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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利平:引领福建自贸试验区高速运转立法是关键

摘要:近日,福建省委党校福建自贸试验区研究院执行院长王利平就福建自贸试验区立法工作应处理好四个关系接受人民网采访时表示,引领福建自贸试验区高速、规范、有序运转,立法是关键。
  
  引领福建自贸试验区高速、规范、有序运转,立法是关键。近日,福建省委党校福建自贸试验区研究院执行院长王利平就福建自贸试验区立法工作应处理好四个关系接受本网采访。
  
  2015年4月20日,福建省人民政府发布《中国(福建)自由贸易试验区管理办法》,同时着手制定《中国(福建)自由贸易试验区条例》(下称“条例”)。2015年5月,受福建省商务厅委托,福建省委党校、福建行政学院和上海财经大学联合设立的福建自贸试验区研究院成立专家起草小组,承担“条例”草案稿的起草工作。
  
  条例草案创新性拟定“试错条款”
  
  你可能会问,为什么要对自贸试验区进行单独立法,其立法的依据是什么?王利平表示,《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中指出“实现立法和改革决策相衔接,做到重大改革于法有据、立法主动适应改革和经济社会发展需要”,基于此,为推进福建自贸试验区建设快速发展,必须立法先行,通过发挥法律的指引和引领作用,确保福建自贸试验区建设于法有据和在制度上能够实现创新。
  
  “但是,鉴于自贸试验区在我国属于新生事物,各方面都处于探索和试验阶段,本身具有许多的不确定性,这也是‘条例’制定过程中比较困惑的地方。”王利平坦言。
  
  因此,如何在不违背“条例”的大框架下,确保自贸试验区创新的主动性和积极性,“条例”草案拟定了“试错条款”,建立鼓励创新、宽容失败、允许试错、责任豁免的机制,对改革创新未能实现预期目标,但有关单位和个人依照中央和省委有关精神决策实施,且勤勉尽责、未牟取私利的,不作负面评价,依法免除相关责任。
  
  地方事权不僭越、不滥用中央事权
  
  “条例”作为地方立法,在未获得中央政府授权的情况下,不允许也不能改变中央和地方事权的划分,更不能直接赋予自贸试验区管理机构及其片区管委会享有中央事权。目前,在自贸试验区属于中央事权的主要包括司法、金融、税收、国家安全审查、海关、检验检疫、海事、边检等,“条例”在涉及上述内容的章节和条款上要审慎,不僭不滥。
  
  所谓事权,是指一级政府在公共事务和服务中应承担的任务和职责,政府间的事权划分是政府职能在各级政府间进行分工的具体体现,这是由宪法和法律直接予以明确的。
  
  在《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深化改革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中指出:“建立事权和支出责任相适应的制度。适度加强中央事权和支出责任,国防、外交、国家安全、关系全国统一市场规则和管理等作为中央事权;部分社会保障、跨区域重大项目建设维护等作为中央和地方共同事权,逐步理顺事权关系;区域性公共服务作为地方事权。中央和地方按照事权划分相应承担和分担支出责任。中央可通过安排转移支付将部分事权支出责任委托地方承担。对于跨区域且对其他地区影响较大的公共服务,中央通过转移支付承担一部分地方事权支出责任。”
  
  要做好本土经验的提炼突出对台特色
  
  为更好地借鉴复制上海立法方面的经验,“条例”专家起草小组由上海和福建两地专家共同组成。然而,从将来实施效果考虑,“条例”制定不仅必须考虑立法的本土化,而且必须协调好借鉴复制与本土经验的关系。
  
  王利平认为,在“条例”制定时,要做好本土经验的提炼,尤其是对台特色的体现,在“条例”最终落地后,自贸试验区能做到“上晓天气,下接地气,中间有自由空气”。
  
  条例只是“框架性立法”非“精细性立法”
  
  “‘条例’很难做到按各片区不同特点来规定,只能就各片区的共性问题集中做出规制。”王利平分析道,福建自贸试验区由福州、厦门和平潭三个片区组成,这三个片区分属于不同的行政区域,且差异较大,各具特色。鉴于此,王利平表示,“条例”只能是一个“框架性立法”,不可能是“精细性立法”。
  
  “条例”要给福建自贸试验区三个片区留足地方创新的空间,明确“省人民政府和所在地人民政府有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将经济社会管理权限集中交由自贸试验区行使”,授权三个片区所在地政府通过相应立法(比如厦门市人大拟制定《厦门经济特区自贸试验区条例》,再如“条例”草案明确“平潭片区可以制定更加便利的台湾商品进出口政策”)予以细化 ,这样,福建自贸试验区三个片区在被“集中规制”的同时,也拥有足够“分片调适”的制度空间,就能更好实现原则性和灵活性相统一的良好治理。
  
  (原标题:王利平:引领福建自贸试验区高速运转 相关立法应处好四个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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