特别提示
本地动态
市场简讯
国际商机
经贸文告
会议回放
外汇牌价
外贸常识
人民币专栏
地区法规
跨境电商
自贸区专栏
   



   

福建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工商局等部门关于深化“一照一码”登记制度改革工作意见的通知

摘要:9月16日,省政府办公厅下发《福建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工商局等部门关于深化“一照一码”登记制度改革工作意见的通知》(闽政办〔2015〕130号),明确全省各类企业全面实施“一照一码”登记模式。
  
  福建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工商局等部门关于深化“一照一码”登记制度改革工作意见的通知
  
  闽政办〔2015〕130 号
  
各市、县(区)人民政府,平潭综合实验区管委会,省人民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各大企业,各高等院校:
  
  省工商局、省编办、省发改委、省国税局、省地税局、省质监局、省法制办等部门联合制定的《深化“一照一码”登记制度改革工作意见》已经省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福建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2015年9月16日
  
  深化“一照一码”登记制度改革工作意见
  
  省工商局 省编办 省发改委
  
  省国税局 省地税局 省质监局 省法制办
  
  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快推进“三证合一”登记制度改革的意见》(国办发〔2015〕50号)、《工商总局等六部门关于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快推进“三证合一”登记制度改革的意见〉的通知》(工商企注字〔2015〕121号)文件精神,并结合我省“三证合一、一照一码”登记制度改革的实际情况,提出如下工作意见。
  
  一、实施时间、范围
  
  2015年10月1日起在全省企业、农民专业合作社全面实施“一照一码”登记制度。个体工商户具体实施时间待条件成熟后另行通知。
  
  已登记企业和农民专业合作社应于2016年12月31日前完成换发加载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的营业执照。
  
  二、统一登记模式
  
  (一)规范登记程序

  
  1.设立登记。企业设立登记流程按照《福建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全省复制推广福建自贸试验区“一照一码”登记制度改革试点的实施意见》(闽政办〔2015〕79号)文件的规定执行,农民专业合作社、个体工商户设立登记参照此规定执行。
  
  2.变更登记及换照。企业、农民专业合作社、个体工商户的变更登记、换照,统一到原登记工商局(市场监管局)、工商所窗口办理。工商部门核准生成统一社会信用代码,并将变更、换照信息上传“数字福建”审批共享平台供各部门共享,无需再到组织机构代码登记部门、税务登记部门办理组织机构代码、税务登记证变更登记或换发工作。
  
  在办理变更登记时,对已领取组织机构代码证的商事主体,核发加载嵌入原9位组织机构代码的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营业执照,收缴其原发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税务登记证;没有领取组织机构代码证的,按照“三证合一、一照一码”登记模式核发加载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的营业执照,收缴其相关证照。证照遗失的,可办理相关手续后再办理变更登记或换照。
  
  3.注销登记。企业、农民专业合作社办理注销时,需提供税务部门开具的“清税证明”。省工商局、省国税局、省地税局要进一步加强沟通,税务机关将企业清税信息共享给登记机关核对。
  
  (二)统一登记申请条件和文书规范
  
  国家工商总局等六部委以依法行政、方便企业办事、降低行政成本为出发点,按照“保留必需、合并同类、优化简化”的原则,整合优化登记申请文书提交材料规范(样式见附件)。我省与全国实行统一的登记条件、登记程序和登记申请文书材料规范,全面使用六部委制定的登记表格和提交材料规范,原“一照一码”设立登记申请书停用。申请人办理企业注册登记时只需填写“一表”,向“一个窗口”提交“一套材料”即可,登记部门审核后,直接核发加载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的营业执照,并在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公示。
  
  (三)尽快建立信息共享的保障机制
  
  全省各级工商登记部门通过工商一体化平台采集录入相关数据,核准登记后生成统一社会信用代码,并实时将设立、变更、注销的登记数据推送至审批共享平台。各相关单位要适应“一照一码”登记模式的变化,加大信息化投入,以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为标识,改造升级现有的业务管理系统,实现与省内跨区域、跨部门的信息交换传递和数据共享机制相对接,推动企业基本登记信息和相关信用信息共享和应用。报送共享的数据要逐步适应各级行政审批效能监督和事中事后监管要求。
  
  (四)积极稳妥推进已设立主体的营业执照换发
  
  截至今年6月底全省已登记的商事主体约有215.7万户,其中企业66万户,农民专业合作社2.9万户,换照工作任务重、时间紧。各地应加强协调,强化保障,有序做好已登记主体营业执照的换发工作:一是此次全省商事主体的换照不收取任何费用,全部由各地财政保障;二是省质监、工商、税务部门要加强沟通和协调,做好新旧数据的衔接工作;三是各级工商部门要提前预估、合理分流工作量,个体工商户、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的变更登记和换照工作原则上由当地工商(市场监管)所办理,各级政府部门应健全完善工商(市场监管)所的设置配备和工作保障,不得随意撤并工商(市场监管)所窗口;四是要注意换照时限,在过渡期内,未换发的证照(包括各地探索试点的“一照三号”“一照一号”的营业执照,下同)可继续使用;过渡期结束后,一律使用加载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的营业执照办理相关业务,未换发的旧证照自动失效。其他机关事业单位在办理涉企其他事宜时,要注意证照换发的截止时限,帮助宣传、引导企业及时换发新照。
  
  三、保障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
我省是全国首个实行“一照一码”登记制度改革试点的省份,全省各级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要充分认识实行“一照一码”登记制度对深化商事登记制度改革的重要意义,加强组织领导和协调,抓紧落实改革必需的人员、场所、设施和经费保障。
  
  (二)部门协同推进。工商、机构编制、发改、国税、地税、质监、法制等部门要各司其责,协同配合。各级工商(市场监管)部门要切实履行牵头职责,做好营业执照采购、表格更换以及软件升级等各项前期准备工作,加强对“一照一码”登记制度改革的跟踪了解和检查指导;机构编制部门要科学划分部门职责,为“一照一码”登记制度改革提供必要的人员保障;发展改革部门要积极协调,完善省级审批信息共享平台建设;质监、地税、国税部门要及时做好本部门业务系统的升级改造,及时出台本部门贯彻落实改革工作意见的具体方案,调整简化部门办事流程,实现内部管理业务有序衔接。
  
  (三)加强宣传培训。要充分利用各种新闻媒介,加大对“一照一码”登记制度改革的宣传解读力度,及时解答和回应社会关注的热点问题,在全社会形成关心改革、支持改革、参与改革的良好氛围。各级人民政府必须在当地电视台、主要报纸和广播电台发布关于全面实施“一照一码”登记制度改革的公告,特别是要将有关换照的要求和时限广而告之,公告内容由各级工商部门负责提供。要注重业务培训,及时组织各级工商、质监、国税、地税、公安、银行窗口人员开展“三证合一”“一照一码”综合业务操作、登记提交材料、内部工作流程等培训,提高窗口人员熟练掌握新业务的水平。
  
  附件:工商总局等六部门关于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快推进“三证合一”登记制度改革的意见》的通知(略)

 



 



厦门市经贸信息中心版权所有

闽公网安备 35020302033895号


服务专线:0592-516519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