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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州海关厦门海关共同推进中国(福建)自由贸易试验区建设联系配合办法

摘要:为创新海关监管和服务,全面推进福建自贸试验区建设,福厦两关协商一致,以福关自贸发〔2015〕155号制定了《福州海关 厦门海关共同推进中国(福建)自由贸易试验区建设联系配合办法》。

  福州海关 厦门海关共同推进中国(福建)自由贸易试验区建设联系配合办法
  
  
福关自贸发〔2015〕155号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贯彻落实《中国(福建)自由贸易试验区总体方案》和《海关总署关于支持和促进中国(福建)自由贸易试验区建设发展的若干措施》精神,创新海关监管和服务,全面推进中国(福建)自由贸易试验区(以下简称自贸试验区)建设,经福州海关和厦门海关(以下简称福厦两关)协商一致,制定本联系配合办法。
  
  第二条  福厦两关围绕用好用足总署支持自贸试验区的政策措施,体现思想认识、工作步调、执法尺度、宣传口径协同一致,形成自贸试验区平潭、厦门、福州三个片区统筹协调、各具特色、互补发展的良好局面。
  
  第二章  组织领导
  
  第三条  成立福厦两关共同推进自贸试验区建设工作领导小组(简称领导小组),实行双组长制,由福厦海关自贸业务主管关长担任组长,自贸试验区工作组(自贸办)相关负责人为成员,负责组织领导和统筹推动自贸试验区海关监管创新工作,协商讨论支持自贸试验区建设方面需要共同推进的工作,研究解决自贸试验区建设过程中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
  
  第四条  福厦两关自贸试验区工作组(自贸办)负责领导小组的日常工作,做好具体事项的联系、协调与配合。
  
  第三章  工作机制
  
  第五条  建立协同推进制度。对涉及自贸试验区建设的全局性政策需求和重大举措事先进行沟通协调,联合上报海关总署或福建省,联合发布公告实施。对《中国(福建)自由贸易试验区总体方案》和《福州海关 厦门海关推进中国(福建)自由贸易试验区建设监管服务改革方案》项下的共性疑难问题及时研究协商,形成统一意见,共同推动工作。对具有共性的海关监管和服务创新制度,做到统一简化手续,统一操作流程,统一数据口径,统筹实施时间。
  
  第六条  建立联席会议制度。每季度在福州关区或厦门关区召开一次联席会议,通报自贸试验区协同配合工作进展情况、研究解决相关问题、制定下一步工作计划,会议成果以会议纪要或联合发文的形式予以明确。两关自贸试验区工作组(自贸办)可视情况召开对口业务工作例会。
  
  第七条  建立联络员制度。福厦两关自贸试验区工作组(自贸办)各派一名负责人担任联络员,负责关际间的日常沟通协调、工作情况通报、工作督办及反馈。
  
  第八条  建立交流互访制度。制定福厦两关工作交流互访计划,建立福厦两关工作互通、信息共享的交流平台,在人员互派、跟班作业、资源共享等方面加强协作。两关自贸试验区工作组(自贸办)、对口职能部门和实施现场间建立常态化交流互访机制,加强工作探讨和经验交流。
  
  第九条  建立统一宣传制度。设立福厦两关协同推进自贸试验区建设情况通报载体,由福厦两关每季度轮流主办,负责汇总每月两关协同推进自贸试验区建设工作情况,分别向两关各职能部门和业务现场通报,并选择性报送总署和省、市地方政府。适时联合召开新闻发布会,共同制作专题片,对协同推进自贸试验区建设的工作进行联合宣传报道。
  
  第四章  重点工作
  
  第十条  共同研究出台海关监管创新制度和举措。按照可复制可推广的目标,积极推进体制机制创新,形成一批可复制推广的创新成果,及时总结上报省自贸办,共同发布福厦两关联合出台的创新措施。
  
  第十一条  探索建立统一的自贸试验区信息化平台。在现有的海关特殊监管区域信息化系统基础上,结合区域通关一体化改革,统筹考虑福厦两关自贸试验区软、硬件条件和业务需求,推进统一的信息化系统建设;按照总署卡口控制与联网系统和海关特殊监管区域辅助管理系统标准,实现各区域间信息化系统的互联互通、货物流转的无缝对接、智能化卡口的自动核放。
  
  第十二条  推进闽台通关合作机制建设。建立两岸海关更紧密的关务合作机制,力争实现两岸通关信息共享,数据对接,打造福建台湾快速通关新模式;加强关务交流,共同推进两岸海运快件业务发展、加强闽台“小三通”监管合作、开展两岸跨境电商业务。
  
  第十三条  推动国际贸易“单一窗口”建设。积极参与福建省电子口岸公共平台建设,实现省内海关与地方政府、口岸单位、市场经营主体等跨部门、跨业务的网状信息交换、共享,共同开展大数据分析应用,提升数据的使用、挖掘和管理水平。
  
  第十四条  引导对台小额贸易健康发展。共同加强对台小额贸易政策研究,统一执法尺度,优化监管服务,强化信息共享,促进福建省对台小额贸易规范健康发展。共同研究优化大嶝、平潭对台小额商品交易市场海关监管模式,促进其健康有序发展。
  
  第十五条  密切统计监测分析合作。加强自贸试验区进出口监测预警联合调研协作配合,共同提升双方统计信息、统计分析、进出口监测预警等服务地方政府宏观决策、进出口企业经营的水平。
  
  第十六条  推进诚信通关体系建设。加快实施“经认证的经营者”制度和全过程差别化监管模式,推动不同管理主体间执法结果互通互认、综合运用和协同管理,形成“诚信守法便利、失信违法严惩”的管理体系,提升整体管理合力与效能,推动社会信用体系的完善。
  
  第十七条  着力实现打击走私联动。强化两关缉私部门在自贸试验区的协作配合,在联合办案、信息互通、行动支援等方面建立有效的配合机制,进一步净化进出口贸易秩序,促进自贸试验区建设的健康发展。
  
  第五章  附则
  
  第十八条  本办法自双方签署之日起生效。
  
  第十九条  本办法未尽事宜由福厦两关另行协商,协商一致的对本办法进行补充完善。
  
  福州海关办公室
  
  2015年8月31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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