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厦门海关发布公告,决定在福建自贸试验区厦门片区开放港口,参照国际转运形式开展中资非五星红旗国际航行船舶沿海捎带业务(以下简称中资非五星旗船舶沿海捎带业务)。
注册在境内的中资航运公司拟从事开展中资非五星旗船舶沿海捎带业务的,应根据《交通运输部关于在国家自由贸易试验区试点若干海运政策的公告》要求,向国务院交通主管部门备案。海关验核航运公司在交通主管部门备案后取得的《中资非五星红旗国际航行船舶试点沿海捎带业务备案证明书》正本,并收取复印件。厦门片区开放港口的经营企业拟从事开展该项业务的,应在海关监管场所划分专用区域,专门堆存沿海捎带集装箱货物,设立明显标识,并在开展业务前向海关报备。中资非五星红旗船舶沿海捎带货物为集装箱货物(危险货物除外)。