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有关单位:
2015年7月,福建省人民政府印发了《中国(福建)自由贸易试验区实施的省级行政许可事项目录》(闽政文〔2015〕250号),授权自贸厦门片区管委会实施253项省级行政许可事项。根据厦门市人民政府第90次常务会议纪要以及《厦门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中国(福建)自由贸易试验区厦门片区承接253项省级行政许可事项责任分工表的通知》(厦府办〔2015〕224号)精神,承接实施的253项省级行政许可事项实行“一口受理+部门分办”,其中32项由自贸管委会直接承办,其余221项涉及行业技术支撑通过信息化系统由行业主管部门出具审核意见,由自贸管委会出具行政许可证书,并确保在今年12月底前在自贸试验区厦门片区综合服务大厅正式启动受理。因《国务院关于第一批取消62项中央指定地方实施行政审批事项的决定》(国发〔2015〕57号)取消了“向国外申请专利专项资助第三方检索机构认定”这一事项,自贸厦门片区管委会承接实施的省级行政许可事项调整为252项,现予以公布。
中国(福建)自由贸易试验区厦门片区管理委员会
2015年12月28日
(联系人:魏小龙,联系方式:2621669、1385011288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