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记者从市政府官网了解到,我市关于进一步促进厦门小额贷款公司发展制定了相关新意见,明确小额贷款公司为非货币银行服务类金融业企业,在抵(质)押物登记手续、司法保障等方面与本市其他金融业企业实行同等待遇。
据悉,该意见涉及了小额贷款公司在机构设立、业务发展、奖励与补贴等方面,为的是促进我市小额贷款公司稳健发展,更好地发挥服务小微企业的功能。值得注意的是,该意见优先鼓励在中国(福建)自由贸易试验区厦门片区内设立小额贷款公司。
在机构设立方面,该意见将大股东持股比例放宽至50%,优先鼓励在中国(福建)自由贸易试验区厦门片区内发起设立专营性小额贷款公司。
该意见提到,对在本市新注册设立或新迁入并实际开展贷款业务的小额贷款公司,给予相关落户奖励。注册资本在3亿元~10亿元(含10亿元)的,按注册资本的1%给予奖励。增加注册资本的,按照新设立小额贷款公司奖励标准的50%给予奖励,奖励最高限额1000万元。此外,鼓励小额贷款公司面向小微企业、农户、个体工商户提供信贷服务或发行债务性融资,并给予相关财政补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