: 0012: 00   下午 14001700 (象屿)

周一至周五   上午   8301200   下午 14151715(海沧)

(三)“一口受理”地址

1厦门市象屿路93厦门国际航运中心C二楼福建自贸试验区厦门片区行政服务中心

2厦门市海沧区滨湖北路9号福建自贸试验区厦门片区综合服务大厅二楼

八、投诉监督电话

投诉监督电话:0592-5627116(象屿)、0592-6080475(海沧)

  九、流程图

  1、申请人首先在厦门市商事主体登记及信用信息公示平台(网址:http://www.xiamencredit.gov.cn)完成名称预先核准。

  2、申请人访问中国(福建)自由贸易试验区厦门片区网站www.xmftz.gov.cn,点击“企业设立一口受理”按钮申请注册。

  3、完成用户注册后登录系统,按操作说明选择对应的企业设立菜单。

  4、外资企业设立实行负面清单比对,经营范围在清单内的实行审批流程,经营范围在清单外的实行备案流程。(内资企业无此步骤)。

  5、输入“商事主体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字号(数字),勾选同意声明,点击下一步。

  6、系统自动完成和工商系统的数据校验和提取(与名称核准信息校验)。

  7、按页面要求输入商事登记、组织机构代码登记、税务登记所需的企业信息(一表申报)。

8、以上信息企业核对无误后,点击上传附件,完成提交申请。

9、系统提交过后,申请人打印纸质材料并签字盖章,到综合服务大厅“一口受理”窗口提交受理。

10、综合服务大厅办理完结后,系统短信通知企业到综合服务大厅“一口受理”窗口领取证照,完成企业登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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